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悲歌

將近兩年前,同樣在這個專欄,我曾經寫了一個叫徐自強的年輕人主動投案,卻被判下死刑的真實故事。這個故事引起當時監察委員江鵬堅先生的關注,隨後監察院在司改會申請下主動對這個案子進行調查。一年後調查報告結果出爐,認為這件案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忽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調查,僅憑共同被告自白就定下死刑,而且共同被告在被判處死刑後又翻供表示徐並非共犯,法院卻不再調查。因此監察院認定司法程序有瑕疵,建議最高檢察署對當時已經遭判處死刑的當事人提出非常上訴。在律師的聲請與奔走下,檢察總長趕在死刑執行前提出了非常上訴。不過,兩年後的現在,最高法院已經駁回了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也就是說這位故事的主角隨時都要接受死刑執行。

面對最高法院的駁回,我們根本無法理解。最高法院是原則上依書面審查的機關,而這件案子出現爭議的地方卻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沒有證據,只有共同被告的自白(請注意,並非當事人自己的自白)與法官推論就定罪,該調查的人證從頭到尾不傳、對當事人有利的物證不採、當初共同被告的共犯三審定讞後翻供(也就是說最主要的有罪根據已經動搖),為什麼最高法院拒絕發回高院,拒絕給這件死刑案一個在事實審重新調查釐清證據的機會?堅持僅憑書面審理就可以認定這件案子沒有因為該調查而未調查導致錯判?

自從陳總統上台後,人權就成為常被政治人物掛在嘴邊的口號,不但外交講人權,連一向肅殺的法務部也承諾要逐步廢除死刑。問題是,我們連謹慎執行死刑都做不到,談什麼廢除死刑?我們不知道,當司法的審判水準低於死刑認定的要求時,司法憑什麼可以執行死刑?如果我們連沒有證據的死刑都可以執行,那麼要拿什麼向世人證明我們重視人權?我們更不能理解的是最高法院的心態,當檢察總長都對死刑案提出非常上訴,為什麼要拒絕給當事人一個清楚、可信服的審判機會?堅持要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草率執行一個永遠無法回復的死刑?

唯一的解釋是,最高法院的證據要求水準低於社會的期待、低於當事人對司法信賴的期待,低於當初徐自強主動投案時,以為司法會還他清白的那份癡心妄想。不知道這些最高法院的法官大人有沒有發現,藉由一個沒有證據的死刑犯,你們又殺害了司法一次?

※ 刊登處: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