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走入油屋:微罪撤銷假釋專案背後

有看過電影〈神隱少女〉的人,或許都記得這個片段......當一身髒污發臭的腐爛神,來到湯屋時,所有人既嫌惡又手忙腳亂。所幸,經過湯婆婆的指揮、千尋綁上繩索,還有所有油屋的工作人員一起努力,才拔出那些刺。最後才發現,腐爛的不是本質,而是表象的結果。這樣的情節,讓我聯想到微罪撤銷假釋專案。很多監所受刑人,尤其是曾經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他們就像是眾人皆唯恐避之不及的腐爛神。

這篇文可能無法從頭說為什麼做微罪撤假專案,如果想要了解,可以參考這個頁面。這篇文主要是希望把微罪撤銷假釋專案中義務律師、志工的努力過程記錄下來,藉此感謝眾人的協助。

另一方面,此次專案的參與者,大多數是對於監所及人權工作並不是非常資深的義務律師以及志工(當然也有資深者在其中扮演領頭羊與定心丸的角色),能夠分工合作完成這次的專案,我想也多少體現了司改會作為倡議型法律團體,有別於個別法律工作者單打獨鬥,所能堆疊出的能量。因此,我也希望藉這篇文,開箱一些我們曾經做過的嘗試,呈現一些方法論上的收穫與不足,提供給未來工作者參考。

  1. 縱觀全景:微罪撤銷假釋專案三時期

    司改會的「微罪撤銷假釋專案」總共協助了73名個案,大多為前罪無期徒刑、後罪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遭撤銷假釋後要重新服25年殘刑,少部分則是前罪非無期徒刑,但開會討論後,小組認為也有情輕法重疑慮,因此一併協助的個案。

    我們從調取陳年資料找到正確管轄聲明異議法院開始,協助其窮盡救濟,幾乎花上一整年的時間,讓案件在全台灣遍地開花。其中1件,很早就遇上了高雄高分院的法官,幫他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小葉的故事),其中2件我們打到最高法院,引起了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注意,在最高法院及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相繼送釋憲後,催生了釋字第796號。

    當時有個插曲是,最高法院刑一庭沒有直接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而是就「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是否能合憲性解釋?」提案大法庭。11月4日,最高法院才剛就大法庭言詞辯論,請到了盧映潔老師、李建良老師有精彩的攻防論述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724號提案裁定:https://reurl.cc/k0jz6d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724號言詞辯論實況錄影:https://reurl.cc/e8ZgrQ
    誰都沒料到,11月6日,也就是大法庭言詞辯論完兩日後,司法院大法官就公布了釋字第796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刑法78條假釋期間犯罪一律撤銷假釋的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大法官不但宣告此條違憲,解釋文更明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釋字一出,來不及聲請釋憲的個案,也在法院及法務部依照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個案審酌後被釋放。「微罪撤銷假釋專案」因此嘎然進入尾聲,目前大部分個案已陸續釋放。

    這個專案,嚴格說起來經歷過三個階段,三個階段中都有一些關鍵人物們幫忙,以下透過表格縱覽這個歷程,也羅列感謝名單:

    1. 單推修法期

      類別 時程 進展 協力人員
      修法 2016年10月 本會首位個案馬國湛:瑋婷協助當事人陳情 林瑋婷
      修法 2018年11月 嘗試推動刑法第78條修法,完成說帖,但法務部檢察司反對溯及條款,嗣屆期不連續,修法未果 林瑋婷、陳昱廷律師
    2. 矯正署協助調查有意救濟者,司改會啟動地毯式團體救濟期

      類別 時程 進展 協力人員
        2019年7月 台權會轉介當事人羅敏曜 台權會顏思妤主任
        2019年8月 秘書處盤點司改會曾經接獲之微罪撤假申訴信件(6件)與監所小組召集人士翔討論如何處理 羅士翔、李明洳、林瑋婷、陳昱廷、蔡尚育
      釋憲 2019年9月

      監所小組&釋憲組聯合會議,決議開案。

      矯正署協助調查並轉介全台所有後罪6個月以下有期遭撤銷假釋,有意願接受民間團體協助之名單(共760名),決議就「前罪無期」之個案(此階段僅59名,嗣有再增加)有較嚴重情輕法重情形先行協助窮盡救濟,裨便後續釋憲。

      監所小組撤假律師小隊
      李明洳律師(6件)
      喬政翔律師(12件)
      蔡鴻燊律師(8件)
      張紋綺律師(7件)
      周嘉鈴律師(7件)
      劉家成律師(16件)
      高烊輝律師(2件)
      周宇修律師(1件)
      林昶佐律師(2件)
      其餘當事人已自行窮盡。
      釋憲

      2019年11月

      釋憲聲請書分工研究、撰寫 釋憲組律師
      周宇修律師、高烊輝律師、林煜騰律師、李易撰律師、黃盈嘉律師、張凱婷律師、高培恒律師、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陳俐婷律師、李明洳律師;
      邱敬瀚律師協助閱卷參考高雄高分院法官的釋憲聲請書
      釋憲 2019年12月 盤點「前罪非無期」需要協助者,篩出7件開案協助。 周俞伶、志工高珮瓊整理,進監所小組決議。後續由周俞伶回覆非無期個案信件。
      釋憲 2019年9月~2020年7月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9年台聲字第19號又限縮「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遭遇案件年代久遠、當事人在監不易溝通、地檢署不願調取、找不到諭知刑期法院等障礙,數案件屢遭程序駁回。

      監所小組撤假律師小隊
      倡議 2020年3月 酒駕免刑判決上報,秘書處草擬貼文轉發,引起爭議(連結)。秘書處隨後檢討簡短發文風格不適合用於監所議題,決議展開深度個案故事訪談計畫 李明洳、林瑋婷、陳梅慧、周俞伶
      倡議 2020年4月 訪談計畫開始

      寫手群
      黃銘彰、蔡鴻燊律師、周俞伶、台權會楊紫婷、前平冤林晏竹;司改實習生白荷瑞、劉于瑄、陳星維、郭恩齊、賴禹亘

      行政協助
      李明洳、馬千雅、徐自強

      ※周俞伶離職,由馬千雅接替非無期個案回信工作

      倡議 2020年5月 個案故事完成,各方審閱 廢死聯盟安排風傳媒記者謝孟穎協助審閱個案故事並給予建議
      修法 2020年5月 提供個案故事、說帖給邱顯智辦公室,邱辦正式提案溯及版本 羅士翔、高烊輝、李明洳、馬千雅、邱顯智辦公室
      釋憲 2020年7月 趕在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前(上路後,救濟程序從刑訴484聲明異議,變成行政訴訟)把所有案件送出。(新法過後還是有案件再進來,改走行政救濟) 監所小組撤假律師小隊
       
    3. 最高法院注意到此題目,開始法庭攻防期

      類別 時程 進展 協力人員
      釋憲 2020年7~8月 最高法院刑三、刑四庭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羅敏曜案:李明洳律師、周宇修律師、高烊輝律師 (投影片素材中有關酒駕免刑統計:陳昱廷律師、林俊儒律師) 姜錦輝案:蔡鴻燊律師

      監所關注小組開始注意此題,陳惠敏理事長投書乙篇並舉辦講座。

      倡議 2020年10月 個案故事釋出 咪豆、陳梅慧、寫手群、ETtoday轉載
      大法庭 2020年10~11月 最高法院刑一庭提案大法庭:刑法78條是否有合憲性解釋空間? 簡和平案:喬政翔律師、周宇修律師、高烊輝律師、李明洳律師、蔡鴻燊律師
      釋憲 2020年10月 釋憲聲請書多次修改,加入前面訴訟所得有用資料,終於定稿。 (來不及送出,釋字即公布) 釋憲組律師

      2020年11月6日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4. 釋字796之後:陸續出監,轉介復歸資源期

      類別 時程 進展 協力人員
      釋憲後續 2020年11月6日迄今
      • 處理模式: 繫屬於法院的由法院撤銷,未繫屬則由法務部個案衡酌,法務部已密集開會,目前出監者部分為法院撤銷執行指揮書(或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處分書)後釋放,部分為法務部撤銷撤銷假釋處分。
      • 部分法務部認定按釋字第796號衡酌後,仍應維持撤銷假釋處分者:另外評估如何協助。
      監所小組撤假律師小隊
      更生個管 2020年11月6日迄今
      • 訪談各監所狀況
      • 出監狀況關心、復歸資源轉介:多數個案經歷長刑期,有復歸社會之各種需求,需評估並視個案情況協助轉介所需資源。
      • 訪談部分:林瑋婷
      • 個案管理:監所關注小組接受轉介,協助個案復歸等工作。
        巫馥彤社工、張正學社工、社工實習生張喆智、陳宜鴻、彭立喬、更生團契、陳綺賢教誨志工接受諮詢、提供意見。

    接下來幾個段落,帶大家在這間眾志成城的油屋中,打開一間一間房門……。

  2. Room1:選擇與成本

    民間司改會是不收政府一毛錢的民間團體,我們能做的案件總數有限。每個題目都很重要,但是否有合適的案件往下動,需要靠一點機緣,也往往讓我們面對選案的難題。

    然而為什麼這次我們沒有選案,甚至主動擴大協助個案的數量?原因即在於,按照釋字第177號解釋及第185號解釋的意旨,僅有釋憲聲請人可以進行後續的非常救濟。如果不讓所有相關個案都窮盡救濟、聲請釋憲,則即便大法官宣告刑法第78條違憲,那些與我們個案相同的無期徒刑微罪撤假個案,依然要在監獄裡面關到老死,這樣不公平的狀態又更加嚴重了。所以我們得盡量讓所有人都搭上這台釋憲的列車。

    照片/第一次開會的撤假申訴個案盤點名單(點圖放大)

    在修法未果那個時期,司改會大概已經收到6封微罪撤假的申訴信。當時不知好歹的我們,在不確定數量會有多少,但保持著來多少就要做多少的心態下,決定跟矯正署聯繫,希望矯正署可以協助貼公告宣導民間團體將可以協助救濟的資訊。

    後來,與矯正署的合作比想像中更為順利,機關主動調查了全台灣所有監所內,後罪是6個月以下遭到撤銷假釋的個案是否有受助意願,我們也因此能夠在知道名單後,主動寫信入監。矯正署在這個題目上的態度,一直延續到釋字公布之後,對於矯正署在這個題目上的擔當,我們十分感激。

    我們首先寄了信說明司改會可以協助的事項以及需要他們配合簽署的同意書、委任狀,在兩個禮拜內,不是誇飾,信件真的是如雪片般湧回來。不只是原本我們預計開案的對象,監內口耳相傳,連其他不符合前罪無期、或是非刑法78條撤假而是保安處分撤假的個案,也都寫信來詢問。而符合資格者,大多雖然是四級受刑人,可以寄給非親屬信件的數量有限,還是會不斷寫信來詢問或是問候。個案數量陸續來到73位,我們頭幾個月每個月大約都要收100封信,一年半下來,累積的信件數應該也已經超過1000封。

    回頭看這個專案的路線選擇與成本控管,在不得已必須選擇所有個案統包路線的情況下,背後的行政成本遠超出當時我們的預期。如果有相似專案要啟動,除了考慮救濟行動召募的志工與義務律師人力,在秘書處階段上也必然要有人力的排程。

    比較真誠一點的心情是,當時我才剛進司改會半年,我確實沒有充分預料到這個選擇帶來的成本,現在是事後諸葛看到努力會有成果,但當時怎麼加班信都還是回不完,也不知道專案哪一天會有結果的不確定感,其實都是成本。如果不是一個這麼不知好歹的時間點開始這個專案,也許真的不會有那個愚勇做下去。要我再做一次決定,年資來到兩年的我,一定會比當時更猶豫(開始由衷佩服,沒有隨著年紀而作風漸趨保守的人)。但總之,這個專案同時也將成為一個永久的提醒:該做的還是得做。

  3. Room2:救濟懶人包

    (一) 73個個案如何在全台灣進行救濟?

    監所小組撤假律師小隊大約是9人,在不是那麼平均分配的分配下,考量到有萬惡的跨區費的問題,大家依照區域分配救濟的個案(但還是付了不少跨區費,甚至其中一件遇上了軍事法院,夥伴還另外登錄了)。

    照片/監所小組撤假律師小隊

    方法上,我們先挑出了6件前導個案,先嘗試形成一個know-how之後,再把後面的案子一一丟出去。在前導個案的救濟過程中,大家在line群組裡面滾動式提供各階段所需要的書狀,形成一個資料庫,讓後續的救濟基本上都可以使用例稿出狀,降低義務律師的負擔(雖然還是很重)。

    (二) 開箱相關文書例稿

    在2020年7月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前,不服撤銷假釋要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施行後才按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的規定向監獄所在行政法院救濟。

    在聲明異議的過程中,我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管轄。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9年台聲字第19號規定: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 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由於大多數的當事人早已對自己的人生絕望,鮮少留存自己的訴訟資料,尤其大多數個案的前罪,又是民國80年左右久遠的案件(且大概三分之一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這種已經違憲的法律)我們要找到「諭知裁判的法院」,最先遇到的就是調取資料的困難,有找不到資料、有地檢署直接以「當事人已簽收過判決」為由不予補發(我不懂)、還有請法院調執行卷結果連法院都找不到執行指揮書等光怪陸離的狀況,幸好一一解決。

    以下是最基礎的書狀例稿,丟出去之後才能往下找資料,未來如果有相似案件可供參考:

    書狀例稿:

     
  4. Room3:與社會對話

    之所以做了個案故事系列,其實是一開始分享貼文時提及此議題,用了太過簡短跟理所當然的姿態說話,讓即便是對刑法第78條有些疑慮的法官檢察官,都對我們的貼文感到反感。有一個檢察官的貼文說司改會是「豬隊友」,我們很認真地坐下來開了一次會,比較資深的同事提醒「豬隊友的意思是,我們其實是『隊友』,只是沒有發揮對議題好的影響。」本來對於監所議題向外傳散跟倡議,我都抱持比較消極的態度,多少還是覺得默默打法律仗就好,但同事的話,意外地反而給了我一些激勵。在我們的位置上,如何做一個好隊友?作為倡議團體,對於大眾的發話,如何更有前後的脈絡,讓大家有機會多聽幾秒?

    於是我們找來一些志工,用他們的角度來寫個案的故事。方法上,因為我沒有採訪跟編輯的經驗,所以我是先找了比較有文字跟編輯經驗的寫手(黃銘彰的小馬的故事、林晏竹的小葉的故事)形成訪綱跟範本,再聚集有興趣的志工往下訪往下寫。

    召集一大群志工並不是人找來就可以上工,也需要投入對應的培訓時間與心力,我們透過前面幾件較完整參與,後面幾件就相對比較知道怎麼跟志工討論。文章初稿出爐後,當時還有很多猶豫,因此透過團體之間教育訓練的機會,請教了許多人的修改意見,我們也時常請剛來實習、完全沒接觸過專案的實習生幫忙看,請他們給一些建議。所有個案故事都反覆修改過好幾輪。

    去年10月,搭配著大法庭開庭的法庭觀察公告,把個案故事發出去,點閱率還不錯,ETtoday也幫我們轉載,但後來才發現,這部分我們仍做得不好。釋字第796號公布之後,司法院臉書留言的謾罵,是我們完全沒有接觸到的聲音,讓我們深刻反省,我們的個案故事出去之後,幾乎沒被攻擊,代表文章的傳散完全沒有超出同溫層。

  5. 秘密閣樓:我們的憲法時刻

    照片/釋字第796號公布那一刻的天空

    這是釋字第796號公布那一刻的天空。我從台北少觀所遠距視訊出來,剛好是週五下午4點,大法官公布釋字的時間。就在當天的前三天,我把10月底好不容易定稿的釋憲聲請書寄給第一批已經窮盡救濟的個案,請他們確認內容後,簽上名寄給司法院。想當然,這些聲請書沒有在做出釋字前抵達司法院。因此,釋字公布的時候,我以為這些人沒有趕上釋憲的列車,還是無法非常救濟。這麼多人、花了這麼多時間、我自己也幾乎整年都沒有休息了,還是錯過列車,甚至列車的門是在眼前關上的感覺,我是真的又生氣又傷心。當天真的不好受,隔天也仍然不好受,事實上,一直到第一個非釋憲聲請個案被釋放之前,都非常不好受。

    不好受的期間,我們還是做了不少努力。政翔律師當天晚上立刻來辦公室,陪著我們邊哭邊討論還有什麼事情可以做。很多人用不同的方式安慰我們,諸如還是可以力拼修法溯及;或冤案救援都十幾二十年才能成功,一年就有結果已經很不容易;或安慰我們誰都無法料到去年8月最高法院才聲請的釋憲,會在我們才剛開完大法庭後的幾天迅速作出解釋等。不過最後讓我平靜下來的,仍然那個週末裡,我把信都寫好,希望盡量讓所有個案第一時間可以知道現在是什麼狀況,我們還打了電話聯繫立委辦公室希望修法拚溯及、準備好請求撤銷狀給法務部、補充釋憲聲請書給司法院 *。

    ※ 雖然事後發現這些都不重要。當第一個非釋憲聲請個案被釋放,當時雖然搞不清楚狀況,但心情像雲霄飛車一樣衝了回來。繫屬在最高法院的案件,大多由法院撤銷執行指揮書之後(相關貼文整理裁定字號),確認後罪如果已經易科罰金,則予以釋放,未繫屬的案件,法務部也基於穩定囚情避免差別待遇的考量,在年前密集開會,按照796號解釋的意旨審核,最終釋放了共109人。事情尚未全部塵埃落定前,有一個晚上,當我忙了一天坐回辦公桌前準備要寫狀,不斷接到出監報平安的電話,有些從家裡打來、有些用公共電話,頓時讓我有種眼淚都白流的感覺。走過這一遭,我想我更有理由相信工作上大家時常奉勸的,不要過度看重結果,才能走得遠。

    這就是我們的憲法時刻。比想像中還痛苦多了。

    但憲法時刻後來還是帶來很多感動。

    這個專案在去年10月突然要開大法庭時,會內常執周宇修律師、高烊輝律師給了我們許多指引與幫助,有他們做領頭羊跟定心丸,我們一群菜鳥才敢上場。臨危授命的宇修律師跟我們一起專注在法律爭點的研究,大家念茲在茲「簡和平案」,卻遲未有機會到台南見到這位當事人「簡和平」,釋字就公布了。

    釋字公布之後有些繫屬中案件的法院還是有排庭期,我下台南開庭,跟另外一位已經釋放的當事人約在法院,沒想到他就把簡和平給一起約來了,原來他們是同舍房的。更沒想到的是,宇修律師當天也剛好在台南地方法院開庭,趕回台北的前一刻,就這樣讓宇修見到了傳說中的簡和平先生。能夠好好握一次手,祝福他在外面的生活,對我們而言,是非常魔幻的時刻。

最後這個段落,也許不是那麼有公共性,但是是我個人回望這一年的專案,最難以忘記的部分。如果真要讓這篇還是有一點點公共性,我想可以當成給菜鳥NGO工作者的分享。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神隱少女動畫前20分鐘裡面的千尋,我自己看了好多遍,如果要比,這個專案之始,我大概是比神隱少女動畫前20分鐘裡面的千尋更膽小怯懦的人。現在我相信,出入油屋一趟,我們將成為不同的人。可以痛苦,不用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