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疑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就應該要立即採取以下行動,以減少損害並準備面對接下來可能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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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存摺、提款卡
在帳戶還未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前,就先掛失存摺、提款卡,不僅可以避免繼續有人匯錢到戶頭、也避免詐騙集團提領贓款,也可以藉此證明自己確實沒有幫助詐騙集團進行詐騙的意圖。[1]掛失的作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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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話先辦理暫時掛失存摺、提款卡
以電話向郵局辦理暫時掛失,請撥顧客服務中心語音專線0800-700-365;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其他銀行則請查詢各銀行的掛失專線或客服中心。
請務必打到這類掛失或客服專線,因為這種專線才會有錄音,其餘一般營業單位的電話,則不會有錄音。辦理暫時掛失,銀行行員會詢問民眾一些基本資料,例如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手機等等。如果不記得帳戶號碼也沒關係,只要您提供基本資料,銀行行員就可以代為查詢。
以電話辦理暫時掛失是非常重要的作法,許多民眾不知道在非營業日也可以辦理暫時掛失,只知道焦急地等營業日要去臨櫃辦理掛失,錯失第一時間掛失的機會。並且掛失時請記下您聯絡的時間和號碼,最好是連客服人員的姓名一併記下,以便日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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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辦理正式掛失存摺、提款卡
於銀行或郵局的營業日,臨櫃辦理正式掛失。辦理正式掛失,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一般都要雙證件,如身份證加健保卡),以及帳戶印章。如果連印章也弄丟了,那就須辦理印鑑變更,一樣是準備好身份證明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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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
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使用,請務必向警方報案,並「務必」索取報案三聯單。報案後,儘量保存並提供詐騙集團的相關資料給警方,例如聯繫的電話號碼、報紙求職廣告和日期、SKYPE、Line等網路通訊的記錄。這一方面是先留下報案記錄以及初步的保存證據[2],用來佐證自己確實沒有要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另一方面也是如果報案後警方破獲了詐騙集團,也可以傳喚詐騙集團的成員,說明當初怎麼騙人取得帳戶等等的情形,以此爭取無罪[3]。不過有許多民眾反應警方會拒絕受理報案,目前聽過的說法有以下幾種:
- 還沒有被害人報警所以不能報案。
- 被害人報警了,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能報案。
- 不用報案,直接用犯罪嫌疑人移送比較快。
- 星期六日警察也需要休息,星期一再來報案。
假使遭到警方拒絕受理報案,至少當場要請警方幫忙查一下狀況,例如詐騙來電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已被檢舉過,或是至少留下備案的記錄(備案就是記一下有這件事,警方不會當成刑案來辦)。不然就是換其他報案的方式,例如:
- 打110報案,會有錄音記錄。
- 網路報案,會有網路的記錄。
- 打165反詐騙電話,或是上165反詐騙網站報案,也都會有記錄。
總之儘量留下一些記錄。為何要留下記錄,是因為有些法官會以當事人是否有報案,來判斷當事人到底是否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卻毫不在乎[4]。因此如果遇到警方吃案,不能就這樣算了,務必盡量留下報案記錄。
最後,警方其實是「不能拒絕」受理民眾報案的,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可以向警政署網站的「署長信箱」反映,是哪個警察局或派出所,什麼時候,哪位員警拒絕受理報案,請警政署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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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協助
基本上凡是有面臨訴訟的可能,都建議找律師協助。因為律師具有法律專業,比較能夠了解要如何準備接下來可能的訴訟,而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也比較知道如何主張,才能爭取無罪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有些人會因為一不小心說錯話,就被法院認為是說法前後不一而認定在說謊,或是因為不知道如何在程序中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輸掉官司。如果有律師的協助,就比較能避免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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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找律師
許多民眾不知道怎麼找比較好的律師。關於這點,可以參考《法官法教戰手冊》的「判決檢索篇」,可利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出律師的勝率,由此找出比較懂得如何打贏官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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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若民眾有財務上的困難,無法自行聘請律師,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提供一定資力以下之民眾,義務律師的扶助。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民眾跟法扶的溝通可能出現問題,導致以為自己資力不符扶助的標準,或是想要申請義務律師,但是法扶卻只准予扶助律師撰狀但沒有出庭。如果有遇到這類情形,可以來電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02)25421958,司改會人員會協助釐清民眾的狀況,並協助民眾與法扶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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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蒐證
除了掛失存摺及提款卡、報案、找律師協助,最後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要盡快自行蒐證。請注意,以下講的是蒐集真實的事證,有些詐騙集團會教民眾作偽證,例如有民眾明明是因求職而被騙走帳戶,詐騙集團卻在他發現自己被騙後反而教他要說是遺失。這種作法並不可取,理由是:詐騙集團教人作偽證的方法是一樣的,例如都教民眾說,存摺放在機車上遺失,密碼就寫在存摺某一頁上。法院審理很多這類的案件,類似的辯詞他們聽多了就不會相信。因此反而不如好好蒐集真實事證,說真話來說服法院。
而蒐集完事證後,切記要自己確認過一次事情發生的時序,越細越好。例如每一通通聯,和詐騙集團講的話是什麼。藉由找到的證據來回憶各種細節(例如自己到底是把密碼連同提款卡一起寄給詐騙集團,還是先寄提款卡後來才在電話中提供密碼),記得的就趕快寫下來,不記得的也就寫不記得。在法院切記只說自己明確記得之事,不記得就說不記得,千萬不可以亂掰。否則若不小心供述前後不一,法院就會認定是在說謊。
在說明完重要的蒐證相關提醒後,以下就簡介幾種被法院所採納而曾獲判無罪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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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頭帳戶案件都要蒐集的證據
- 掛失記錄[5]
- 報案記錄(110、165反詐騙專線、一般警局的報案等等)[6]
以上是用以證明帳戶被騙走或遺失後,民眾有意積極防止帳戶被用來詐騙,由此來佐證自己確實並非故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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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親友騙走或借走類型,要蒐集的證據
- 親友借(騙)走帳戶的通聯記錄[7]
- 借(騙)走帳戶的親友之證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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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詐騙集團騙走類型要蒐集的證據
帳戶被詐騙集團騙走,目前主要是有兩大類,一種是求職被騙,另一種是申辦貸款被騙。以下就以這兩類來說明蒐證方向。
- 當初求職或申辦代辦貸款的相關資訊。例如:網路求職的履歷[9]、詐騙集團所登的徵才廣告[10]、曾在網路上留下欲申辦貸款之資訊[11]
- 通聯記錄。通聯記錄只能保存6個月,務必儘快申請。曾獲判無罪的例子:曾不斷撥打電話但對方皆不接聽的通聯記錄(證明自己心急想確認帳戶狀況)[12]、在提供帳戶後為確認貸款申辦狀況而仍有通聯記錄[13]、求職過程的密集通聯記錄[14]
- 簡訊或線上對話記錄。例如:求職對話的通時通或MSN線上記錄[15]、確認貸款狀況的簡訊[16]、與網友長達兩個月的即時通記錄(帳戶遭網友騙走)[17]
- 人證。請知道自己被騙過程的親友來作證[18];如果剛好得知有被同一詐騙集團騙走帳戶的人,也可請他來作證說明被騙經過[19]。
- 帳戶的使用狀況。提供之帳戶自己使用頻繁,沒有道理提供出去給詐騙集團使用[20],此可調取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來證明。
- 被告自身社會處境及財產資力狀況。有正常穩定工作[21](不會為小利而賣帳戶)。無類似被騙情境的生活經驗[22](因此難以識破是詐騙),或是有智能或精神障礙[23](因此才會被騙,或者無法期待被告注意到這是詐騙)。
- 法院查到有不起訴案件(法官可使用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被告也是遭同一詐騙集團用此手法所騙[24](佐證自己確是也是被此手法所騙,而非瞎掰)。
- 有併存被騙錢的情形[25](通常法院會認為,如果民眾與詐騙集團合作,是提供帳戶以得利,所以自己不會被騙錢。如果提供帳戶的民眾錢也被騙走的話,那帳戶也是被騙走的可信度就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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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遺失類型要蒐集的證據
帳戶遺失比較麻煩的是,因為是遺失就是在不知不覺中掉了,通常當事人對於相關過程沒什麼印象,甚至不知道原來自己的帳戶搞丟了,所以很難有具體的蒐證方向。所以在帳戶遺失的情況,證明的重點就會擺在說明:
- 帳戶的使用狀況。幾種獲得法院採信的情形
- 帳戶長久未使用,最近也沒有特別把錢領光,弄丟了也沒注意到 (法院設想,如果是配合詐騙集團的話,最近會把錢領光再交給詐騙集團)[26]。
- 帳戶頻繁使用,很快掛失,而且因這個帳戶弄丟而造成生活不便[27]。
- 其他帳戶固定有薪資匯入,凍結會害其他帳戶中的錢領不出來[28]。
- 關於密碼怎麼會外洩的說明。這部分往往是有罪無罪的關鍵,因為法官最不解的就是:明明密碼就是為了避免被人家知道而設的,你帳戶的密碼怎麼會被詐騙集團知悉呢?在此邏輯下,法官就會推測其實是被告自己將密碼告訴詐騙集團。以下是幾種獲得法院採信的關於密碼外洩的說明:
- 因暫不使用又怕自己忘記密碼,而將密碼與存摺或提款卡保存在一起。可能的型態有:將密碼寫在存摺上[29],或是將密碼寫在小紙條上和提款卡一起放在某個包包裡[30]。
- 擁有多個帳戶,為了怕混淆而把密碼寫在存摺上[31]。
- 密碼設計得過於好猜。例如,把生日設成密碼[32];密碼與出生年月日有關而且在提款前車手還有試密碼的行為[33]。
除了說明為何密碼為何會外洩外,最好還能說明自己有怎樣特殊的社會處境(例如腦性麻痺、個性迷糊),才會做出前述行為[34] 。
- 你的生活狀況良好,根本沒有必要幫助詐騙集團。例如工作正常、名下有房地產或多筆存款等等[35]。
註釋
- 有掛失的記錄,雖然不見得就能無罪,但有助於爭取無罪。參:桃園地院100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判決、台北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 有報案記錄,雖然不見得就能無罪,但有助於爭取無罪。參:桃園地院100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桃園地院100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 有部分人頭帳戶案件就是因為破獲詐騙集團,詐騙集團成員出來作證,才獲判無罪。參: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182號刑事判決。
- 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當事人聲稱自己有報案,但法院去調警方的報案記錄,卻查無當事人報案記錄。法院並以此為由,認定當事人說謊並怠於報案,顯與詐騙集團有所勾串。
- 桃園地院100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 因撥打165專線而留下當時的錄音,被告獲判無罪。參桃園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 宜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 桃園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
- 新竹地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新竹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786號刑事判決。
- 新竹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 新竹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刑事判決、苗栗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 新竹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 高雄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桃園地院102年度原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新竹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 新竹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宜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宜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基隆地院102年度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苗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786號刑事判決。
另有一例被告患有妥瑞氏症,法院認為此病症使被告本來就已經很難找工作了,不可能故意讓自己信任破產且丟工作。參苗栗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軍職退役後僅擔任過司機)、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判決(還是學生之前沒做過類似工作)、宜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剛退伍且之前沒做過類似的工作)。
- 台北地院99年度簡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99年度易字第2943號刑事判決、宜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 台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台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宜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新竹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 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 基隆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
- 台北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被告是腦性麻痺,所以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提醒自己。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帳戶是學生時代打工時申請,密碼才設定成生日。台北地院97年度簡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被告個性迷糊,身份證和護照等重要證件也常遺失,有多次補發的記錄。新北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15號,被告患有慢性精神疾病,長期服藥,記憶力衰退。
- 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99年度易字第2217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97年度簡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