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法改革,非法律人參與淘汰不適任者~法官法修法記者會

立法院於昨日(6/17)召開臨時會,處理具有急迫性及重要性的法案,而《法官法》關於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改革方案也列於討論的議案中,可見民間對於司法改革的呼聲,立委都已經聽到了,但如何通過具有實效的改革方案,便是此刻最重要的問題。為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本日(6/18)與民間團體及學者共同召開記者會,希望從「非法律人」的角度為《法官法》改革提出建言。

「非法律人」眼中的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法官法》改革聲浪日益高漲,其中一個原因便是近兩年多起司法風紀案件,挑起曾進入司法系統人民的痛苦回憶,紛紛起身要求改革法官法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

以法評會107年評字第2號決議為例,該案受評鑑法官不但把每月案件都集中在同一天審理,導致每個案件的當事人都只有三到五分鐘的時間進行陳述,更在審判時對當事人酸言酸語,例如在勸諭和解時對當事人表示「你的誠意讓我非常心寒」、「這不是跟北韓一樣」、「你惹事情的人」或「你要注意你的態度,慰撫金沒有標準,法官是怎麼判,態度不好就判重一點」等語,無論在程序或實體上都對當事人權益及司法公信力造成損害,但法評會仍決議違失不重大,評鑑不成立。

另在司法院職務法庭 107 年懲字第 2 號判決一案中,當事人陳男因超商遊戲點數卡竊案涉案,儘管在偵查中提出案發當時其在250公尺外的另一家超商購物的發票,卻因為員警未將該發票附卷移送,且在翻拍監視器照片時錯植時間,形成陳男並無不在場證明的假象。而檢察官竟對員警移交之資料照單全收,未細究監視器畫面,也未針對陳男有不在場證明之發票加以詳查,即將陳男起訴,陳男因而萬念俱灰,決心自殺以死明志。但儘管違失明確,且公懲會也對承辦員警做出休職一年處分,職務法庭仍認為檢察官無違失,不受懲戒。

淘汰機制應加入「非法律人」

從前述案例中可以發現,在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中,無論是發動懲戒的評鑑委員會,或是做出最後決定的職務法庭,對同樣事件的解讀,與深陷司法漩渦中的人民的感受往往大相逕庭,在同樣的養成過程與文化脈絡底下,往往難以體會對司法不了解的人民在司法體系中所受到的冤屈。必須強調的是,許多被法律人認為習以為常的「小違失」,往往會影響人民的一生,是以與會者主張不論是評鑑委員會或職務法庭,都應該要有非法律人的參與,作為發起機關的評鑑委員會更應有過半非法律人參與,以跳脫法律本位主義。

此外,也應該強化人民在評鑑程序中的參與權,現行制度下評鑑請求人並無法閱覽卷宗、也無法取得被評鑑人的答辯書,而官方提出之草案,雖然規定請求人得聲請交付答辯書,但委員會仍然得拒絕交付。此外,也只有被評鑑人得閱覽卷宗,雙方武器仍然明顯不對等。如果不能在評鑑程序中給予雙方平等的權利,就無法落實監督及淘汰,則淘汰不適任者的目標便難竟全功。

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第一步,便是必須納入非法律人的聲音,不再讓法律人習以為常的違失變成侵害人民權益的日常,此外也要讓人民能在評鑑程序中立於平等地位,唯有強化外部的參與,公開透明地讓人民能夠監督司法、了解司法,才是挽回人民對司法信任最重要的一件事。

附件

官方版及司改會版法官法條文對照
  官方版 司改會版
評鑑委員組成比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一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二人、法律學者一人,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組成。
當事人程序參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請求人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調查事實及證據。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認為無調查必要者,應檢附理由說明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人或關係人時,得通知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到場,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前項請求,除依法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
  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受評鑑法官提出於評鑑委員會之書面意見送交予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並給予合理期間以表示意見。

出席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田奇峯/群眾服務協會主任
吳宗昇/輔仁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陳瑤華/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陳昱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蕭逸民主任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