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紀錄|系統性司法人權問題座談會:從人頭詐騙案談起
2021-10-30
近年人頭帳戶相關詐欺所衍生出的實務爭議仍層出不窮,司法實務認定幫助不確定故意之判准寬泛且標準不一。甚至,近年更有許多提供人頭帳戶者開始被以洗錢罪入罪,衍生出許多實務爭議。民間司改會、台中律師公會與彰化律師公會觀察到這個嚴重問題,希望呼籲司法當局與社會大眾關注。
本次座談會【上半場】將提出新的有罪統計數據,邀請主講者從實務觀點,分析近年被騙存摺、門號等有罪及無罪司法案例,及背後之系統性司法冤錯問題;【下半場】則將邀請學者、司法實務界,以多元角度,共同探詢此問題可能的解方。歡迎各界線上一同參與討論,也希望本次座談會內容可以裨益司法當局重視相關案件的審理。
本次座談會,特別感謝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盧永盛律師、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劉雅榛律師,及民間司改會董事林志忠律師,為我們開場致詞。
可能我們律師、檢察官、法官每天在處理很多案件,我們對於案件會有一定的警覺性跟了解。但是否對一般的民眾都能夠用同樣的標準來檢視,是一個大家可以去思考的問題。
被告常常覺得說你問我幹嘛?我講的話你們又沒有要聽。「衡諸常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自己提款卡、存摺的認識。」難道和這個常情不符,被告就一律有犯罪的意圖嗎?
依據大法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裁定)的見解,幫助洗錢的故意認定應該看被告有沒有預見到是在提領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目前觀察,實務上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綁在一起的問題,地檢署還沒有很明確地採納大法庭的見解,但或許可以在人頭帳戶的刑事案件當中為被告找到一點點可以辯護的空間。
起訴書上寫一堆「不詳」,檢察官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把sim卡交給詐騙集團。被告往往都是被詐騙集團利用,檢察官如果只是想給被害人交代,就不斷違法起訴,用國家的力量讓無辜的人民背負刑事責任,真的不甚合理。
無罪推定原則如果不落實,就會看到很多有罪判決,事實上都是被告自己沒辦法找到足以說服檢察官、法官的證據。如果我們可以提醒檢察官、法官在辦案的時候,基於同理心而改變辦案心態,或許有些冤錯案就不會產生。
檢察官並不是一律要起訴被告,重點是判斷被告講的到底是真是假,非常的困難。我們國家就是因為有這麼多的人頭車牌、人頭帳戶、人頭手機門號,才會導致我們向上追查那麼困難,這也是我們檢警非常頭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