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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人民請求國賠與司法獨立,並非零和遊戲

*本投書後轉載於ETtoday雲論

近來行政院公布的《國家賠償法》草案引發議論,爭議聚焦於:人民權利受法官或檢察官侵害時,何種情況下可請求國賠?法、檢會不會因為擔心被求償,而不再積極辦案?

事實上,對絕大多數克盡職責,甚至常態加班處理海量案件的法、檢來說,辦案出問題且嚴重到發生國家賠償,簡直難以想像。不幸的是,極少數不適任司法官的惡行惡狀,卻拖累了群體的聲譽,並使民眾的認知有所偏誤。

問題在於,因現行《國賠法》第13條有相當嚴苛的限制,導致縱使少數的法、檢有明顯侵害人民權利的違法行為,甚至最後也經法院「認證」,但民眾仍無法請求國賠,從而加深社會對司法的誤解。現狀下,不適任司法官個人雖會面臨行政懲戒,但對機關而言不會有改善、防杜的責任。因此,機關就缺乏發現、促請不適任司法官改進的明顯誘因。

雖說,過去並無法、檢的職務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而成立國賠的案件。但曾發生檢察官辦案時,因嚴重違反嫌疑人指認程序,無視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而冤枉被告的案例,監察院110年劾字第3號彈劾理由甚至指出:「…求償審查委員會亦對於檢察官認為沒什麼犯罪嫌疑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感到有點震驚…」。最後,冤獄被害人因此受刑事補償59萬5千元,檢察官則被機關要求須負擔33萬元的賠償額,並於今年經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

另一方面,職務法庭雖認定法、檢有侵害人民權利的職務行為存在,但因現行《國賠法》限制而導致受害民眾無法求償的情形,過去也曾發生。以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懲字第2號判決為例,判決指出受懲戒法官於開庭時,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被告,並有不尊重辯護人及損其尊嚴之不當言行。就這件來說,若非有《國賠法》第13條的限制,應能成立國家賠償。

再以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懲字第5號判決為例,判決指出受懲戒法官於近5年的任職期間,無故遲延案件達45件,其中簡易案件共17件,且均無複雜之案情。職務法庭認該法官辦案態度消極且情節嚴重,損及人民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就本例而言,亦有成立國家賠償一般要件之可能;觀諸國際,歐洲人權法院也承認,受審期間踰越合理範圍時,人民可請求國賠。

從上述的案件來看,民眾不解的是,同樣遭受公務員職務行為的侵害,為何只因為公務員是法官或檢察官,國家就不用賠?

其實,「允許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與「國家針對個別司法官再求償」兩者並非對立關係。為保障第一線法、檢獨立辦案時,能無所顧忌地本於確信認事用法,不會因明哲保身而出現「防衛性司法」的現象,國家可以針對「向司法官再求償」設置條件,以充分保障其獨立空間。不管是現行或未來的制度下,國家都不會將法、檢推到第一線,直接面對人民的賠償請求。但對民眾而言,一個合理的課責與求償機制,不僅有助於人民與司法的良性對話,更能夠加深對於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