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立即受審權」已受嚴重侵害,正義還在路上~徐自強案有罪宣判聲明

對於徐自強仍被判決有罪的結果,我們繼續感到痛心與遺憾。痛心的是,人民的「迅速受審判權」早已受到嚴重侵害;遺憾的是,司法究竟要「無感」於人民的期待與苦痛,何時方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依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妥速審判,除了可以避免過度侵害人身自由外,亦可避免證據滅失或薄弱化,減少積案導致人民對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感,兼具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

本案纏訟至今16年,長期折磨被告、家屬、被害人,也侵害人民的「迅速受審權」。而姑且不論,本案根本就找不到可以定罪徐自強的證據,16年來,證據也已是薄弱與殘破,反覆纏訟,實係嚴重地浪費司法資源。而檢察總長前後5次為徐自強提出非常上訴,監察院亦於90年提出調查報告指責,大法官更於93年作出釋字582號解釋,均認為本案確有重大瑕疵,徐自強被誤判之可能性甚高。此次更八審之判決,竟維持早已站不住腳的看法,繼續更七審的無期徒刑判決。顯然,對於人民抗議法院不公平審判的聲音、來自基本人權、刑事實體與程序法的原則、法律明文的要求、與其它機關的糾正,法院完完全全是無動於衷,猶如「狗吠火車」!

本案肇始於民國84年大直房地產業者遭綁架後殺害。84年9月警方在中壢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10月被逮捕)。隔年6月,徐自強因為擔心同案被告在被判處死刑並執行後,即會死無對證、無法還其清白,而於85年6月24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當初,他選擇將自己的生命託付給司法,拒絕逃亡,正是因為相信司法的公正,如今看來,顯得荒謬與諷刺。

本次更八審,自今年3月26日開始程序,僅經過短短不到2個月的時間就審理完畢,其間對於許多有問題的證據,例如當時警方專案小組的調查過程、會議資料等均付之闕如;辯護人多次請求到取贖的桃園、內壢火車站現場勘查,即可排除徐自強涉案,法官也認為沒有必要;對於事涉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在言詞辯論時,法官竟要求辯護人「簡單說一下」即可?更遑論法官於全案辯論終結前,疑似私下要求公設辯護人至監所見徐自強,要求其依《速審法》認罪,行為甚為不當,明顯違背「公平法院」原則的要求。再與更六審經過4年餘的時日審理、更七審也花了1年又8個月的時間相比,令人不禁質疑短短不到2個月就生產出來的判決,法官是否早已預設有罪的立場,此次審理程序僅僅徒具形式?而今日果然又為有罪之判決結果,無視訴訟中之答辯與證據,完全無法讓社會大眾信服。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早已明白指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對質)始具有證據能力。而且,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並且,自白的證明力並非理所當然比較「強大」、其它的證據就比較「薄弱」,仍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以達到足以產生確信的程度。本次的審理中,共同被告陳憶隆雖以證人身份接受對質詰問並具結,但對於辯護人提問關於案情的問題,30幾次,均以「我不知道怎樣回答」、「我忘記了」、「我不知道」等語塘塞。雖然形式上有作證,但實質上,對案情多所遮掩、避重就輕。另一共同被告黃春棋本次出庭仍拒絕作證具結,連作證程序都沒有完成。但法官仍然繼續判決徐自強有罪。令人詫異的,16年後的法院,仍然是不在乎無罪推定、不管嚴格證明程序、不需要有其它證據、不在乎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囿於封閉之既有窠臼,採認黃、陳二共同被告有瑕疵的自白,繼續作為認定徐自強有罪的唯一證據;並且,也對於辯護人所辛苦提出、其它足以否定徐自強犯案的證據,置若罔聞。到頭來,仍是「有罪推定,寧枉毋縱,曾參殺人,三人成虎」,不敢還給徐自強一個清白!

所有關心本案的民間社團今天聚集在此,除表達對於無能司法的憤怒與不耐之外,也要向社會大眾宣示,我們將極盡所能、匯聚所有力量救援徐自強案,直到獲得一個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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