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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法討論

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性或性別」要件之規範缺口,透過以下三則案例,具體說明當持續性騷擾行為刻意規避刑事、民事構成要件,或與性、性別無關時,被害人往往求助無門的現況。

CASE 01 新創公司 CEO 與技術長衝突致死案

參考資料:九能國審案件法庭觀察關鍵評論網

新創公司 CuboAi CEO 與技術長發生爭執,據曾志新轉述,技術長其後利用網路工具持續散發似是而非之言論騷擾 CEO,帳號影射 CEO 霸凌員工、絕子絕孫、執行長生不出孩子等,並以多個匿名帳號(如 hateboAi),陸續在 Thread 散佈公司會議內容、會議錄音檔;公司每查獲一匿名帳號,就在公司內部詢問並暗示將委任律師提告,該帳號旋即遭刪除,隔數日又有新帳號出現,如此重複數次,不堪其擾,查獲 IP 大多來自同一位址。

CEO 曾委任律師團隊處理,並委請公證人就相關發文截圖存證,然律師團隊告知,依現行法規實無法處理,因該等騷擾行為均刻意規避刑法、民法上之構成要件與罪責,難以追訴或請求賠償。CEO 身負公司經營之責,一旦有對公司不利之傳聞流出、投資人拒絕增資,旋即將導致公司經營一敗塗地,故另委請公關公司處理輿情,費用高達新台幣 150 萬元,然公關公司亦建議勿隨之起舞,因回應澄清只會讓匿名者之言論更加發酵擴散。

CEO 在法律無從保護、公關手段亦受限、投資人反覆質疑其公司營運狀況與對個人角色期待等多重困境下,長期精神壓力無處抒解,苦無解方,精神狀況終至惡化,留下遺書;案發當日更攜刀進入公司會議室,當場要求技術長刪除離職貼文(萬言書),但技術長之回應令 CEO 感到失望,又恐匿名發文永無止盡,遂殺害技術長,被告復以跪姿持刀刺入口中自戕未遂,經國民法官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其於刑事程序被告最後陳述時,更表示:「我真的沒有霸凌員工。」

規範缺口

全案顯示現行法制對於刻意規避刑事、民事構成要件之持續性網路騷擾行為,欠缺有效規範,被害人窮盡法律與公關等自助手段仍求助無門,終致悲劇。

CASE 02 離職員工網路長期騷擾案

參考資料:九能案例

員工離職後對前主管於社群平台長期、密集發文影射及攻擊,發文者刻意迴避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用語,例如:「我如此弱小,只能用哭來回應不公平」、「最近想到長官的一句話,我又去看心理醫生,醫生說我的創傷來自於工作職場霸凌,所以才容易失眠,找不到工作」、「我工作的地方就是鬼域,我的長官就是一群鬼」等語。發文者未指名道姓,亦未使用明顯貶損字眼,但透過持續性、指向性發文,使工作圈內的閱覽者得以推知對象並形成負面觀感,實質上已侵害當事人之社會評價與生活安寧。

該名主管多次詢問是否有法律途徑可資救濟,然經檢視現行規範,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以行為時之言詞內容是否該當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若發文者刻意規避貶損性用語,即難以該當;民法上之名譽權侵害同樣須證明言論內容具體貶損被害人社會評價,舉證與涵攝均有困難。

承辦律師進一步檢視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該法所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須以性或性別為關聯要件,即行為人須基於對特定人之性或性別有關之意圖或情感為之,方能適用。經詢問當事人與發文者間有無男女交往、追求或性別上之利害關係,答案為否——雙方純屬前雇傭關係下之職場糾紛,並無性或性別關聯之情事存在,故無從援引跟蹤騷擾防制法尋求保護令或課予刑責。

規範缺口

此案凸顯現行法制在「非性別關聯型」持續性網路騷擾行為上之規範缺口:行為人只要迴避誹謗、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用語,且雙方無性或性別關係可資連結,被害人縱然長期承受精神痛苦與社會評價減損,仍求助無門,是建議刪除跟蹤騷擾防制法「性或性別」要件之核心案例之一。

CASE 03 網路遊戲玩家科技追蹤案

參考資料:九能案例

當事人與另一名玩家於網路遊戲對戰中發生爭執,該名玩家其後利用科技工具(如 IP 位址查詢、社群帳號比對、遊戲平台公開資訊串接等技術手段),持續追蹤當事人於網路上之公開活動軌跡與數位足跡,包括登入時間、所在遊戲伺服器、社群平台動態等,並不時以隱晦方式讓當事人察覺自己正遭受監視。惟因行為人所蒐集、利用者均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可合法取得之資訊,並未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構成要件,亦未達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定「無故」侵入、竊視竊聽或工具犯之要件,故現行個資法與刑法均無從課責。

當事人雖未受到實體跟蹤、盯梢或直接接觸,然因知悉自身行蹤持續遭他人掌握、且無從得知對方下一步行動,長期處於「被時刻監視」之心理恐懼與不安全感中,卻苦無法律途徑可資排除或請求保護。此案與日本近期判決意旨相呼應——即行為人縱未實施實體跟蹤,僅透過科技手段傳遞「我知道你在哪裡」之訊息或監視事實本身,使被害人產生身心恐懼,亦應構成騷擾行為之一種,不應以是否觸及隱私權或個資法為唯一判斷基準。

規範缺口

本案顯示現行法制欠缺「造成心理恐懼之持續監視行為」概括規範,應刪除性別要件,改採「無正當理由」持續監視致人心生畏怖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