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看見人頭詐騙案中的無家者 feat. 人生百味x芒草心|講座側記

8月底司改會舉辦人頭詐騙座談會後,收到許多的回饋,其中最重要的提醒即是──人頭詐騙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不只是司法系統的問題。我們需要理解現今社會環境的複雜現實,才能理解受騙交出帳戶者、參與犯罪的底層車手,是身處在如何的社會處境。  

人頭詐騙案可能涉及複雜而多樣的族群,無家者便是其中一種時常遇到人頭詐騙司法問題的族群。我們邀請到長期投入無家者服務的芒草心社工何嘉祥,以及致力扭轉貧窮者標籤的人生百味創辦人之一巫彥德,與我們分享,他們所觀察到的人頭詐騙案件中的無家者,在進入司法系統之前的模樣。也透過他們的視角,看見無家者在此類案件中面臨的處境。

本篇我們整理了講座的內容,並請到兩位社工人分享他們聽完講座的心得(講座影片連結)。

何嘉祥社工:搞不清楚狀況,就成了罪犯

首先,何社工從他工作經驗中,分成前、中、後三個階段,分享他看到無家者涉及人頭相關案件的狀況。

  • 前段:交出帳戶

    我遇過幾個狀況,有一個是我們之前跟百味合作的一個年輕人,他當時就是身體的狀況非常不好,然後他就在車站有人問他要不要這樣子,他當下知道這東西好像不太行,但他還是借出去了,很多都不是犯罪集團直接來找你的,而是透過另一個無家者來跟你認識再找,最上面的源頭我也很難找,但上面很多都是無家者。在他們的理解,就是覺得借給你也不是一件怎麼樣的事情,因為他們本來就會資源共享,資源愈少的人本來就愈會共享。

  • 中段:偵審程序

    中間就是我介入比較多的部分,就是他們開始被調查,很多人之前有服刑過的經驗,他看到開庭通知或警察通知,就會先烙跑了,因為他過去的經驗就是去了就會被關,所以不想面對這個事情。

    更多的情況是,因為警察會先發通知到一個他們認為你收的到的一個地址,但無家者到底要去哪裡收信?通常就是被抓了才知道自己被通緝,因為他根本沒有看過出庭通知這種東西。那他直接被帶過去檢察官就是地檢署那邊,那他其實也不太知道為什麼,也不一定有被告知說他要去找律師來為自己辯駁這樣子。

    那有些人到後面就是直接認罪了,因為他覺得他好像有做錯,有些人不認罪是因為他們覺得這個事情不是他們做的,他們的念頭就是他們出借了一個帳號,但不知道後面發生了什麼事情,他當初出借的時候只是因為他需要錢,他根本不會想到出借帳號會發生什麼事情。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看的出來,他們在面對這個體系的時候,應該是說在這個情境當中他們不是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發生了什麼。

    另外也有個案,在這個過程中,他確實都不了解是什麼情況,畢竟他可能一年有三分之二是不清醒的,是泡在酒精裡的,就我所知,他去簽東西(開戶)的時候應該也是喝酒的,那他到底是不是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這個事情會怎樣,這對他進入司法體系是比較吃虧的,因為他沒辦法證明他有其他的精神狀況。

  • 後段:後果

    這個判刑、賠償會影響很多事情,像他賠償之後就可能會變成負債,雖然很多無家者都被強制執行慣了,我不知道這對他們來說有沒有很嚴重,但對我來說如果他之後想找一個工作是會有影響的。對無家者來說,他會沒辦法去找一個正職的工作,或是好好加勞保的工作,因為如果他欠這些錢,都會很麻煩,還有一個我最近遇到的一個案子,就是有些無家者是有機會申請福利身分的,那他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他將來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他在申請福利的時候,他會一直被算那個公司的資本額,所以其實對他來說他當初也不會知道會這樣,社會福利的部分也會被影響,還有一個就是如果被判刑的話會變成警示帳戶,那他就不能找薪轉的工作,因為很多公司都會要求要提供帳戶,所以當你沒辦法時在工作上也少了一些選擇。
     

巫彥德:他們從來不是因為懲罰太輕而去犯罪,而是缺乏選擇,但司法系統中「貧窮」這個資訊不會被看見

第一次與彥德對話這個題目時,他注意到一點──法律人在概念上把「故意」跟「被騙」兩種人分得很開。司改會的夥伴努力跟他澄清「我們是在講那些被騙、被冤的人喔。」

但彥德顯然覺得這並不是唯一看待這個行為的視角。

都市裡面最底層的人常常被利用,因為他們是被社會很大程度遺忘的人,具體來說,今天你在街頭上,你是沒什麼借錢管道的,應該說你能借的都借完了,你的朋友家人,銀行當然更不可能借你,他沒有什麼借錢管道,沒有借錢管道是一回事,你要不要用錢又是另一回事,你生病阿出車禍阿,就像我們遇到的一些青少年為什麼要鋌而走險,就出去撞到人啊,騎車被開罰單阿,那個瞬間很大的經濟需求,他就會想說那我現在該怎麼辦,那如果這時候有人跟你說,那你雙證件借我,借我兩天給你五千塊,你借不借,你就借嘛,所以這種事情很多時候會看到,為什麼貧困者會被利用,而不是貧困者很貪婪,就像我今天跟卡卡說,你雙證件借我我給你五千塊,他會借我嗎,不會嘛,那更早之前我問你們借我雙證件三天我給你們五千塊,你們會不會借我,不會嘛,因為你不需要,難道你們真的了解人頭戶會發生什麼事情嗎,就是你不了解,可是你不需要做這種事情,那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會被利誘的,那在貧困的狀態下,就會被利誘,不是一個他自己選擇的利誘,而是強制利誘,就是說他沒有更好的選擇,他就只有那個選擇。

一個人在匱乏的時候他的目光就會專注在短期,如果你明天沒有辦法吃飯,你也不會在這邊聽這個講座,你只會想明天錢從哪裡來,這就是『管窺』,貧困的人有時候很難想像遠期會發生的事情是因為他們沒有條件去想這件事情,這已經是一個非常需要被看見的東西。

如果這是最關鍵的原因,我們要怎麼去預防這件事情?

我認為,最關鍵不是「宣導」,也不是說這個懲罰多重、罰款多高,因為罰款這個是以後的問題啊,你有沒有一個比人頭戶讓他拿到現金還要更好的選擇,就是說如果他今天去社會局就能借到一萬塊,我今天遇到一些困難,就到社會局或到哪裡就可以拿到一萬塊拿到急難救助,那我何必去做這件事情,所以我覺得會選擇犯罪這個事情很多時候都是貧困的人在沒有選擇的時候選了一個看起來不太聰明卻是當下他能夠選的最好的選擇。那些貧困者都在那個當下選了最理性的選擇。

所以我覺得——你要打開他的選擇,也就是你不只要宣導不要借人頭戶,而是要讓他們知道不借人頭戶能去哪裡借錢。不要講貧困者借不到錢啦,那個ngo也借不到錢啊,我們那個ngo在銀行的評比可能比個人還差,這顯示出我們的銀行制度排除了某些人,我們的銀行制度不是給每個人使用的,而缺少那個金融的手段是非常影響一個人要不要犯罪這個事情。

用其他視角看見貧窮是其他專業的責任啊,法律人可以做什麼嗎?

彥德也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他先從他看見司法在這些人身上留下什麼談起──

 一個創傷會把一個好好的人變成一個不好的人,就是太多的傷痕會讓他對這個社會憤怒,他會覺得對他不公平,他會感受到非常的痛非常的苦,所以在他出社會後他會生氣,更不想跟這個社會合作,他更加排斥這個社會這個社會也會更加排斥他。

在這個抓人頭帳戶犯罪的司法過程裡面,我很想問:這個司法過程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整個司法程序中,你沒有抓到真正詐騙的人,國家收了這十二萬的罰金,你把一個人關進監獄裡面他就會更創傷的走出來,那這到底在幹嘛?司法有更加避免人犯罪嗎?我覺得沒有,在這個事情上你只會讓人更加犯罪。對那個大哥來說他就是對這個政府,不管是警察也好還是法官也好都是政府,他就是進去關之後就更加憤怒阿,在這個過程中,他就是喝醉酒然後非常的生氣。

這個處罰他不只沒有辦法預防這個犯罪,因為他本來就不是因為這個處罰不夠重才去犯這個罪,他是因為沒有選擇才去犯這個罪,他是一個沒有選擇的人,在最後只會促成他更去犯這個罪,所以在這個司法上預防犯罪的效果也是沒有起到正義的效果。

而且我覺得最嚴重的是,無家者的社會復歸是非常長期的事情,今天一個男性可能以前在家庭遇到非常多的挫折,他已經在街頭流浪五年十年,已經很多傷痕在自己身上了,所以很多人渴望回家,回到社會的過程,他都會因為這些傷痕,他都會因為不敢或不想而不敢回到社會去租房子。

我認識的一些大哥他們不喜歡或著說租房子不他們第一個選擇,因為對他來說,我這樣去租房子一個月五千塊八千塊就出去了,我現在收入可能就一萬塊,那我為什麼要這麼賭?那我要吃什麼?只有你在「對未來有期望的時候」你才會想去租房子,你才交的到朋友,或著是讓一些我重視的人看得起我,那如果我都沒有這些人,那我幹嘛要活下去?

在復歸社會之路上,你不用關四個月,只要讓你關一個月,你就可以失去房子失去工作,你就要重頭開始,他那時候太擔心說:我去關了那你們還在嗎?

其實不難想像有些人進去關之後出來家人都不在了,可能不是因為他去關不在,就是斷了連結了,可能就再也沒有來往,所以我覺得在這個司法的傷害上,他是真實存在的,他需要被意識到,我覺得一個司法對人的處罰成本,這個社會成本其實是很高的。很多被關進監獄的都是窮人,他有時候是需要得到一些幫助,雖然他傷害了這個社會,可是他做這個事情很多時候是沒有什麼選擇。

致力於都市貧窮、打破污名的人生百味也曾與司法院合作,帶著法官進入貧窮者的世界。這讓他也同理到,司法實務工作者並非不願意看見被告背後的處境,而是缺乏機會看見──   

我那時候認識一個法官,我們帶他認識這些貧困家庭的人。他第一次意識到他看到的很多犯罪的背後很多是窮人,可是那個法官就講一件事情,他認為他能夠做得還是有限,因為身為一個法官還是只能根據他拿到的資料來判,不是他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如果檢察官或是律師沒有給他更多資料,他就不能判。當他看資料時,他沒辦法看到這個人的背景,只能看到他犯罪的事實,不知道他是街友,可能他是車手,可能他是貧困者,但這個貧窮的資訊是不會被看見的,就像哪些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在早期司法系統中也不會被揭露出來,現在才會有制度讓精神科醫師揭露出來。

目前無家者進入司法後,司法也很少聽社工的意見,當然我有問一些社工朋友,問說如果要他們當證人他們怎麼看,他們也有可能破壞信任關係的疑慮。但我覺得舉證這個資訊還是很重要。

所以我也覺得這個司法的改變也不是只有法官要改變啦,就是這個司法的體系很多人都應該要。你想像一下,你看到一個人頭帳戶的持有者到法院就說我沒有沒有做這件事情,那你印象是什麼,他是在刻意迴避犯罪在說謊,就是你對他會有一個不道德在,可是這個事實就是在我們角度看來,就是你在跟這個大哥溝通就是太複雜了,讓他承認他就是聽不懂然後說阿我就是全部否認就好了啦,因為對他來說他完全聽不懂了,他不能理解為什麼承認比不承認好,所以乾脆就通通都不承認這件事情,他也沒真的拿到,因為他好像被人家騙走了一些錢沒全部拿到,只拿到幾千塊而已,那就全部否認就好,那有些事情超過你的理解時你就會全部否認這個事情,所以在法院上你就會看起來像一個說謊的,不是那麼誠懇的人,但他其實是不知道這個事情或是沒想到一個更好的回應方式。

說「他們不知道那個後果」又或是說「他們的選擇很有限」這個會不會是看低了他們可以選擇的能力、又形成另外一種負面刻板印象?

對此,何社工有複雜的感受,但就他的經驗,也確實有時對於司法實務如何判斷一個人行為的能力有所不解── 

 你真的覺得他們「廢到」不知道這件事情嗎?當然可能有一知半解的那種,我無法完全去推斷。

可是我們剛才要強調的,其實是要說,是那個「情境」,讓大家不見得能理解這些事情。當他今天在這個情境下往那個地方推著走,你說他可以抗拒嗎?也許可以,所以有些人就沒有做,可是我們不能說有些人沒有去做,那你去做,那就是你的錯。我們只能說,有些人可能有方法讓自己,可以度過現在這個情境。我們看見的是那個掙扎。

通常檢察官在講的時候好像都是說,都已經有宣導了,或你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了,怎麼會不知道呢?

可是我聽起來會覺得,他講的「有行為能力」也不知道怎麼判斷的。我上次遇到案例就是,他有(身心障礙)手冊,智能部分的。但檢察官在開庭之前看到他在玩智慧型手機,然後就在開庭的時候說,這個人操作智慧型手機非常流暢,有一般判斷能力。我就會覺得說,當然啊,不然那還叫智慧型手機嗎?怎麼會用這個混為一談。

司法追求正義與秩序,可以同時追求寬容嗎?寬容是司法的責任嗎?

最後,在講座中,主持人注意到有幾個關鍵字反覆的出現,其中之一,便是「寬容」──我們期待一個寬容的的社會,因為可以容納最多脆弱的人,但是,寬容是司法的責任嗎?司法追求正義與秩序,可以同時追求寬容嗎?

對此,彥德的想法仍是非常溫柔── 

我覺得寬容跟秩序他不是一個二選一,他就是兩個都重要吧,就沒有哪一個比較不重要這樣子,我沒有覺得寬容要為秩序讓道,秩序也不需要為寬容讓道。

剛剛談的情況是我覺得不合理,並不是要讓大家原諒或者是讓所有做人頭的無家者都免罪,這件事的問題在於,他既沒有寬容也沒有秩序——你明知道你把一個人本來已經回歸社會了,又把他抓去關,何來秩序可言?你只是讓一個人變得更失序、過得更慘,沒有任何東西得到修復。所以我覺得這裡並沒有這個本質上的矛盾存在。

我覺得我們一般人的想像中,你處罰了失序的人,他就會回到那個秩序,但前提是他有能力回到秩序。我們面對到的貧困者,我都可以感受到他們已經在所有的選擇裡面試圖選擇最最正義最善良的那個選擇——在街頭上打零工的人,是想說我可以做零工我就不會去做街賣,我可以做街賣我就不會去乞討,我可以乞討我就不會去犯罪,我犯罪的話,我就是做人頭我詐騙我也不會去傷害別人,我去傷害別人也是先傷害那些跟我一樣的人,就是成年男性,我不會傷害小朋友也不會傷害老人——每個人都在他可以選擇放在選擇那個最好的那個選擇。

我覺得他都是很願意選擇良善,只是很少人願意相信這件事情,因為沒有機會看到。 

劉威辰:大眾的理解與包容,才能讓貧苦的人們在這片土地上,找到一個安身立命的空間

Huijsmans教授與他的研究團隊(2019)指出,當生命必需品逐漸稀缺,人類的心理會出現變化,注意力與決策能力皆會顯著下降,連帶使行為的控制與健康狀態時有所不同(Spears, 2011)。在更為早期的實驗,亦曾發現飢餓者會放大對食物的視覺感,並出現跟食物有關的幻想;貧窮人家的孩子會把硬幣看的更大,也間接扭曲了他們對金錢的觀感。上述這些因著稀缺而衍生的認知能力變化,我們稱作「稀缺心理(scarcity mindset)」,近年來,愈來愈多的神經心理學家與經濟學家,關注這種稀缺心理,在人的決策、思考上所產生的影響。

在本次講座司改會所邀請到的何社工和巫社工,兩位助人工作者的實務經驗中,我們就看到了這份稀缺心理,如何在城市、在街頭、甚至在你我的身邊,傷害者最為脆弱與無助的貧窮者。藉由李律師的對議題的介紹,以及二位社工的工作分享,將活生生血淋淋的故事,帶到觀眾的面前,讓我們看到生活資源稀缺、流落街頭的無家者,何以甘願承受無法估計的風險,選擇收下眼前的蠅頭小利,從而面臨更大的災難。

如同巫社工指出的管窺效應,由於經濟資源的匱乏,引起了對經濟資源的專注,而這份對眼前資源的專注,也讓他們很難想像遠期會發生的事情。對貧窮的無家者而言,比起陌生遙遠的司法體系、虛無飄渺的風險管理,先解決下一頓的溫飽重要,才是那個當下至關重要的事。這樣子的經驗,事實上也呼應了人類學家Oscar Lewis(1966)在觀察貧民窟生活後所提出的貧窮文化,內容中提及貧窮者「對未來沒有規劃」、「僅關注周遭與當前環境」的樣態。Lewis在書中提及,對未來沒有規劃,就能減少失敗帶來的挫折感;注重當下的享樂,就能讓他們更把握現有的快樂時光。這些困境,恰與講座中我們所看到的無家者處境不謀而合,貧窮者必須先活過今天,才有機會思考明天過後的一切種種。

然而,即便討論的是相當個人層次的特質,Oscar Lewis的解釋,卻是相當跳脫個人歸因的。這些行為的展現,是他們處在這個高度階層化、資本主義社會的邊緣位置中,所發展出來的「適應」與「反應」,也因此,雖乍看之下是個人行為,但追根究底,整個社會、整個結構、整個體制,卻都與這個行為息息相關。

這次的講座分享,也讓我想起了學生時期課堂上的一個關於「性產業的合法化」的討論。女性「選擇」投入性產業,究竟是出於自由意志的選擇,還是沒有選擇下的選擇。開放紅燈區後,想透過身體進行商業行為本身得到了保障,但與此同時,是否也讓沒有太多選擇餘裕的底層民眾,即使不願意,但仍在面臨餓死與販賣身體之間,因著有限選擇的理性考量而走向了後者。而這當中,又有多少女性其實是因著詐騙、因著威脅、因著利誘,我們更是不得而知。

難以否認的是,我們生活環境周遭看到了太多類似的故事,遭逢資遣或長期失業的人被批評是能力低落、遭遇性騷擾的人被指責打扮太過妖嬈、甚至純粹不幸遇上天災人禍的人,都可能被說是祖上沒積陰德。的確,我們很容易看到那些因為愚蠢、貪婪、懶惰等個人因素而造成的悲劇,卻同時忽略是否有一些無能為力的、個人無法掌控的因素,發揮了更巨大的影響力,默默地讓這些悲劇主角,陷入在難以逃脫的桎梏之中。

如果可以重來,他會選擇拒絕嗎?假設這位詐騙案的受害者有機會回到那個當下,而且他對這個借帳戶行為的風險有了更多認知,他會選擇拒絕?還是會重蹈覆轍?

顯然,每每迫使當事人做出選擇的,是當下那個情境,也許他現在餓昏頭了、也許他面對傷病急需用錢、也許他……。因此我們認為,或許更多的經驗、更足夠的資訊,能夠幫助貧窮者在面對詐騙案降低他們的受害風險,但是否能讓他們直截了當地拒絕眼前的利誘,恐怕仍是件不容易的事。

我想,今天這樣的活動,是法律與社福對話一個非常好的開始,跨領域的對話,往往都能帶來許多思考與激盪。對社福界的人來說,更了解到弱勢族群面對類似事件時,個人所須負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我們也期待法律界的人,能更看到屬於底層弱勢者的處境與無奈。對於兩個領域的專業者來說,「正義」是我們所共同追求的,然對助人工作者而言,我們追求的「社會正義」,更重視在這個差異、多樣性的社會中,對於那些社會經濟弱勢、以及那些曾遭受歧視與壓迫的弱勢族群,能否得到更多的關注、更多的同理。

不僅僅是執法人員,我們也期待社會大眾,能夠看到都市底層人民不利處境背後的脈絡,那些無能為力的結構與社會框架,是如何形塑一個人的處境,從而對他們有更多理解、更多的包容。最後,萬分感謝司法改革基金會促成了這樣的對話,期待大家對於正義的理解有進一步的交集,更期待在大眾的理解與包容下,貧苦的人們都能在這片土地上,找到一個能夠安身立命的舒適空間。

參考資料
Huijsmans, I., Ma, I., Micheli, L., Civai, C., Stallen, M., & Sanfey, A. G. (2019). A scarcity mindset alters neural processing underlying consumer decision making.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116(24), 11699-11704.
Lewis, O. (1966). La vida; a Puerto Rican family in the culture of poverty, San Juan and New York.
Spears, D. (2011). Economic decision-making in poverty depletes behavioral control. The BE Journal of Economic Analysis & Policy, 11(1).

葉瑋:積極跨界對話、尋求減害的方法,期許這場純然的悲劇能夠有向善推進的可能

從那天的分享我們可發現到,人頭詐騙案發生在無家者身上絕非近日之事,司改會也早從2014年便開始關注。分享中何社工與巫社工協助帶著與會的我們走入無家者的情境之中,透過案例讓我們更脈絡化的看到無家者在詐騙案中可能經歷的階段,並試圖討論這一切又是怎麼開始的。而無論是巫社工所說的管窺效應,又或者兩位提到在選擇與認知上的限制,似乎其背後原因皆可連結到社會結構下因貧窮對底層人口所造成的影響,造成無家者在面對人頭邀請時,給予借出自身人頭的選擇。

當這情境難以在短時間內消滅,我們可能持續在無家者身上看見類似的事件時,作為相關專業人員,無論是執法端、律師、社工,該往哪裡走去,或在專業角色上該怎麼發揮,反而是那天不斷自問的。

過程中,主持人提到近年在法官判決兒少案件時,社工已成習慣詢問的專業之一,並在會後的討論中,司改會的朋友則提到兒少案件中社工能有這樣的空間,也是走了好幾年所撐出來的,我們試著整理出實務中社工端認為「可能」將訊息提供給給法院端的方式,假想著當法官可以更脈絡化地看,或許,這樣將使無家者在人頭詐騙案上的判決有些影響,至少讓執法端有機會看到除了犯罪事實之外的呈現。然而,如何讓法官了解這些資訊是一個困難,另個困難則為何社工所提,這些無家者可能無固定居住處,可能自身都不清楚自己因人頭詐騙案遭通緝,又或因未知而選擇逃避,簡單來說,即便是與其生活貼近的社工,常在得知此事時也為時已晚,難給予相關協助。

這也讓我想起在實務工作期間,當時因個案們的生活空間重疊度高,有許多相互交流的時間,便發生過幾次個案自行前來詢問如何轉介法扶單位,並在詢問下了解到是經其他個案介紹下得知的情境。這種透過相似群體而發展出的資源網絡與技巧學習,雖不一定適用於每位個案當下的困境,但無疑增加了他們面對事情時的解決方式。而這樣的方式,又該如何才可以建立到無家者的網絡中?且又從哪個環節開始建立?是在借出後有疑慮時的主動前來,又或者發現自己在法律程序中時?在實務中,個案的許多事情多在「事發後」才讓社工得知,又或是因「事發」才開啟雙方關係,當我們難以挖掘服務個案是否具人頭詐騙案時,似乎就回到了被動等待告知的一方,也較難經由預防或及早介入去減低其發生率。

分享會中提到了整件事如「純然悲劇」在在上演,我很喜歡這貼切的形容,但同時卻也覺得備感無力。明明我們可看到事件背後不公的社會結構、抓住貧窮而利誘無家者的詐騙集團、難以脈絡化看待個案的審案過程,我們彷彿明明都可看見某些標的,只是在現階段難以透過行動而有太大的改變。

我們還可以做什麼?我仍深信即便只是少數,當無家者人頭詐騙案開始有不同專業開始介入時,哪怕只是巫社工當天提到的陪同繳交罰金;又或當不同專業開始對話,如從審案過程到今日分享會,都代表著行動的展現,並期待著這樣的過程可以在個案間彼此流傳、發酵。正如何社工那天提及與個案相處的過程中,逐漸看到許多過程是可以容忍的。我想,當我們還未強大到可以撐出那個空間,或者消滅這個議題時,只要是可能「減害」的行動,我想都是值得嘗試的方向,透過更多的對話、理解與行動,讓這個議題上有更向善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