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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健保資料庫憲法訴訟案

由民間團體起訴的健保資料庫憲法訴訟案(會台字第13769號),憲法法庭在今日(4月26日)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及第16條第5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

eID訴訟義務律師團認為憲法法庭於審查數位隱私案件時,應就我國的數位政策整體觀察。如果觀察目前政府極力推動之智慧政府的eID以及T-Road將人民資訊強制數位化,就會發現健保資料庫憲法訴訟案系爭條文,是政府眾多資料庫間串接資料的樞紐,具有非常重要的指標性意義。因此,eID訴訟義務律師團透過民間司改會聲請成為憲法法庭法庭之友,並於3月3日經憲法法庭裁准後,分別於3月18日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以及於4月19日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續狀(註:此份續狀大法官目前尚在決議是否受理,因此未於憲法法庭網站上公告)。期盼憲法法庭於判斷系爭條文是否違憲時,應就我國整體數位政策之推行方向一併觀察,在欠缺與時俱進之相關保護機制及措施下,針對政府於數位時代下侵害人民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侵害行為應採取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

eID訴訟義務律師團授權公開二份法庭之友意見書,提供社會公眾參考,也歡迎各界不吝回饋意見。

續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