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7-5-16
2017-5-16
本次會議時間約五個半小時,就「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之議題進行討論。
本次議題的核心問題在於: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與司法權行使過程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被害人的人格權與名譽,如何取得平衡並確實保障之問題。
現今媒體型態包括:平面媒體(報紙、雜誌)、電子媒體(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以及網路媒體三大類。然法律所能規範的部分相當有限。
就「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經提案委員口頭說明,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出席與會專家提出意見後,以多數決通過下列決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包括:
由黃致豪委員提出之改革方案:「偵查中報導或傳述之犯罪新聞事件,如經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致損害於被報導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者,被報導人除得請求報導人及其所屬之媒體事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建議立法規定情節重大者,被報導人得另外請求連帶給付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但報導人或媒體事業能證明其錯誤報導經善意合理查證者,不在此限」,因未通過決議,無法獲致結論。
因會議時間所限,主席宣布黃致豪委員及施秉慧委員所提之「妨礙司法罪」議案,保留致日後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