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7-4-20
2017-4-20
本次會議歷時五個半小時,並就「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兩項議案進行確認。
陳旻園、黃嵩立二位委員提案之「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因會議時間已屆,將留待後續討論。
就「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之議案,委員會認為特定的族群名稱將導致標籤化的形成(如:原住民、新移民),基於司法中的弱勢不分族群、階級,最後決議以「司法弱勢者」作為總括。
本議案決議如下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就「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之議案,委員會認為,核心問題在於政府的資源有限,除責成主管機關修訂法規外,亦期勉總統可藉由跨院會議進行資源的整合。
本議案決議如下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下次會議時間為 5/02(二),將討論「保護犯罪被害人」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