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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四次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4小時,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檢討或法律人評鑑基金會建置的可行性」此項議題討論完畢,通過多項改革方案,希望促成評鑑流程、評鑑委員會組織及權限的變動。

  2. 我們可以從評鑑制度可親近性、評鑑委員會運作能量、評鑑決議客觀公正之確保,以及正當評鑑程序四個面向,歸納本次會議通過的項目。

    1. 評鑑制度可親近性
      1. 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
      2. 適度延長請求評鑑時效。
    2. 評鑑委員會運作能量
      1. 評鑑委員會有獨立運算、專屬幕僚人員:作為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之配套,協助初篩程序之進行。
    3. 評鑑決議客觀公正之確保
      1. 增加外部委員的來源及比例:引入多元觀點,消除官官相護的疑慮。
      2. 律師委員對於曾經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不能參與評鑑:同時緩和法官、檢察官辦案的壓力,也有助於偵查、審判公正性的確保。
      3. 評鑑請求人可以在評鑑程序中獲取必要資訊並到場陳述意見,相對的,受評鑑的法官、檢察官,應有一定程序保障。
    4. 評鑑委員會組織及權限的變動
      1. 具主動立案權
      2. 具主動調查權:對於已立案審議的案件,可調查請求評鑑未提及的違失。
      3. 針對違失情節重大且具懲戒必要性者,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再經監察院彈劾。
  3. 本次會議插曲

    會議開始時,陳瑞仁委員提案變動議程,將「檢察官定位及檢察體系組織改造」此項議題提前討論,並有陳重言委員附議。主席震怒,表示已經依法務部意見排定議程次序,陳瑞仁委員突然提案變動,勢必使會議必須浪費時間決議,甚至一度表示要辭去主席,最後陳瑞仁委員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