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遙無期的更生路❷ 小葉的故事
2020-10-26
「0.51毫克」。
酒測器上顯示著數字,加上在家不遠處的 3 次,總共施測 6 次,人在派出所的小葉已經觸犯了公共危險罪,毫無疑問,因為稍早前自己確實在快到家的時候脫掉了安全帽,然後被說是已經「跟了自己很久」的警察攔了下來。時間若是再往前拉回幾個鐘頭,再普通不過的日子裡,他想必會很願意違反固有的習慣,做出不一樣的選擇。
2013 年某日,時值建築業旺季,這行注重良辰吉日,偶有要配合業主的時間,數個案子同時進行的時候,便可能不眠不休地加班,這天也是如此。他忙至深夜,趁著粉刷後等待油漆乾時進行撿壁作業,外頭下著雨,工地的老闆娘趁著休息空擋煮了一鍋薑母鴨,開了一瓶「保力達」,大夥簡單閒聊,吃點熱食,減緩超時負荷的身軀。
案件按照一般程序,小葉被起訴,最後法官判處兩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上訴後駁回確定。剛定讞的時候,小葉並沒有太上心,想著畢竟繳完易科罰金大可沒事,不至於對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 不料卻因被判刑 2 個月,撤銷了假釋,必須回去服滿前罪 25 年殘刑,連同後面公共危險罪的 2 個月,總共 25 年 2 個月。再過 2 個月,就要假釋期滿的小葉,此時已經 50 歲。
更生人原來永遠無法重新做人。
民國 83 年,小葉因兩場交通事故,最後被以專治「歹人」的「懲治盜匪條例」起訴,最後判處無期徒刑。回憶起當時負責偵辦的檢察官,偵訊時對他說:「我看你的樣子就知道你是『歹人』,兩百萬也不用賠了,直接把你起訴。」,讓小葉至今印象深刻。
服刑的 9 年餘間,小葉失去自由,失去家庭,也在孩子的成長階段中曠席。民國 97 年終於假釋出獄,回到屏東老家,母親年邁,長大成人的孩子早已關係疏遠,需要不少時間重新與社會連結,重構自己的人生,加上重刑犯在監所一般無法擁有職訓的機會,出監後的小葉,除了按時向觀護人報到,靠著老家的田地,一邊務農,也回到工地重操舊業。
小葉寄來的資料袋裡,附了一張兩吋的大頭照,那是小葉的壯年時期,現在的他,髮色已灰白大半,大好的歲月暫停在相片中,只能收藏懷念。除了案件相關的資料,還有數張剪貼工整的報紙新聞,內容全是法官為了顧及被告不被撤銷假釋而「法外開恩」判免刑的案例,敘述起自己的案件時,小葉的情緒在字裡行間更是表露無遺,與大多數捲入訴訟的人一樣,面對司法有著切身的被剝奪感,監所生活讓人與外界隔離,這輩子彷彿直接跳過了一大半,徒留被漫長程序帶走的痕跡,小葉頻頻向我們詢問,要有這樣的「待遇」,到底自己是缺少了什麼資格?但其實,更多類似遭遇的受刑人往往是求助無門,能做的事只有等待。
再回到監所,有的就是時間,小葉開始遍尋各種可能救濟的單位和途徑,不幸也幸, 2018 年,高雄高分院的法官主動替他聲請了釋憲。
時間往前拉到2017 年,小葉向屏東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皆遭駁回,2018 年再轉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明異議,承案法官受理後認為小葉的狀況在刑法第 78 條撤銷假釋的適用上有不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周延的問題,顯有違憲的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主動聲請大法官釋憲,漫漫長夜裡突然出現了路燈。小葉或許無法理解自己的「幸運」,也無法明白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究竟如何在司法程序中運作,卻巧合似的反應在他當時酒駕案件的上訴理由「量刑過重」中,經過一番堅持和努力才終於讓法院看見、理解。
懲治盜匪條例嚴苛的假釋撤銷及殘刑處置在 2019 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監察委員明示指出嚴重侵害受刑人基本人權,與近年最高法院處無期徒刑等重刑案件相較之下顯失平衡,除了背離特別預防原則外,也對獄政管理產生不利影響,亦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與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虞,呼籲法務部研擬相關救濟管道。如今,越來越多因這條已於 2002 年被廢除的條例衍生而出的個案問題漸漸浮出檯面,除了寄望修法,也只能希冀近年「高產量」的大法官們能為這群被遺忘的「小葉們」開闢一條真正能回得到家的賦歸道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