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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不該是毛利小五郎-前第八河川局長賴丁甫報導(二)

2010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駁回前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賴丁甫局長之上訴,全案以收受賄賂罪,判決7年有期徒刑定讞。民間司改會受理賴局長申訴後,隨即向監察院檢舉。2011年9月14日監察院公佈調查報告,具體指摘花蓮高分院與最高法院判決確有多處違誤。據此,檢察總長在2012年4月13日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與監察院認為賴案有冤,在於台東鹿野溪疏浚工程原本規劃的砂石運輸路線,經過鹿野鄉街道與和平社區,大卡車每天1200車次所造成的交通危險與空氣污染,引發當地居民強烈反彈與抗議。為此,賴局長核准停駛原路線,設置河川便道以為運輸,有其必要性。原確定判決,指控變更砂石運輸路線為圖利廠商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照片/監察院調查報告第38頁
 
照片/監察院調查報告第39頁
 

監察院也質疑原確定判決「有罪推定」的心態。理由在於,指控賴局長收受賄賂的唯一證據只有鹿原砂石場帳冊現金簿94年3月23日的單筆記載「交際費、水利局長(老板娘),帳頁169 ,100000元」。不像其他涉案的官員,在帳冊中記有長期且多筆的送禮收賄。檢調清查賴局長與關係人之帳戶財產,沒有發現非法收入或不明所得。鹿原砂石場老板娘也一再澄清是「自己挪用公款賭博輸錢,為免股東張秀蘭及繼子陳奕兆翻閱帳簿時發現,才要證人李白惠在帳簿上記載該筆金錢係包禮給賴丁甫...」尤其,帳冊可供查核支出的「交際費分類帳第169頁」,在台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後無故遺失,更讓監察院懷疑檢調機關涉嫌陷人入罪。

分類帳169頁無故遺失,檢察總長同樣認為事關重大。非常上訴書中指出,原確定判決只憑廠商單方製作之現金簿,推定公務員被告賴丁甫已經收受賄賂;但是分類悵交際費科目卻僅有4頁(第165、166、167、168頁),欠缺分類帳第169頁無法互相比對,以證明現金簿記載之真正。此瑕疵未究明前,原確定判決以現金簿為犯罪之唯一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應予撤銷。

詎料,最高法院旋即在2012年6月7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駁回非常上訴。判決理由強調變更砂石運輸路線「非必要」;並針對分類帳無故遺失的爭點,指出鹿原砂石場94年3月21日至7月30日支出,其實是記錄在分類帳第168頁,檢察總長與監察院所指的分類帳169頁即使遺失,也與案情無關。假設最高法院的發現為真,則檢察總長與監察院就是犯了一個「低級錯誤」,不僅不會查帳,而是連翻閱帳冊日期都翻錯。

為了釐清誰是誰非?筆者查核鹿原砂石場帳冊,發現最高法院引用的分類帳第168頁,並非是民國「94年」的分類帳,而是民國「91年」的分類帳。證明在於最高法院引用的分類帳第168頁的前一頁,清楚載明記帳日期為「九十一年度」。原來弄錯帳冊的人不是檢察總長與監察院,而是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的刑事第11庭法官們。弄錯的原因也不是什麼玄奧的法律見解,只是看帳時少翻了一頁。這個不該發生的錯誤,卻讓檢察總長、監察院與民間司改會追尋司法正義的努力,付諸流水。

暢銷動漫「名偵探柯南」中有一個角色,名叫毛利小五郎,是個充滿正義感,自認擅長推理的偵探。然而,毛利小五郎作事懶散,推理捕風捉影,經常鬧出笑話,是劇中的丑角。在動漫劇中,看到毛利小五郎烏龍辦案,觀眾可以捧腹大笑;在現實世界看到最高法院烏龍辦案,人民卻是欲哭無淚。也許,承審法官原來想學柯南,英明破案;但未免太過漫不經心,反而成了毛利小五郎。本文呼籲最高法院馬上坦承錯誤,主動調查懲處失職人員,立即研議補救方法,莫讓司法正義因此蒙羞。

【司法改革雜誌第92期,2012/10/31,第72-73頁。】

附錄=賴丁甫案大事記

編號 日期 事件
  1.  

2005年02月17日

鹿原砂石場標得水利署第八河川局鹿野溪下游整理土石工作。

  1.  

2005年03月03日

鹿野鄉鄉長率領鄉民赴土石採取現場抗議,要求砂石車不可行經鹿野鄉街道與和平社區。

  1.  

2005年03月23日

第八河川局賴丁甫局長同意設置河川便道,變更砂石運輸路線,以避過鹿野鄉街道與和平社區。

  1.  

2005年05月20日

河川公地便道施工完成,賴局長核可使用;並指示運輸案完成後,應鏟除便道,回復河川原貌。

  1.  

2005年12月27日

台東地檢署承辦鹿野鄉公所違法出借土地案,台東調查站搜索鹿原砂石場,並扣押帳冊文件。

  1.  

2006年02月15日

台東地檢署發現鹿原砂石場帳冊中「交際費、水利局長(老板娘),帳頁169 ,100000元」記載,聲請羈押賴局長,但被法院駁回。

  1.  

2008年03月06日

台東地檢署以賴局長涉嫌收受鹿原砂石場賄款10萬元,交換同意變更砂石運輸路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1.  

2009年08月28日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賴局長無罪(97年訴字第75號)

  1.  

2010年08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賴局長有期徒刑7年(98年上訴字第281號)。

  1.  

20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駁回賴局長上訴。(99年度台上字第6503號判決)

  1.  

2010年11月23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陪同賴局長到監察院陳情,並提出陳述書。

  1.  

2011年9月14日

監察院公佈調查報告,具體指摘花蓮高分院與最高法院判決多處違誤。

  1.  

2012年4月13日

檢察總長為賴局長提出101年度非上字第91號非常上訴書。

  1.  

2012年6月7日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101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