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評鑑欠缺透明度,難獲人民信賴

法官與檢察官的評鑑制度,自《法官法》訂定至今已歷經五年,作為一個與「自律」區隔、而帶有「他律」性質的監督機制,其運作的結果將會直接影響人民對法官及檢察官品行操守的信賴。而評鑑委員會的功能,近日將由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進行檢討,其中因為近年來民眾對法官的信任感持續低迷,使「評鑑委員會」的運作與功能,勢必得面臨國人更嚴格的檢視。另因法評會與檢評會在組織上雖然相似,但法評會的運作成果卻遠較檢評會來得好,故以下先以法評會為例,期許評鑑制度能爭取到更多人民的認同。

法官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過半」的設計,原本是希望讓這個仍設立於司法院底下的機構能以較多的外部性及他律色彩,對法官的言行加以監督,使人民能夠因此信賴司法制度的運作、也信賴法官的專業。

然而,法評會迄今歷經五年、三屆委員的運作,其累積下來的決議內容不但未能建立得以落實《法官倫理規範》的具體標準,反而經常引起請求評鑑機關與法評會或與法官之間的對立。每當新的評鑑決議書出爐之際,總不乏民間團體的大失所望,或者法官論壇上的猛烈砲火。讓人不禁疑惑,究竟這樣一個耗費大量社會資源運作,且標榜「多元、外部、他律」的制度,為何往往引來這些負面、互耗的結果?

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應在於法評會所採取的「秘密審理」運作方式,法評會在結案後,除了一紙決議書以外,不公開任何的會議紀錄與投票結果。按照司法院訂定的「法官評鑑實施辦法」,諸如「會議討論事項」及「會議內容及過程」在評鑑決議前、後,均當作保密事項處理,至於案件如何輪分、由哪位委員承辦,更是不得而知。縱使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尚有避免評鑑委員受到不當施壓的考量,那在結案之後呢?各界的代表投了什麼票?表達了什麼意見?若不涉及隱私,這些評議文件有什麼不能受公評的正當理由?

這樣的運作方式以人民的角度來看根本毫無透明度可言,也導致社會各界無從深入理解法評會判斷的標準與理由,欠缺可供溝通討論的基礎,只能單純在「成立或不成立」的結果上互相指責、而無法研究其決議的原因,尤其像「態度或言行失當」這種決議理由至關重要的案件類型,若最後外界只能看到其中「一種說法」,實際上已使評鑑委員會多元組成的優點喪失殆盡。

以近期的104年度評字第10號案件為例,該案受評鑑法官在準備程序「勸」被告認罪的時候,對一個沒有辯護人而且多次否認犯罪指控的被告表示:「自己心知肚明」、「自己摸摸自己的良心啊」、「你要怎麼不承認也可以,到時候一樣」、「手機都拍那麼清楚,什麼也那麼清楚了」、「手機的一堆都是你自己拍的東西,你還說」等語(參該案評鑑決議書第15頁至第16頁記載)。

然而該案決議不成立的理由竟是:「法官之用意在於提醒被告確認其所陳述之內容是否與卷內證據相符」、「其意應在於勸說被告要誠實面對自己」,好一個「誠實面對自己」!像這樣的「決議理由」,真的是多數評鑑委員一致贊同的嗎?抑或是決議不成立後即任由承辦委員自由發揮?來自各界的代表是否有不同的意見?當人民無法認同決議理由的時候,這「共業」卻是由全體的法律人一併承擔,則不同意見的委員何辜?不同意見的法律人何辜?

有鑑於評鑑制度具有高度的社會公益性質,且評鑑委員來自檢、審、辯、學各界投票選出的代表及受推舉由司法院遴選的委員,均非單純以個人身分參與,則法官評鑑制度之會議紀錄,除與被評鑑人或個案當事人隱私有關外,就評鑑委員表達的意見、會議記錄、投票情形與結果等決議資料及證據,都應向社會大眾公開。雖對評鑑委員而言,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壓力甚至影響擔任意願,但也唯有藉由公開紀錄的方式,才能真正鼓勵、支持評鑑委員表達多元意見,並降低評鑑委員受到「內部壓力」影響的可能。

法官職務壓力龐大,人民期待法官遵守的言行標準亦較過去為高,在評鑑過程中除應使其享有更充分的程序保障外,亦應藉由充分公開評鑑決議的會議紀錄及投票結果(甚至作為判斷基礎的庭訊錄音),來證明其言行的清白或失當,也逐漸累積可供全體法官遵循的言行標準,並降低評鑑制度的不確定性。同時,當正反雙方都有其一定的理由時,也應該會顯示在票數及委員意見上,如此更可避免法官評鑑成為全有或全無的零和遊戲、減少無意義的對立與指責,增加社會各界就事論事的對話空間。

檢評會雖不在本文討論之列,但並不代表沒有相似的問題存在,嚴重性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無論是法評會或檢評會,唯有透明化讓民眾得以充分了解、監督,民眾的聲音才有可能真的被這個遠在雲端的「評鑑制度」給聽見。若評鑑委員會連自己決議的責任都不想公開、不想承擔,人民又要如何信賴評鑑制度能使「司法」承擔起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