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約八個小時,是第一分組的第十次會議,會議分別就「完善刑事補償法制」、「建立『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最佳實務程序』」、「落實被害人保護  細緻化死刑司法程序」、「推廣修復式司法之應用及法制化」、「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等議案進行討論。

  2. 前次會議就轉型正義所提之方案,即「建議修正國安法第九條及國賠法第十三條」,因第三分組亦有類似的討論案,如本組決議與第三分組的意見相左,將交付總結會議討論。

  3. 就「完善刑事補償法制」之提案,與會委員分別就刑事補償的定性應為補償或賠償、補償數額應否考量個人條件及可歸責性、現行補償金額是否充足、補償應否限於人身自由曾受拘束者、補償方式應否限於金錢補償等問題進行討論,並通過決議如下: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1. 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2. 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4. 就「建立『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最佳實務程序』」之提案,與會委員認為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檢討如何補償,更應事前完善減少錯誤裁判之實務程序,故通過下列決議: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1. 關於目擊證人指認程序部分:
      • 重新檢視國內現行的指認程序規範,以確保「具暗示、誘導之指認程序或可能導致錯誤陳述之實務作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指認方法與程序,包括落實單盲施測(應由非承辦案件且不知悉嫌疑人之員警實施指認程序)、要求證人在指認時揭露他的信心程度、確保指認序列組成的公平性與適當性等。
      • 指認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2. 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 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 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5. 就「落實被害人保護  細緻化死刑司法程序」之提案,因在場多數委員認為,第五分組已就死刑的量刑細緻化做成決議,故決定不交付討論,會議資料則供政策研擬參考。

  6. 就「推廣修復式司法之應用及法制化」之提案,經提案委員說明,並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怡成律師、法務部保護司代表提供意見後,與會委員分別就修復式司法的實務成效、促進者的來源、適用之案件類型等問題進行討論,並做成決議如下: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1. 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
      •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 於監獄行刑法之教化章節增修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2. 各地檢署、法院應有專責人力負責派案、追蹤、管理等行政業務,讓修復式司法之推動有穩定人力,並應單獨編列預算,以為經費挹注。
    3. 統合犯罪被害者及無辜被害者之保護組織,架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之訓練與督導機制:
      • 依修復式司法進展之不同階段,妥善建立系統性務實的標準化課程及規劃實務演練時數計劃,分段評估學員學習能力,以掌握促進者之學習情況。
      • 對促進者建立實習與持續性督導制度。
      • 因應不同背景與目的設計差異化課程,有助於修復式正義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的提升,建立促進者之認證制度。
    4.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
    5. 於獄政體系發展本土化模式之修復式正義: 我國矯治單位更積極引進推動修復式司法,並加以本土化,將修復式司法融入現有獄政人員之常規訓練,對有興趣進一步學習人員,選派參加促進者課程,並辦理監獄志工訓練,鼓勵發展與推動修復式活動與課程,特別是應用在受刑人出獄前,為社會復歸前之輔導與準備。
    6.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
      • 於校園全面且持續地推動,視為學生公民與法治教育的一環,支持第一線教師實際操作,給予專業諮詢與具體協助。
      •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單位,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推動計畫與執行目標,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每年執行與檢討,並製作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 建議政府參考國際修復式正義學院(IIRP)之做法,在經費與行政上要有鼓勵的機制,讓更多大專院校投入修復式正義在校園推動的業務,研發自己的工作模式與教材、教案,培養相關人才。
      • 提供第一線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分層分級訓練,每年至少以培訓全國教師人數 5% 為目標,同時納入相關獎勵與考核標準。輔以持續性個案研討、督導制度與全國性研討會,使第第一線人員能繼續成長。
      • 各師範或教育大學於師資培育階段將修復式正義列入正式課程,實習階段並安排實務觀摩。
      • 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7. 於醫療糾紛調處中,以修復式正義為精神替代糾紛解決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重建醫病之信賴關係。
  7. 就「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之提案,經法務部代表提供意見後,與會委員分別就偵查密行的必要性、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偵查程序進展的資訊取得等問題進行討論,並做成決議如下:

    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

    1. 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2. 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
  8. 因會議時間所限,施秉慧委員提案「研擬妨害司法公正罪等事後規範」、及黃致豪委員提案「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部分未及討論,會議資料將作為相關機關研擬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