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律意見|法務部預告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最後編輯日:2025年2月20日

因應112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 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2. 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現行裁判離婚之要件。
  3. 修正贍養費請求權部分,包含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明定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事由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