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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側記|從人頭詐騙案談起——審判的天平孰輕孰重

本座談側記是記錄2021年8月28日【系統性司法人權問題座談會:從人頭詐騙案談起】。
較為完整的與談內容,請參座談紀錄

「系統性司法人權問題座談會:從人頭詐騙案談起」,這場線上直播的座談會,針對的是現今常見社會問題——人頭帳戶案。探討詐騙集團在詐欺情形中產生哪些擾民的問題以及如何杜絕的解方。

座談會分上下兩場,上半場由三位在職律師現身說法,分享實務界所遇的千奇百怪詐騙手法以及司法攻防中無辜的被害者們(人頭),如何在天平的一端得到救贖。
首先,李瑞仁律師說明現今常見的詐騙手段大致為信用借貸、應徵工作、遺失帳簿三種,並試算104~108年全國以及台中地院的人頭詐騙案總數以及定罪率,經調查結果定罪率高達9成以上,十分驚人!以上三種情形,都是趁著民眾的急迫性與保管問題藉機犯案。另外張凱婷、江宛蓁律師也提到其他變異的詐騙手段,包含人頭電話卡案、架設博弈網站設備案以及收受包裹轉寄案。詐騙集團盜用個人資訊、偽造筆跡以及提供虛偽職務等方式,蒙蔽事實利用被害人作為協助詐騙的環節。
往往這些被告相對地也是被詐騙者,卻在司法實務上成了幫助犯或者是共同正犯。這樣的情形也曾在報導者的Podcast「詐騙受害實錄:還原半催眠通話、看見個資外洩源頭、與車手重逢」單元裡聽過,車手大多也是因為用錢需求遭受蒙騙,淪為詐騙集團詐欺的工具。詐騙的受害者遇上人頭的受害者,面面相覷的情形是常態。

審判上,天平的一端是客觀事實的犯行,另一端是主觀犯意的有無。
依據無罪推定論,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起訴證據不足、主觀犯意不擴張推論之情形,則法院職權調查證據,應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上述案件在三位律師的積極佐證以及檢察官明察秋毫、法官公正審理下,被害者們才能免除牢獄之災。
但遇上客觀公正的審理經驗,是機率還是常態呢?

回顧上半場描繪詐騙的形式、手法等犯罪過程中,讓人看到被害者的不同樣貌。不是只有學歷不高、信用不良的人才會被詐騙、利用,在Podcast的內容連法律系畢業的新鮮人也會受騙,獻聲說法遭受其害的過程。個人在內心感同身受,試想如果是我,也勢必一步步掉入話術的陷阱裡。還有受騙者互助會的成員也都是社會各階層的人們,並非高知識水準就不會被詐騙。詐欺事件層出不窮,「詐騙」真的無所不在,造成受害者心理、時間、經濟等各種壓力,到底怎樣才能遏止詐欺情形的產生呢?


下半場座談會則由徐偉群副教授、黃明展律師、姜長志檢察官,三方以不同專業角度,探究人頭帳戶案的問題。
延續上半場的議題,學者觀察出司法審判中,有些結構性、系統性的問題。檢方調查時常是「有罪產生器」,在偵辦方向將有過失的認定轉為有故意認定之結論、能注意之情事轉為應注意,卻不注意之情形的推定。因此,在偵查時易有擴張推論之可能,使得一些無辜者流入司法審判的環節;而黃明展律師依據個人曾從事法官以及現職律師的經驗,發現檢調人員追查上游不易、檢察官/法官的公職人員訓練過程較以如何起訴、判決的教導方式為訓練主軸,也導致「無罪推定論」的邏輯無法落實;姜長志檢察官則澄清檢察官公職訓練已是無罪、有罪推定兩類寫法教學,並針對檢警工作型態的部分說明,現今詐騙集團分工精細甚為嚴密,各層級互不認識,甚至還有對於司法人員的教戰手冊。
所以,在每月10~20件左右的人頭帳戶案,必須嚴格檢視被告所口述的經歷。另外,簡易判決亦有法官傳喚被告確認事實的實務操作,已減少有冤無處說的情形發生。下半場觀察到專業的本位主義,人習慣以自己熟稔的思維脈絡思考問題,進而提出不同見解,甚至是忽略他方情境的限制與難處。延伸在實務上,部分司法人員、學者們時常存在著既定的印象,在事後審視詐欺的過程早已知曉是詐騙案件,往往都認為是荒謬的事情。甚至是普羅大眾對於被詐騙的被害者以及被利用的人頭們有些偏見、指責受害者的情況,落入心理學中基本歸因的謬誤,欠缺環境因素等考量,傾向個人人格、特質為基礎的考量。我想,除了犯罪手法的遏止也應該更客觀審視每個案件及人頭利用的情形,才能落實無罪推定論。

最後,在林志忠律師的總結下,探討出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手法五花八門,致使政府、法院宣導詐騙問題跟不上犯罪的變異。
實務上建議的解方:
第一帖:定錨在人頭文化的改變,提高國民法治觀念、改善犯罪意圖與社會經濟議題。
第二帖:將法理「無罪推定論」落實於司法人員的工作,以及思辨練習的必要性。
第三帖:檢方認知的「常態事實」與個案實際遇到的「變態事實」之間的差異分析。被告如何佐證主觀想法與變態事實的發生,以及實務上大數據統計的檢視是否能有助於檢、法對於變異的詐騙案件,提高敏感度、毋枉毋縱。

在這三小時多的座談會,期望政府重視此類司法議題,也期望有更多的討論能尋出更多解方,並放下成見、拋棄本位主義的思考,與結合更多資訊安全相關領域的專家甚至是最切身的受害者們的經驗、意見,才是大眾所期望能將問題有所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