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司改決議,鑑定人不再是藏鏡人~改革刑事訴訟鑑定制度記者會
2019-3-27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尤伯祥、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死刑冤案當事人徐自強與鄭性澤、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台灣文書鑑定學會理事長張雲芝與秘書長陳建同於今日(27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司法院2月20日舉行「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的草案初稿發布聲明,呼籲司法院應確保於刑事訴訟法新增強化鑑定品質的規定,以提升鑑定的公信力,並避免冤案發生。
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尤伯祥表示,目前鑑定制度的弊病為:不公平、不專業、不負責,導致鑑定品質低落,造成冤案叢生。尤伯祥強調,專家不應該是「專門害人家」的代名詞,司法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則是朝這三個方向解決:一、公平:被告可以自己選任鑑定人。二、專業:鑑定人必須具備專業能力,提出得以檢驗之方法,證明其鑑定結果可採的原因。三、負責:鑑定人必須到庭說明,鑑定報告才具有證據能力。
死刑冤案當事人徐自強以及鄭性澤也到場分享個人經驗,指出鑑定人出庭交互詰問對他們案件產生重大影響。徐自強表示,在審理期間曾發生缺乏專業的鑑定人員僅從照片斷定屍體是否被火燒或硫酸潑蝕來誤導案情,所幸更審時該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被律師問得啞口無言。徐自強認為,鑑定人員應該是要協助法院釐清事實,否則也只是冤案製造的加害者。
曾擔任徐自強辯護人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補充,原本鑑定人員所出具的鑑定報告僅短短十行左右,內容也是以假設性的語氣為判斷,但法官卻採用鑑定報告判處徐自強死刑。所幸後來更七審時,法院改請台大吳木榮教授出具專業意見,指出究竟有無潑硫酸,應依據組織病理學之檢測才能判斷,因而推翻之前的鑑定。
另一死刑冤案當事人鄭性澤表示,若當初沒有李俊億教授在再審前提出鑑定報告,並且出庭說明鑑定結果與過程,給予法官正確的判斷,他的冤案是無法平反的。同時,鄭性澤也分享他的案件居然發生以法醫解剖為專業的鑑定人員,卻為他做了彈道學的見解,讓法官採用不專業的鑑定來判他死刑,鄭性澤說當初他是相當幸運地遇到李俊億教授,讓他的案子得以平反,凸顯落實鑑定程序的重要。
長期協助鄭性澤的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鄭性澤案件的扭轉,是因為再審中除了傳李俊億教授鑑定外,還有請另一個採取不同見解的鑑定人共同到庭進行辯論,最終才能發現真實,平反冤案。羅士翔也提到鑑定人常常會在鑑定報告註明「不要到法庭」,往往法庭就直接以鑑定報告作為裁判的基準,比如說測謊,其科學性是有所爭議的,往往偏離事實,所以目前在司法院的草案中也朝排除測謊的方式進行修正。
第一線從事鑑定的專家學者,也對本次修法表示支持。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表示,破案、平反冤案不應只靠運氣,制度面上應做改革。李俊億提出三大改革重點:一、武器對等,被告擁有選任鑑定人作為武器的機會。二、經過檢驗,徐自強、鄭性澤案的不幸,正是肇因於缺乏其他專家檢驗。三、可以驗證,江國慶案根據一份錯誤且無法驗證的測謊鑑定造成冤案。最後,李俊億認為應該對錯誤鑑定導致的冤案進行國賠,並讓鑑定機關負起責任。
台灣文書鑑定學會陳建同秘書長分享一則刮刮樂變造的案例說明鑑定人出庭的重要性。法院想知道被告是否把刮刮樂上的28故意刮花變成20,函詢鑑定人「是否曾遭刻意抹去、塗改」,但鑑定只能針對客觀事實,無從推知主觀心理,如果鑑定的結果能在理性的法庭作討論和理性的表達,可能會更適當。台灣文書鑑定學會張雲芝理事長補充,鑑定除了需要由鑑定人提出專業的報告,也不能由不專業的人來解讀這份報告,或讓鑑定人能拒絕出庭接受交互詰問。
最後,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也對草案表示肯定,認為鑑定報告除了對被告不公平外,對被害人也不公平,因為當冤案平反時,真正的行為人就難以找到,使被害人無法接受。如果檢察官知道鑑定報告必須讓辯方挑戰的話,檢察官就會考慮鑑定的品質,對被害人比較公平。林俊宏也提到這次草案尚有不足的地方,在於證據保管與證據滅失後應如何應對及其效果,希望能夠將這兩部分也納入,以完備科學鑑定制度。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要求「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以及「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
就此,司法院在今年2月20日公布「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共有七大重點:一、要求鑑定人應具備專業能力。二、鑑定報告應載明有足夠的基礎、可靠的原理及方法。三、被告得自行委任鑑定人。四、機關鑑定時從事鑑定之人應於書面報告具名。五、鑑定人應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六、法院得就法律意見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七、欠缺再現性的測謊結果不得作為法庭證據。其中,排除久為國人所詬病的測謊鑑定,最能改革現行弊端,跟上先進國家證據採認標準。
此外,法務部在2月26日舉行「司法科學制度研究委員會籌備會議」討論組織改造的方向。這些官方行動值得肯定,但仔細審酌提出的草案與規劃,仍未恪遵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欠缺前瞻視野,無法回應國人期待。本會提出三項呼籲:
現行鑑定制度因為缺乏對鑑定品質的要求,造成許多冤案。例如在江國慶案中,測謊鑑定、指掌紋鑑定、DNA鑑定、刀器鑑定、血跡鑑定與現場重建通通出錯,使得法院根據錯誤的鑑定判處江國慶死刑,不僅錯殺了一條無辜的性命,更使國家花費一億多元的補償金。
水能覆舟,亦能載舟。同樣是死刑冤案的徐自強與鄭性澤,有幸遇上吳木榮、李俊億這樣具備專業良知的法醫鑑識專家,接受辯方委託擔任專家證人,才能推翻錯誤鑑定,還原真相事實。證明平反冤案、避免冤案的最佳方法,就是打破官方對專家證人的壟斷。
目前司法院草案,開放被告可以自行委任專家證人和檢察官抗衡,落實武器平等原則,值得肯定。但是,如果國家欠缺培訓民間專家證人的長遠規劃,即使開放被告自行委任,還是會發生找不到專家證人的問題,無法跟檢警調體系內的官方專家證人抗衡。因此,政府還需提出鼓勵學者專家投入民間鑑定的配套措施,才是完善專家證人制度的改革政策。
過去有許多冤案平反的案件,都是透過鑑定人出庭進行交互詰問,真相方能水落石出。例如,徐自強案的官方鑑定人以自製的實驗證明「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為完好」,作出悖於常理的推論,所幸法院傳喚該鑑定人出庭進行交互詰問,並傳喚專家證人台大醫學系吳木榮教授出庭表明如此的鑑定違背科學原則,才使法官不採信該份鑑定。又例如鄭性澤案開啟再審案後,透過法院傳喚李俊億教授出庭擔任專家證人,才證明鄭性澤不可能移動到羅武雄的位子開槍射殺員警,讓鄭性澤無罪平反。
審判實務上,鑑定人假裝藏鏡人,拒絕出庭已是常態。目前司法院草案要求鑑定人以出庭為原則,有其立法上的必要。然而徒法不足自行,如果司法院還是維持現行微薄的鑑定、差旅與出庭的費用支給標準,鑑定人依然沒有出庭作證的誘因。新法實施後,反而會讓原來願意幫忙鑑定的專家,不再願意參與鑑定工作。因此,政府還需提出鼓勵學者專家出庭作證的配套措施,才是完善專家證人制度的改革政策。
完善專家證人制度牽涉跨院部會的組織改造,不是司法院、法務部能夠獨立完成,而是政府整體的責任。因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成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專責此事,希望能夠在各鑑識領域建立更嚴謹的鑑定標準與標準程序,並強化鑑定人的資格與訓練,統籌解決相關配套措施與監督機制。
然而,法務部在2月召開「司法科學制度研究委員會籌備會議」幕僚規劃的層級過低,功能不足,無法承擔司改國是會議預期的重責大任。該籌備會議性質上應由行政院負責召集跨院部會人員參與,才符合國家級委員會的規格,足以推動這項法醫司法鑑識學界最期待的司改政策,落實蔡英文總統對全民的司改承諾。
徐自強/死刑冤案當事人
鄭性澤/死刑冤案當事人
李俊億/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教授
張雲芝/台灣文書鑑定學會理事長
陳建同/台灣文書鑑定學會秘書長
尤伯祥/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林俊宏/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彥亘律師(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