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性侵害刑事追訴權再進一步 「民事請求權」改革刻不容緩|記者會
2026-7-31
立法院於本月完成兒少性侵害追訴時效自 20 歲起算的刑事修法,但倖存者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等權益的請求期間仍受限制。台灣光寰協會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召開記者會,呼籲各界持續關注:性侵害刑事追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兩釋憲案,以及後續相關修法。
記者會邀請到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 年度憲民字第 1689 號)訴訟律師團的鄭仲昕律師與楊承頤律師,未來將與台灣光寰協會合作,持續推動攸關性暴力倖存者權益的釋憲運動。並邀請長期關注並推動修法的立法委員林月琴與黃捷委員,以及各性別人權倡議團體發言,包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人本教育基金會。
立法院於本月(7/7)完成兒少性侵害追訴時效自 20 歲起算的刑事修法,但倖存者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等權益的請求期間仍受限制。因此修法附帶決議請法務部持續檢討《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國家賠償法》等,與兒少性侵害特殊性相關的法規,進行修正;並請司法院檢視兒少案件證據法則,研議審理指引。
現行《民法》第 197 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限,自知道損害後的 2 年內,或侵權行為發生的 10 年內,未行使即消滅。兒少性侵倖存者平均卻需 24 年以上,才能面對創傷說出口。這使得在他們準備好尋求救濟時,法律卻早早關上了正義的大門。
另一方面,憲法法庭已於四月公告受理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 年度憲民字第 1689 號),蔡尚謙律師並於六月分別就刑事追訴權(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兩釋憲案進行併案,目前開放各界聲請法庭之友(刑事至 9/9,民事至 8/18)。
新的法律制定,保障未來倖存者追尋正義的權利;然追訴與請求期限已過的舊時代倖存者,仍在等待憲法法庭的裁示。台灣光寰協會呼籲各界持續關注:性侵害刑事追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兩釋憲案;以及《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國家賠償法》等請求時效相關的修法。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指出,刑事追訴期的修法通過只是開始,相關的配套應該要有系統性的檢討。在民事請求權時效議題上,今年四月,憲法法庭受理民法第 197 條的釋憲聲請案,他也代當事人進行併案聲請,今日邀請主案聲請律師與光寰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便是向社會傳達,兒少性侵案件的法律問題,同時包含過去與未來。充分考慮倖存者的創傷延遲揭露特性,給予適度的延長與再次提起訴訟的機會,才得以彰顯司法正義。
此外,性侵案件的蒐證困難、傳聞證人證詞如何評斷,司法對於倖存者身心困頓的理解是否足夠,有無具備判讀心理衡鑑報告、創傷後壓力症(PTSD)等的認識,社政系統的陪伴支援,都需要全面改善調整。
台灣光寰協會也注意到,在法律實務上,許多發生在校園中的年輕被害人,縱使性平調查認定有權勢性暴力,仍會被加害人的配偶以侵害配偶權提告,甚至被加害人本人以誣告罪、妨害名譽等倒打一耙,這導致許多被害人不敢為自己發聲。這些倖存者困境,都是光寰未來持續推動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讓高牆倒下,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謝東儒肯定最新的刑事時效修法,但認為這是「半套的正義」。刑法已經承認,兒少性侵被害人需要時間才有能力開口;但民法的請求權時效,還停在知悉起兩年、行為時起十年。同一套國家法律,對同一位倖存者,用了兩種時間觀。是立法邏輯的自相矛盾。
公督盟並提出三項訴求:第一,讓民事時效比照刑事,延長並自成年起算。第二,本次修法附帶決議寫了「持續檢討」,但檢討沒有如果時程,等於沒有承諾。最後,也是最沉重的,過去時效已完成的舊時代倖存者,唯一出路是憲法法庭,但憲法法庭在《憲法訴訟法》的影響之下,幾經癱瘓。
公督盟再次強調立法院不應惡意癱瘓憲法法庭與其它行政機關。付出代價的不是任何政黨,而是這些等了二、三十年的倖存者。國會可以有政治攻防,但不能拿人民的救濟管道當籌碼。
民事請求權釋憲律師鄭仲昕分享,他和楊律師、翁律師也是參考了許多前人努力後留下的統計數據與論述,包含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刑法追訴期釋憲案的資料等。他提到現行的民法來源,其實是源於古老的大清律例,並且大清律例在損害賠償的時效規定還是 20 年,到了中華民國卻自動縮減成 10 年。長期以來,並無隨著時代有任何修正。
他並駁斥法務部針對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的回應。法務部主張未成年性侵被害人可以告訴父母家長或社工等支持系統,讓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卻沒有正確認知到未成年被害人可能有結構性或權力不對等的問題,或是家長本身就可能是加害人。
目前國際上也正面對同樣的問題,如美國遇到法律限制性侵加害人的民事時效抗辯,紐約州的上訴法院也有在討論是否合憲的問題。而多個內國法化的國際公約,已將被害人民事補償納入其中。因此民事請求權釋憲案的提出,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仍希望可以給倖存者一個交代,陪伴他們走過這段。
立法委員林月琴表示,對兒少性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不應只停在刑事追訴權。在「延遲揭露」的多年間,往往伴隨著長期諮商、就醫的需求,甚至中斷學業、工作帶來的實質損失,因此她也同步提案延長民事求償時效。
林月琴指出,該同步修法的,還有《兒少性剝削條例》等諸多法案,且性暴力受害者在求助過程中可能受到的二次傷害,同樣需要被重視。因此,身為衛環召委,她也安排考察「性影像處理中心」,檢視現行機制,避免被害人求助時需要反覆陳述。接下來,她也將積極排審《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草案,確保每個受傷的孩子都能被制度接住。
立法委員黃捷則指出,兒少性侵刑事追訴時效改革雖於本月三讀通過,但「正義只走了一半」。現行《民法》求償時效最長僅 10 年,研究卻顯示倖存者平均需 21 年、甚至 25 年以上才能跨越創傷開口;被害人鼓起勇氣站出來時,民事求償往往已罹於時效,形成「加害人服刑入獄,卻可拒負一分賠償」的困境。
黃捷表示,她已提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後續也將推動《民法》與《國家賠償法》修法,主張性侵民事求償時效應於被害人成年前停止計算,並全面拉長期間。未來將以修法與支持釋憲雙管齊下,陪伴倖存者走完討回公道的最後一哩路。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專組義務律師張凱昱說明,法律應該正視未成年性別暴力被害人之權利保護,避免被害人因不合理的時效起算制度受到二次傷害。兒少性侵害被害人往往因年幼無法理解侵害、害怕求助,成年後又可能受創傷、家庭壓力及社會污名影響,歷經多年才有能力揭露事件。若多項法律仍以犯罪發生時起算時效,將使許多被害人在尚未具備求助能力前就喪失司法救濟機會。
另外法律及法院應正視性別暴力被害人心理創傷之特殊性,既然要以「知悉損害」為基準,司法也應該正視「心理創傷」作為性別暴力事件最主要的損害之一,才能完整評價加害人行為的不法性,使其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應正視未成年人之間的性別暴力案制度缺口,避免加害人因現行制度免責,讓被害人失去追究與請求賠償的機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分享長期追蹤協助的戲曲學院李菄峻案。因為加害人在業界的勢力,讓多數被害人不敢發聲。當被害人想追究學校的責任,向校方提起國家賠償時,學校皆以時效完成進行抗辯。更令人氣憤的是,當被害人因時效與證據等問題無法起訴加害者,狼師卻能反過來向學生提出損害賠償,這是現行制度的荒謬之處,與台灣光寰協會注意到的法律實務有著相同的樣態。因此司法院重新檢討兒少性侵害案件的中實務見解,成當務之急。
台灣光寰協會自 2 月發起「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連署活動,已有 113 個團體以及超過 27000 位民眾簽署。本次「守護兒少 為愛釋憲」運動加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持續募集連署,透過公眾討論,期能更完善倖存者尋求正義的管道。近期並將彙整連署名單,遞交給司法院,表達社會大眾對於倖存者尋求正義的支持,以及改革到來的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