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別為了法安定性犧牲人權保障~釋字五九二號解釋聲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今日作成釋字第五九二號解釋,對於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的適用,認為除了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自公布當日起得以適用外,其他刑事案件,必須為釋字五八二號公布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且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為限。民間司改會對於大法官會議此一解釋結果表示失望,並認為該號解釋對於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在適用上過度限縮,將會喪失釋字五八二號藉由維護對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權,而欲彰顯人權保障的原意。

民間司改會認為,案件在釋字五八二號公布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且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證據之情形,本有釋字五八二號之適用,釋字五九二號就此再次闡示,顯屬多此一舉。惟案件已受終局判決,而以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者,卻因釋字五九二號解釋而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則不無問題。若依釋字五九二號解釋之意旨,其他類似於徐自強案情形的案件,都會因為已經成為終局判決,無法依據釋字五八二號解釋而獲得救濟。這與該號解釋闡明憲法上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旨,已經有所違背。最具體的情況在蘇炳坤一案即可發現,若為了法安定性的考量,而犧牲人權保障是否合適,的確有需要深思之處。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涌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簡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