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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

  1. 前次會議結束後,林鈺雄委員受訪時宣稱要退席抗議。本次會議林委員並未出席,但據陳瑞仁委員轉述簡訊內容,林委員尚未正式退出。主席一開始也簡短回應林委員受訪時,對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三點質疑。

  2. 本次會議討論了「檢察官法律定位」、「立法及機關名稱」、「檢察權是否入憲」,以及「人事改革及辦案方式」之項目

    1. 本次會議事實上擱置「檢察官法律定位」此項議題之討論,最關鍵因素是召集人擔憂若正式做成決議,對檢察體系衝擊過大。

    2. 不過,討論到是否修改檢察署名稱、是否特別為檢察官立專法時,多位委員主張必須繫諸檢察官的定位,帶出「檢察官定位與改革方案間可否切割」之討論,主張不可切割的委員與親檢察體系的委員有相當激烈的交鋒,非法律人委員也是意見各半,委員間最後並未形成共識。

    3. 本次會議最後表決通過的改革方案,的確可觀察到若提案方可由其他方向切入,淡化與檢察官定位的關聯時,比較容易爭取到支持,比如:

      1. 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再冠以法院之名-避免民眾混淆。
      2. 活化檢察機關一、二審人事,建立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解決目前地檢署、高檢署勞逸不均之問題。
      3. 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避免外力不當干涉辦案。
    4. 之所以有這樣的討論開展,推測可能的原因是,委員爭論「檢察官定位」的時候,並未釐清以下的問題,使不熟悉此項討論的非法律人委員很難參與,甚至認為只是流於學術研討的爭辯。主席也建議,法務部應召開研討會,邀集眾人討論。

      1. 司法官/行政官的定義為何?是否等於行使司法權/行使行政權?
      2. 若答案為肯定,哪種權力分立的框架有助於區分此處的司法權/行政權。
      3. 「具備」司法官屬性的意思是什麼?
  3. 本次會議結束時,又有個小插曲。楊雲驊委員突然發言,指責主席在最近一次的籌備委員會攻擊林鈺雄委員。主席明顯非常不滿,回應該次會議已說好是內部會議,內容不應公開,拍桌大聲宣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