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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紀錄|系統性司法人權問題座談會:從人頭詐騙案談起

近年人頭帳戶相關詐欺所衍生出的實務爭議仍層出不窮,司法實務認定幫助不確定故意之判准寬泛且標準不一。甚至,近年更有許多提供人頭帳戶者開始被以洗錢罪入罪,衍生出許多實務爭議。民間司改會、台中律師公會與彰化律師公會觀察到這個嚴重問題,希望呼籲司法當局與社會大眾關注。

本次座談會【上半場】將提出新的有罪統計數據,邀請主講者從實務觀點,分析近年被騙存摺、門號等有罪及無罪司法案例,及背後之系統性司法冤錯問題;【下半場】則將邀請學者、司法實務界,以多元角度,共同探詢此問題可能的解方。歡迎各界線上一同參與討論,也希望本次座談會內容可以裨益司法當局重視相關案件的審理。

開場致詞

本次座談會,特別感謝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盧永盛律師、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劉雅榛律師,及民間司改會董事林志忠律師,為我們開場致詞。

 

場次一  從一二審無罪案件分析人頭帳戶相關問題

主持 江政峰/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律師

可能我們律師、檢察官、法官每天在處理很多案件,我們對於案件會有一定的警覺性跟了解。但是否對一般的民眾都能夠用同樣的標準來檢視,是一個大家可以去思考的問題。


與談 李瑞仁/李瑞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常覺得說你問我幹嘛?我講的話你們又沒有要聽。「衡諸常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自己提款卡、存摺的認識。」難道和這個常情不符,被告就一律有犯罪的意圖嗎?


與談 張凱婷/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依據大法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裁定)的見解,幫助洗錢的故意認定應該看被告有沒有預見到是在提領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目前觀察,實務上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綁在一起的問題,地檢署還沒有很明確地採納大法庭的見解,但或許可以在人頭帳戶的刑事案件當中為被告找到一點點可以辯護的空間。


與談 江宛蓁/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起訴書上寫一堆「不詳」,檢察官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把sim卡交給詐騙集團。被告往往都是被詐騙集團利用,檢察官如果只是想給被害人交代,就不斷違法起訴,用國家的力量讓無辜的人民背負刑事責任,真的不甚合理。


FAQ 從一二審無罪案件分析人頭帳戶相關問題

  • 詐騙是否如犯罪心理學中所說的因為社會進步和富裕所衍生的犯罪手法?
  • 人頭戶九成知情且從中獲得利益,其是否為了脫罪說不知情,這樣讓被騙者情何以堪?
  • 檢察官似乎認為人民在提供帳戶時,需要有較高度的查證義務,這個想法或許是基於檢察官對於帳戶性質而衍生的認知,但這是否合理?有無依據?
  • 工作上常以現今政府大力宣導不可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一但被告打知道,就會被做為認定主觀犯意的基礎?
  • 法官對於罪證不足的認定標準?
 

場次二  如何改善人頭帳戶相關案件系統性司法問題

主持 林志忠/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希望今天的座談會可以提醒,除了政府的宣導,人民也要注意到提供帳戶會協助到詐騙集團;也希望檢警、法院可以傾聽被告的答辯,盡可能為被告的變態事實加以調查。

與談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廣義的司法系統都應該要分清楚防治的目的跟究責不能畫上等號,不能為了防治的目的所以在中間發生客觀作用的人通通要入罪。


與談 黃明展/華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無罪推定原則如果不落實,就會看到很多有罪判決,事實上都是被告自己沒辦法找到足以說服檢察官、法官的證據。如果我們可以提醒檢察官、法官在辦案的時候,基於同理心而改變辦案心態,或許有些冤錯案就不會產生。


與談 姜長志/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說真的,你很好騙:27個詐欺暗黑真相大揭露》作者

檢察官並不是一律要起訴被告,重點是判斷被告講的到底是真是假,非常的困難。我們國家就是因為有這麼多的人頭車牌、人頭帳戶、人頭手機門號,才會導致我們向上追查那麼困難,這也是我們檢警非常頭痛的地方。


FAQ 如何改善人頭帳戶相關案件系統性司法問題

  • 販賣帳戶與被詐騙帳戶變成詐騙集團的共犯是否有一定的法律責任,真正匯款被詐騙財物的被害人是否有辦法追討回受損失之財物呢?
  • 檢調系統若破獲詐騙集團查獲相關犯罪所得,沒收後收繳何處?
  • 檢警辦案未第一時間追查共犯,致共犯脫產製造斷點,人民損失可否於財產上申請救濟?或者獲得補助?
  • 若推動修法,詐騙一律重判、重罰,對改善詐騙集團猖獗的現象是否有所助益?
  • 可以對詐欺或詐騙集團做出褫奪公權的判決嗎?
  • 想請問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同一案件」看法。因為人頭帳戶被告,往往被害人不只一名,且遍及全國,故想請問對於目前對於同一案件的觀察?
  • 想請問檢察官,實務上應如何說服法官、檢察官相信「變態事實」?用非常態事實的想法去判斷不確定故意,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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