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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28號 準備程序

進行順序

法官徵詢兩造是否可針對其發言記載要旨即可→法官說明本案基礎事實→抗告代理人陳述抗告要旨→檢察官陳述意見→整理本案爭點→法官就現行法針對本案有無合憲性的空間請雙方表示意見→法官就現行法有無違憲之虞請雙方表示意見→法官詢問兩造就刑法第78條第二項修正草案通過後,本案有無適用請雙方表示意見→法官訊問若合議庭停止審判雙方的意見→法官訊問兩造若在聲請釋憲過程中當事人有無妥適處置的方法→法官訊問兩造是否同意將本次所提供資料作為聲請釋憲相關文件

本案基本事實

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羅敏曜前因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嗣入監服刑,於假釋出獄後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

法庭攻防

本次開庭雙方將焦點集中在有關法務部適用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該當上開規定之受刑人,不問其所犯之罪為何,所處之刑為何,一旦再故意更犯罪即撤銷其假釋,無裁量空間,是否合於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有憲之嫌。檢察官及抗告代理人有共識的地方皆為本案應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其原因乃為透過大法官解釋憲法,效力能擴及其他個案。若只針對本案採目的性限縮刑法第78條的適用範圍,其他個案依然會遇到一樣的窘境。

抗告代理人針對此問題表示依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統計至108年10月,我國有760人因為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被撤銷假釋,其中有60人前罪是無期徒刑,而罪名大都是懲治盜匪條例。抗告代理人也在陳述意見時表明,該罪名早已不合時宜,如今卻因微罪被撤銷假釋,有讓已廢除之法律死灰復燃的情況產生。又上述60人中,有30人後罪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並非惡行較大的竊盜、槍毒等罪,涉及到「比例原則」問題,若僅為短期的刑期而要入監服刑25年,未免失之過苛。且在不同的個案中,有法官考量後罪若被判刑,將被撤銷假釋入監服刑,可能扼殺更生契機,進而依刑法61條規定給予免刑。反之,亦有法官對後罪宣判有期徒刑,形成不同個案間不公平的現象產生。抗告代理人進一步表示目前有許多個案已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若最高法院亦可以最高法院的高度提出釋憲,相信對相關案件會有指標性的意義。

而檢方則認為在現行法確實有過苛之嫌,然在未修法前,法務部依法撤銷其假釋,應無裁量空間。解決辦法只有修法一途。假釋中故意再犯,一律撤銷假釋之法理問題按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前者在程序方面,即應賦予當事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與不服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後者對人民干預法規之制定,立法時應同時增訂定「過苛調節條款」。可透過過苛調節條款,讓憲法上比例原則的精神具體展現。凡處罰人民之法令,如不分情節,採一律加重或一律處罰之規定,致剝奪法院或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而無合理例外之排除情事時,大法官皆會以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解釋為達憲(參照釋字641、749、775、777)。

而依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意見書表示,實務運作當中部分法官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注意上開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而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酒駕判處免刑,以免受刑人事後撤銷假釋,需再服25年的殘刑。一旦如此運作,此類微罪案件之受刑人即須憑運氣決定是否重新入監,這部分讓許多學者直指現行假釋制度之輕重不分。此部分與抗告代理人持相同見解。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案件皆為法官考量判刑後將撤銷假釋,於是依刑法六十一條予免刑。可見此類因微罪撤銷假釋有顯不合理之處,本人認為各界針對現行刑法78條第1項假釋撤銷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共識,故建議針對微罪撤銷假釋相關案件應在刑法第78條第1項之修法前停止審判,先行聲請大法官解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違憲情事。

心得與反思

本案於最高法院進行調查程序,開庭配置上,有一位受命法官(李英勇)、三位抗告人之代理人(李明洳律師、周宇修律師、高烊輝律師)及一位檢察官。我國最高法院不同於一、二審法院就案件事實進行審理,而是針對前審進行法律審,透過對爭議法律問題以判決表示法律意見,而達到統一解釋法令的目的。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之規定,三審法院原則不適用直接審理原則,例外在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進行辯論。根據統計顯示,數十年來,最高法院開庭辯論的案件屈指可數,所謂「必要時得命辯論」的規定,幾乎成為具文。許多學者認為在訴訟程序中擔負如此重要功能的最高法院卻幾乎不開庭相當荒謬。而也因為最高法院幾乎不開庭的原因,導致人民亦無法由開庭了解最高法院運作的過程,因而使最高法院一直以來充滿了神祕色彩。這次可以來到最高法院法庭觀察,是很特殊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