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四次會議小筆記
2017-5-03
此次會議邀請臺灣大學公衛學院陳為堅院長、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吳建昌主任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捷拓檢察官與會,並就毒品戒治、酒癮與精神疾病之處遇進行報告。
本次會議林志潔委員與林文蔚委員請假。
本次會議討論速度較為緩慢,僅於5-2-1與5-2-2有實質的討論,關於酒駕之處遇與精神疾病犯罪處遇只有商請相關學者提供意見,並請法務部提供評估與分析報告,詳細內容需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會前於4/9召開第二工作小組會議,而該工作會議提出的有關修改現行制度的建議,多皆未被採納,幾位委員認為現行法制已臻完備,故應加強在於執行面上。
毒品除罪化議題因未經會議討論確認前,經媒體報導後造成社會輿論的關注,主席在會議中特別強調,此項意見乃委員初提之個人意見,且多數其他委員認為問題在於處遇方案的改進,故毒品除罪化並非成為正式的討論提案,本次會議不予討論。
下次開會日為5/4,將討論議題5-3「有效打擊犯罪」以及今日未完成討輪之部分。
5/11討論議題5-4「犯罪預防與管理」;5/18討論議題5-5「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5-2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盧映潔委員主張,毒品具有反覆的吸食的特性,在連續犯被廢除後,施用毒品改為一罪一罰,故盧委員認為這將造成刑期不斷加長,且有處罰過重之虞,進而提出意見將施用毒品以保安處分為法律效果之處遇情形下,須一次性地評價數次施用行為,避免一罪一罰。
而余麗貞委員表示這將使施用者認為,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吸毒吸到飽。李明鴻委員為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他則提到因毒品具有反覆吸食的特點,在連續犯被廢除後,即使適用一罪一罰,實務上法官在量刑考量也不會以算數的方式來決定,故經討論後會議結論認為不需修改毒品一罪一罰之規定。
法務部之意見認為毒品政策目前著重在緝毒,惟毒品是具高度複雜性的問題,社政與衛政相對來講亦有其重要性,故希望在改革方向能弱化緝毒的色彩,加強社政衛政與教育的角色;惟本次決議中有關法務部提出調降三、四級毒品「20公克」之持有標準,主要是以持有量作為區分個人使用或販賣,後者造成的社會風險較高在量刑上應有區隔,法務部認為現行「20公克」規定略微寬鬆,故研擬降低持有三、四級毒品公克數以擴大處罰範圍,此加強緝毒力道與範圍之作法似與上開其對於緝毒政策應弱化之意見有所矛盾。許仕楓委員提到若以持有量而推定其可能販賣而施以較重的刑罰,這將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又,到底應將數量標準訂為多少,該如何訂定,將會是更核心的問題。
盧映潔委員於書面資料中提出檢討毒品防制條例的罪名與刑度,特別是刪除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名與在其他適用上有疑義之罪,以及對於毒品供應罪(轉讓、製造、運輸、販賣或引誘他人施用毒品)建議取消最低刑度,並設定相同的刑度區間,但針對特別嚴重的犯行另為加重規定,例如成年人對未成年人供應毒品、組織性販毒等等。對於上開意見,陳宏達委員持保留態度,陳委員認為這個議題人民無感,沒有必要提到國是會議中來討論,而且刪除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名將會使緝毒防護網產生鬆動;另有關設定相同刑度之意見,陳宏達委員於會議中提到,刑法是有價目表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價值觀,這樣將造成法官量刑範圍過大。許仕楓委員表示贊同陳宏達委員針對盧委員提出建議之看法,而黃旭田委員認為仍有討論餘地,不過礙於時間關係,盧映潔委員並無就上開陳委員之疑慮作出回覆,而在場委員亦未對此意見進一步深入討論。
衛福部心口司目前有編列公務經費補助成癮治療費用,另外發展治療性社區,使醫療戒治進入矯正機關內,但遇到的困境在於,費用補助有限,且監所內進行的戒治,其有效性是否能夠持續到監所外,是衛福部面臨的一大考驗。毒癮犯背後牽涉到很深的社會問題,戒治之後的社會復歸,是否能營造有利個案重返社會的氛圍,更是幫助他們脫離毒品所需要重視的部分。
司法院刑事廳李明益法官就毒品法庭做相關介紹,毒品法庭主要是改善現行以監禁方式處理毒癮者的處遇方式,惟監禁的成效有限,故希望能讓其能保有原來正常的生活,「在法院的監控」具有一定的強制力下,接受生理或心理治療,毒品法庭扮演了結合「刑事司法體系」與「物質濫用處遇體系」的角色。關於毒品法庭是否設立經討論後仍未達成共識,故未就此作出決議。
司法院認為,我國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制度其實與毒品法庭之功能相同,而問題在於缺少常設之專責機關,無法整合各部會的資訊與醫療人力資源,是否需另設毒品法庭仍有疑義,劉淑瓊委員亦認為更應把心力著重在社區處遇之網絡資源建立,讓觀護人可以發揮功能,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然陳宏達委員認為有關毒品防制政策應採「網式管理」團隊反毒的觀念,強調互相的支援,並建議在行政院下設統籌的防制毒品辦公室,毒品法庭可以結合現在的機制,並就解決問題之目的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盧映潔委員則提出建議,應對於施用毒品與三、四級毒品持有者應以保安處分取代現行監禁式的觀察勒戒。採用保安處分並非是除罪化的意思,而是在具有相當的強制力下,脫離原本以處罰為取向的刑罰,改以治療與解決問題為目的。但此主張遭實務界委員否定,因為他們認為這和現制沒有什麼差別。
對於第二工作小組提出關於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多元處遇之規定,與配置專責觀護人的建議,經與會委員討論過後認為現行法制並無問題,不需修改,只期政府能夠投入更多金錢與資源。
在民間設置多元處遇機構法制化討論中,劉淑瓊委員基於品質管理與鼓勵民間參與,認為應法制化並編列預算給予補助,而李明鴻與許主峯委員提出問題在於補助預算不夠,如若進入政府管制將會使機構彈性不足反而打不到預期效果,故應先給予補助鼓勵,再建立監督輔導機制等相關政策。主管機關是否以衛福部擔任,蔡秀涓委員認為應維持一貫多元之立場,且局限於衛福部恐有過於狹隘之虞,故並未將負責機構特定化。
台大公共衛生學院院長陳為堅提出目前酒癮戒治面臨的一個問題在於誘因不足,因現行法規下並無補助相關戒癮的費用,成癮者需自費戒治,應落實現有法律規定對於酒類的販售應明確規範,並考慮制定酒害防治條例,以期於不當喝酒後造成社會問題時,有一個救濟與支援治療的管道。
衛福部同樣認為目前酒癮治療的預算、人力資源都相當不足,未來改革方向應朝向擴大酒癮戒治人力與醫療機構,有系統性地建立個案資料,作為實證研究的基礎,此外更應編制酒癮防治之相關教材,提升民眾對於酒癮的正確認識。
台大精神醫學部吳建昌主任在精神疾病犯罪者之處遇模式上,有三階段之預防階段:積極的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以及問題出現的治療,當問題出現後,通常是以個人的行為作為觀察分析之介入點,但這個行為背後隱含了在家庭、職場、學校,甚至是整個社會的結構,更應該多層次地去分析問題的存在。
另外吳主任亦就精神衛生法庭做簡單的介紹報告,精神衛生法庭是以治療為取向的問題解決法庭,特別是希望達到「快速篩選與轉介分流」的目的,重視精神病犯主動參與精神衛生法庭未來社區戒護等醫療措施,讓法官主導整個治療方向、並對於整個治療程序負起責任。
「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包含施用毒品罪一罪一罰之檢討」初步決議:
「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初步決議:
酒駕之多元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