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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

  1. 本次會議時間約五個半小時,就「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之議題進行討論。

  2. 本次議題的核心問題在於: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與司法權行使過程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被害人的人格權與名譽,如何取得平衡並確實保障之問題。

  3. 現今媒體型態包括:平面媒體(報紙、雜誌)、電子媒體(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以及網路媒體三大類。然法律所能規範的部分相當有限。

  4. 就「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經提案委員口頭說明,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出席與會專家提出意見後,以多數決通過下列決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包括:

    1. 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2. 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二、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3. 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5. 由黃致豪委員提出之改革方案:「偵查中報導或傳述之犯罪新聞事件,如經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致損害於被報導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者,被報導人除得請求報導人及其所屬之媒體事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建議立法規定情節重大者,被報導人得另外請求連帶給付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但報導人或媒體事業能證明其錯誤報導經善意合理查證者,不在此限」,因未通過決議,無法獲致結論。

  6. 因會議時間所限,主席宣布黃致豪委員及施秉慧委員所提之「妨礙司法罪」議案,保留致日後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