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
2017-5-19
本次會議歷時約六個小時,並就「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及「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兩議題進行討論。
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出席代表及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蔡志偉副教授提出意見後,與會人員就目前司法人員對於原住民傳統慣習與文化之專業素養是否充分、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上應否做特殊安排、有無必要設立原住民法院等問題,進行討論後,通過下列決議: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就死刑議題,部分委員提出質疑,認為被害人的訴訟參加與死刑量刑並無關連,不應於此項議題討論。提案委員最終同意撤回死刑量刑之討論。
經司法院、法務部出席代表提出意見,與會人員間就目前對被害人的訴訟程序保障是否不足、加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否於公平法院有所影響、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被害人範圍等問題,進行討論後,通過下列決議: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下次會議時間為5月16日(二)第六次會議,預計討論議題二「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