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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們,誰來監督?審議民間版《法官法》職務監督草案記者會

監察院9月9日公佈石木欽案調查報告,除石木欽外,還有多位法官、檢察官、警察與調查局官員涉有不當接觸、球敘、宴飲、買股票。去年9月23日,本會曾就司法院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發表聲明(註1),呼籲監察院應全面清查涉案的司法人員。本會對於監察院擴大調查不法官員的努力,表示肯定。

調查報告揭露不法官員涉案時間都很早。以石木欽為例,從二十幾歲分發當檢察官開始,就跟有錢有勢者建立良好關係,維繫了30幾年,其他涉案者也都有十幾二十年的交往歷史。可見有錢有勢者願意長期豢養在司法中的內鬼,作法堪比港片「無間道」的情節。

  1. 不堪誘惑的年輕司法官員

    監察院調查顯示,台南富商翁茂鍾刻意結交在台南地區服務的司法官員。以石木欽為例,1978年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分發台南地檢署,1982年調任台南地院,一共在台南服務12年,也就在這段期間認識翁茂鍾。但石木欽第一次被翁茂鍾請託個案是1997年,第一次收購翁茂鍾公司的股票是1998年,已是他們認識十幾年後的事了。此例說明是翁茂鍾結交司法官員從年輕開始,不急著利用,等到官員成長歷練,掌握權勢後,才藉此呼風喚雨。監察院調查顯示在台南地區服務時認識翁茂鍾的司法官員,還有方萬富檢察長、曲鴻煜檢察官、周幼偉警官,也都持續往來十幾二十年。

    監察院調查顯示,石木欽與翁茂鍾最後一次見面是2017年12月4日,這次見面之前,石木欽出清自己持有翁茂鍾公司的全部股票。二週後(12月20日),石木欽宣示就任公懲會委員長,主責文武百官風紀操守。翁茂鍾豢養司法內鬼的耐心毅力,無人可出其右。本案突顯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與調查局面對使用金錢腐蝕年輕司法官員的手段,亟待改革建立防禦措施。

  2. 慎防偽君子濫用司法獨立

    去年司法院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時,石木欽聲明自己絕對清白,控訴是政治鬥爭,甚至自訴許宗力院長誣告。現在監察院將其劣行惡跡公諸於世,社會驚覺在司法獨立的保護傘下,竟然培養出這種表裡不一的偽君子。前監察委員方萬富檢察官也是例證,1998年他任職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期間,運用偵查技巧讓翁茂鍾不用還3億元債務,然後自己和承辦檢察官曲鴻煜大量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獲利。去年東窗事發,還涉嫌利用監委職權護航石木欽,卡關彈劾案。官官相護,莫此為甚。

    司法獨立是要保障法官公正審判的空間,不是保障法官免於被監督的特權。法官倫理規範的國際標準《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評註》指出確保法官公私生活的廉正,是維繫公眾信任司法的原理原則。石木欽案顯示,當前對法官私生活的監督有嚴重的法制漏洞,必須即時加以填補。

  3. 全面檢討司法人員廉正監督

    去年,石木欽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竟然有半數委員力挺,最後還必須由主席許宗力院長親自介入,才決定移送監察院調查。在許宗力院長的堅持下,司法院還有所行動,但同樣有人員涉案的法務部、警政署與調查局,仍無所作為。對此,本會要求立即全面檢討司法人員的廉正監督,具體訴求如下:

    1. 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及其所屬的法務部、警政署與調查局應全面清查涉案人員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不得藉口時效問題,不予調查。調查結果應公諸社會大眾,以昭公信。
    2. 調查結果如果涉及冤案錯判,司法機關應主動為無辜者平反。如果涉及縱放罪犯,司法機關應提起再審加以定罪。如果涉及律師擔任行賄白手套或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行為,應移送律師公會或律師懲戒委員會,加以究責。
    3. 立法院應邀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司法專業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如何強化司法人員的廉正監督。並儘速審議民間版《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註2),強化司法機關的內部自律機制,從根本防範未然。

出席

陳椒華委員/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賴香伶委員/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旭田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江榮祥律師/臺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

聯絡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註釋

註1:司法改革必須從確保法官的廉正做起~針對監察院調查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之聲明 
註2:民間版《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