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不上訴,檢察總長要有意見~徐自強案要求檢察總長放棄上訴記者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5-9-30
2015-9-30
上訴,是檢察官的權力。浮濫上訴,是人民長久以來的司法苦痛。
徐自強案更九審在9月1日判決無罪後,高檢署於9月19日又提起上訴。最高檢依法可以指揮監督上訴與否,但向來都只是轉一手,「逕送」最高法院,就算有浮濫上訴的情形,常常睜隻眼閉隻眼。向來為人民所詬病。
更九審上訴書 | 第1次非常上訴 | 第2次非常上訴 | 第3次非常上訴 | 第4次非常上訴 | 第5次非常上訴 | |
黃春棋被刑求? | 未被刑求 | - | - | 應予調查 | - | 未經合法調查,無證據能力 |
黃春棋自白可信? | 合理可信 | 不足採信 | 不足採信 | 不足採信 | 不足採信 | |
陳憶隆自白可信? | 合理可信 | 不足採信 | 不足採信 | 不足採信 | 不足採信 | |
徐自強不在場? | 不足採信 | 應予調查 | 合理可信 | 應予調查 | 合理可信 | - |
有無補強證據? | 有證據 | 無證據 | 無證據 | 無證據 | 無證據 | 無證據 |
徐自強案和其他案件不同,檢察總長曾提出五次非常上訴,更九審判決無罪,達成五次非常上訴的目標,檢察一體,不應出現這種自我矛盾。比對更九審上訴書與五次非常上訴書的理由(參上表),會發現高檢署檢察官完全不能體認檢察總長保障人權,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苦心,大開司法倒車。
其中最離譜的是,更九審上訴書竟以「健康檢查紀錄表所載之若干可見輕微傷勢,依通常之社會經驗,係共犯黃春棋自己輕易可得製造。」,以及「若依共犯黃春棋所供,其既己明知或預知,警方將對其刑求,何以均稱不用委任辯護人到場,是其刑求抗辯僅係為卸免供出實情之刑責,要難採信」作為反駁更九審判決書認定共同被告黃春棋遭到刑求的理由。讓人彷彿時光倒流,重返戒嚴時期。
面對這樣的下屬檢察官,檢察總長對徐自強案該不該上訴,不能沒有意見。依據《法官法》第93條,檢察總長得親自辦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我們在此呼籲檢察總長應親自辦理徐自強案的上訴,樹立維護司法正義的典範,不該上訴就放棄上訴。如果真有法律爭議需要上訴釐清,也需要公開上訴理由,並聲請在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以昭公信。
徐自強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林永頌律師、尤伯祥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