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能譯,也不會通~法庭「通譯」有何用?記者會
2006-1-02
無論那一國人在何處接受審判,當發生有語言障礙之情形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這不僅僅是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的當然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己目即明白規定:「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雖然台灣的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但實際上,通譯在法庭上卻完全沒有辦法發揮「溝通、翻譯」的功能,不僅缺乏能知曉弱勢外籍人士(如東南亞等國之勞工)語言之通譯,甚至連英語這項國際語言的能力都付之闕如。而通譯的台、客語說得不如法官,反而要法官在一旁提醒、糾正的情況亦是屢見不鮮。在民間司改會所作的歷次法庭觀察紀錄中即發現,觀察者普遍都對「通譯」的存在提出質疑。
事實上,有無專業、正確與有效之通譯從中幫助當事人,攸關當事人,如被告在司法程序中是否了解自己被控之罪名、是否知曉案情、是否能夠詰問證人、能否與律師溝通、是否了解自己的權利等等,專業通譯應為一般人民而存在,是屬於人民的基本人權,不是便利法院審判的工具。國外對於通譯一職,除了專業-準確而能忠實無誤的傳達原意外,更要求通譯必須公平而不能對當事人存有偏見,要保密而不能任意洩漏秘密。但在我國的司法程序中,最普遍的情形,卻是由職司逮捕的外事警察,直接就擔任所捕被告之通譯。
通譯的即時直譯能力、對法律術語的理解能力乃至於角色利害衝突迴避等問題,在在影響到當事人是否能獲得公平之審判,然而,我國司法行政當局卻未正視此一問題,使得法庭通譯淪為聊備一格的法庭裝飾,形同虛設。
既然現行的法院通譯「既不能譯,也不會通」,則其存在的價值何在?如果只是按下錄音機或轉交證物,似乎由法警或庭務員擔任即可,無須增加司法行政的人事負荷。因此我們提出三項訴求:
使法院能真正具備「通譯」的功能,落實公平審判,讓我國真正成為人權國家。
婦女新知基金會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賽珍珠基金會
南洋台灣姊妹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