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說了這麼多,為什麼還是聽不懂?——法律與社工對話
2026-7-07
剴剴社工案後,不論是社群平台、媒體上、或是各組織與大專院校舉辦的論壇講座,許多社工與法律之間的對話如火如荼地進行。民間司改會除了有一組義務律師承接來自機構、學校的「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法普講座,也舉辦了兩場主題在於跨專業間「如何對話」的活動。
兩場活動主講人皆為李明洳律師、沈後山社工。兩場活動僅相隔一週,現場首次嘗試安排了「影子觀察員」,希望透過主講人、觀眾以外的第三個視角,確認我們是否有照顧到現場的對話需求,也在第二週活動時予以調整。影子觀察員之一甚至協助在第二場次前設計了問卷,希望讓第二週的活動更順利(雖然後來礙於時間沒有發放,但轉換為事前的 slido 提問箱以及用以協助第二場主持人了解狀況)。兩場活動分別請到近年也參與法律與社會學會的蔡博方老師,以及碩班期間有社會學訓練的黃炤愷老師,在不同主持人引導下,尤其在對話的環節也發生不同火花。
講者針對剴剴案一審判決進行討論,由社工實務工作者分享其對判決內容的觀察,並從社工實務角度分析法院認定與實務運作之間的差異。分享內容聚焦於社工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否已盡注意義務,以及其行為與案件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爭點,同時說明收出養制度的運作方式及現行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作為後續討論與交流的基礎。
講者認為,法院認定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主要建立在兒盟提供家外安置服務、保母屬危險源,以及社工自願承擔照顧責任等理由,但社工實務有不同看法。
社工實務則認為,收出養期間由合作保母照顧兒童,並不等同法律上的「安置」,因未經法院裁定或政府介入,兒盟亦非具有公權力的安置機構。社工與保母屬合作關係,而非監督關係;保母的管理與督導依法應由居家托育中心負責,而非收出養社工。
此外,講者指出,案發時制度尚未將收出養合作保母納入正式安置監督機制,屬制度漏洞,不宜因此將監督責任完全歸責於民間社工。
講者表示,社工界對本案是否已盡注意義務仍有不同意見,但認為應回到當時的資訊與工作情境判斷,而非以事後結果進行後見之明的評價。
分享中指出,收出養社工與兒少保護社工的工作目的不同,前者著重媒合收養家庭,並非以辨識兒虐為主要任務。案發期間,保母持續向社工回報孩子的狀況,社工依創傷知情觀點理解為適應問題,並持續安排心理資源與追蹤;同時,醫療人員於就診時亦未發現明顯異常,因此講者認為,在當時情況下要預見虐待並不容易。
講者亦提到,法院引用部分兒虐判斷指標及訪視要求,與當時適用規範及收出養社工的工作內容未必相符,並指出社工除每月訪視外,期間仍持續透過聯繫、轉介及資源連結等方式追蹤個案。
講者認為,判決對於社工不作為與剴剴死亡結果間因果關係的論證較為簡略,主要係推論若社工採取更積極作為即可避免結果發生,但相關推論仍有進一步討論空間。
講者認為,本案反映法院對收出養社工角色及制度運作的理解,與社工實務存在落差,尤其涉及保證人地位、注意義務及制度設計等議題,將持續關注二審情形。
台北場會後社工參與者回饋
因為本場次即使是社工的觀點,都還是用一種「在討論判決」的方式出現,所以即使有一些想法,也一時之間無法用這樣的框架來對話。
有可能因此出現了台北場影子觀察員所提醒的:現場明明社工人參與者比較多,但還是法律人講的話比較多!
收到回饋後,我們提醒第二場的主持人注意,也多蒐集到了第二場來自社工背景的參與者提問:
講者分享,自剴剴社工案一審判決公布後,持續投入判決內容解析及法普工作,希望透過說明判決架構、法律名詞及相關背景,降低社工界與社會大眾因資訊不足所產生的混亂。然而,在持續對話的過程中,講者逐漸發現,法律界與社工界之間的落差,不僅來自法律見解不同,更涉及專業語言、工作脈絡及價值觀的差異,因此本次分享聚焦於這些跨專業溝通的問題。
但講者也釐清一個前提:本案畢竟是司法案件,司法的場域中的對話並不是「平等」的,社工群體在對話上感覺被決定、被消權,很可能源自於此,但這場活動談的對話不限於法庭上、判決中,所謂「怎麼還是聽不懂」在公眾對話的角度來說,是雙向的:社工講的法律人不以為然,法律人的想法社工覺得困惑,是基於此有一些心得分享。
講者表示,判決公布前,社工界最初擔憂的是「業務登載不實」罪是否會影響日後紀錄撰寫,但判決內容實際已排除此部分疑慮。相較於媒體塑造社工偽造文書、與保母勾串的形象,判決實際認定的重點在於社工過度信任保母,未能辨識兒虐跡象。因此,講者透過講座、Podcast 及懶人包等方式,協助社工、大眾理解判決結構及法律名詞,以降低資訊混亂。
然而講者也發現,單純的「法普」有時候並無法真的「釋疑」,法律與社工對相同名詞的理解不同,導致雙方難以建立共同討論基礎。講者指出,法律人覺得社工不懂「保證人地位」、「自願承擔」、「危險源」,但社工也覺得法律人不懂「家外安置」、「主責」、「社安網」等概念。即使討論相同詞彙,也容易各自解讀,造成彼此難以理解對方論述。
同時,也可以觀察到,法律界與社工界關注的焦點並不相同。社工重視保證人地位對實務工作的影響,法律界則更關注注意義務及因果關係等刑法要件。部分法律人理解到我國保證人地位實務見解本來就不嚴格,因此認為社工爭執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並非本案最重要的爭點,甚至可能會浪費力氣,但社工界仍擔心法院建構保證人地位的理由,未來可能影響整體社工實務。不過,透過持續交流,大家都幫忙發想論點跟攻防,也不是壞事。例如一審未多加討論的「容許信賴原則」二審還有機會主張。而社工界應持續整理自身實務經驗,形成產業共識,作為司法理解的重要基礎。
台北場現場主持人小補充
語言學中,用語言來溝通除了「語義」這個層次清楚與否,其實「語用」這個層次也很重要。有時候無法彼此說服,是因為你知道這個人「說這個話是因為什麼原因」,例如「你說這些名詞解釋,就是為了要幫這個人脫罪」,對於「語用」的不同預設,阻礙了理解與對話。
講者也發現,最深水區、最難溝通的,在於「作為義務」有很多不同的層次,「保護的責任/義務」標準與內涵,不只法律人跟社工無法對話,社工自己也網內互打。講者以教師照顧學生為例說明,社工確實負有照顧及訪視責任,但是否因此即負擔刑法上防範犯罪、拼湊真相的結果責任?契約責任、行政責任、專業責任與刑事責任並非完全相同,若混為一談,容易成為討論失焦的原因。
很多法律人對社會工作的想像,路徑可能是:福利服務作為國家的給付行政,如何被安排?有個法源 → 在此範圍下執行 → 執行的方法,作為一種「裁量」讓第一線社工決策。然而,當我們問社工「你的裁量正當性」從何而來,跟問「處遇正當性」從何而來,聽起來一樣嗎?顯然不。前者可能社工會回答家暴防治法、兒少權法等等,但後者,社工想的應該是案主自決、知情同意等等,這些真正讓一個社工「能夠」與個案一起工作的前提。
這樣的差異背後關鍵在於,社會工作並不只是國家給付福利的執行者,而更多色彩是草根地、由下而上地、跟人民站在一起地,去爭取社會、政府應該改變的角色。
講者指出,縱然判決後主管機關現在喊出比照增加社工權限,可能在價值上把社工推向執法者。講者作為律師,時常在法普時建議機構如何很建制化地準備 SOP,但心中又對於這樣的趨勢感到憂心,希望未來制度改革能兼顧第一線社工的專業自主及與案主建立關係的核心價值,避免過度強調監督及公權力,而改變社會工作的本質。
會後影子觀察員逐字稿觀察
會後我們也請影子觀察員幫我們看了兩場的逐字稿,觀察兩場的對話有何異同:
兩場演講的核心內容都主要聚焦在「保證人地位」的討論,包括:
不過,我個人閱讀台北場逐字稿內容以及自己參與台中場座談的感受是:台北場比較偏向分析「法官為何會認為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而台中場則多了一點討論,即「為什麼社工認為法官誤解了保證人地位」。換言之,台北場較偏法律分析跟說明,台中場則較偏法律與社工不同專業認知之間的落差,並從社工的角度說明為何社工團體會對此議題感到徬徨。
創傷知情的討論增加:在台中場中,後山老師花了不少時間說明凱凱曾經歷多次照顧者更換;創傷兒童可能出現撞頭、不吃飯等行為;某些症狀未必代表虐待,而可能是創傷反應的展現。後山老師進一步說明:社工看到這些行為時,不一定會直接解讀成虐待;相反地,也可能認為兒童進入較安全的環境後,才開始表現過去累積的創傷症狀。這部分內容在台北場有提到,但相對較少。
明洳執行長兩場的核心主題其實比較一致,包括:
我認為兩場最大的差異不是內容的差異,而是在於切入角度。
因此,我個人的感受是,台中場更重視「社工群體的情緒」、「社工的職業創傷」、「社工與法律人的溝通落差」。某種程度上,台中場是希望藉由多一點的交流跟對話,透過不同的社工經驗、專業對話與情緒修復為出發點,探索「為什麼社工和法律人一直講不通?」的同時,讓社工群體可以多發表其感受,減少法律面向的探討。兩位講者在兩場座談的核心論述其實沒有太大差異,但因應參與者背景不同,台中場明顯增加了社工實務、創傷知情及跨專業溝通的內容,使整體討論重心與台北場有所差異。
這兩次活動感謝影子觀察員的幫忙,讓我們對於這種「對話講座」有更多未來可以注意之處。以下也收錄他們真誠的回饋,作為未來相關活動的提醒。
一、觀察員 A
二、觀察員 B
作為本次活動的參與觀察者,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界與社工界在「語言」與「思維脈絡」上的巨大落差。正如講者明洳與後山所言,法律人習慣從判決書的結果與刑法要件(如:保證人地位、因果關係、注意義務)去進行「事後回溯」的邏輯推演;然而,社工實務工作者則是從「事前」的資源連結、創傷知情與實務困境出發。在現場的交流中,可以觀察到法律背景的參與者較習慣於發言與定調學術框架,而社工背景的參與者可能因為對法律名詞的陌生,或擔心實務工作被不當定罪,防衛感較重。雙方對「安置」、「主責」等名詞的定義分歧,使得討論有時難以聚焦在同一個平面上,這也印證了跨界對話在初期的艱難。
透過講座中雙方的激盪,我反而跳脫了單一案件的判決視野。我認為,現場花費大量時間爭論「社工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恰好反映出整個收出養制度在結構設計上的嚴重缺失。對於弱勢兒童出養這種具備高度風險的安置行為,現行制度竟僅以一份「家庭托育契約書」來劃定責任,這在法律與實務上都是很嚴重的權責不清。社會福利透過「公私協力」來運作本無問題,但當公權力退居幕後,演變成一種「沒有明確法定權責與義務」的鬆散外包形式時,必然會出現漏洞。當頂層的制度設計與責任劃分不明確,自然不會有相對應的監督機制把兒童權益真正接住。因此,我們不應只將焦點放在「追究前線社工的刑事責任與義務」,而是應該回頭檢視:針對任何弱勢權益的保障,一開始的制度設計是否就存在卸責的漏洞?唯有從結構與組織的權責進行根本性的釐清與改善,才是防止悲劇重演的關鍵。
三、觀察員 C
會前明洳執行長曾提到,希望相較於台北場,能夠適度減少法律分析與判決內容的說明,並鼓勵社工人員多分享自身經驗與想法。從整場活動的安排來看,透過開場時讓與會者分享自身背景、工作經驗,以及參與本次活動的原因與期待,確實有助於理解社工從業人員對本案判決的擔憂所在。
我認為,多數社工人員所表達的焦慮,並非單純認為法院一定判錯,或認為本案中的社工完全沒有任何責任,而是擔心本案判決所呈現的法律見解,未來將如何影響法院對社工職責範圍及法律責任的認定。換言之,許多人更在意的是未來實務發展,以及自己是否有可能在類似情境下成為下一位面臨司法程序的當事人。
我認為較為可惜的是,雖然議程安排及主持方向皆鼓勵社工多分享自身觀點與經驗,但實際上多數與會者仍相對含蓄,因此從社工實務角度所獲得的具體回饋有限。
如果未來有機會蒐集到更多來自第一線社工人員的意見與經驗分享,或許能更進一步從實務流程、制度設計及工作環境等面向,了解社工人員真正擔憂的問題,以及本案判決為何會在社工圈引發如此廣泛的討論與共鳴。同時,也有機會更具體地釐清法律專業與社工專業在理解本案時的觀點差異,並進一步思考是否能透過制度、流程或跨專業溝通機制的調整,回應並減輕社工人員對未來執業風險的不安。
四、觀察員 D
本次參與講座的社工有十多位,不算太少。但從法律人或一般人的立場觀察本次講座,對於社工真正對案件的感受或想法未能有更深入的了解,更無從探知其實務工作內容及面臨的問題。尤其,從講座開始前的自我介紹氛圍,社工多略以「希望了解不同想法」說明其參與講座的目的。從提問社工的問題來看,只能得知社工主要想知道後續要怎麼應對、保護自己。雖然本次講座的講者極力讓社工有更多時間分享,但卻仍無法充分獲知社工更深層的想法,實在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