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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通譯,擺好看的花瓶?—語言霸權主義下的失衡公義

不論是「法律與生活」、「性別與法律」或其他法律相關課程,我都會安排一堂「法院參觀」課程,想法很簡單,如同想要學會游泳,不論學多少身體力學、游泳的姿勢與理論,有一天終究得下水體驗,學習法律也一樣。每次參觀都是「佳評如潮」,終日沉浸於抽象理性論辯的大學生,只需花兩小時待在法院中,總有一些具體而微的觀察,立刻拉近法律與生活的距離,學生常常興奮地指出一些法律人「習慣了」的奇怪現象,總是能給我這老師「機會教育」。

法庭通譯扮演什麼角色?

台灣人有適應、習慣環境進而與問題共生的超強能力,我也不例外。依稀記得十年前任實習律師時與指導律師去開庭,案件當事人為德國廠商,我們特地帶了一位英文翻譯,請當事人說英文,翻譯人員即時口譯為中文,並將法官與對造所言翻譯為英文。心中不免納悶,為何要當事人說英文,明明是德國人,為何不找德文口譯人員?法庭上設置的通譯偶而起身傳遞書證與卷宗,偶而操作一下錄音機,一點都沒有要幫忙翻譯的意思。

一轉眼十年過去,回國任教,當年在法庭觀察到的「奇景」至今依然存在。上學期一名台灣科技大學選修「性別與法律」課程的學生在法院參觀約十分鐘後,略帶挑釁、戲謔的口吻問道:「老師,我們法院的通譯人員都是翻譯台語嗎?」這句話雖然隱藏了一些對於台灣語言的迷思與刻板印象,卻也毫不留情地指出目前法院通譯設置的窘境,刺激了我積極參與司改會今年度的火線議題「司法可親近性」計畫之子計畫之一「通譯制度改革」。

從小自己就是個容易相信的學生,相信老師所言、相信公平正義,當憲法老師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相信,當憲法教科書暢談人人有訴訟權時,我相信。只是進了法院才知道,「人民」指的是熟識中文、辯才無礙、懂得運用司法救濟管道的人民,這個訴訟權能否實踐要視情況而定,人人都有訴訟權,只是其中一些人的訴訟權實踐機會要比其他人多一些。

人民「使用司法程序」與「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能不能實踐,首先端視其能否流利的使用法院法庭活動所使用的語言,所以現代法治國家的法院體系多設有通譯制度,形式不一。我國法院組織法第98條即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然而,目前通譯在法庭上完全沒有發揮「溝通、翻譯」的功能。依照司法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各級法院94年度所編列預算通譯員額共230名,法務部各級檢察署設置通譯共49名,經其自行認定語言專長結果,其主要熟悉語言為國語與台語,次為客語,實無法應付目前台灣人口結構之快速變遷(參見圖表1、2)。

表一 各級法院通譯人數統計

項目 通譯員額 現有通譯人數 委任職(三等通譯) 薦任職(二等通譯) 薦任職(一等通譯)
人數 230 223 210 2 11
百分比 100% 94% 1% 5%

表二 各級檢察機關通譯人數統計

項目 現有通譯人數 公開甄選 高普特考分發 升等考試自行遴用
人數 49 16 4 29
百分比 100% 32% 8% 60%

在台灣當不諳中文者需要法律協助時,他們面對的是個可怕、無法理解的聲音亂碼,而透過這聽不懂的語言一連串運用卻又將決定他們關於生命、日常生活、自由與財產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事務。然而,仔細想想,其實當事人的苦難在出現在法庭前早已開始,日常生活溝通困難,發生衝突或問題無法解決,最後找到法律專業人員解決爭議時也可能再度面臨語言的障礙,而影響主張自己權利的平等機會。法庭的通譯制度,充其量只是司法程序其中一個環節而已,於刑事案件在警方、檢調人員著手偵辦案件時,語言就可能是保護自身權利的障礙了,民事糾紛也相同,即使找到律師協助,與律師在法庭前針對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的討論,可能也需要翻譯人員的協助。

宰制法庭的語言霸權主義

當常民不懂法令,一切保護他們的法律,對他們毫無作用;當庶民不會說統治者的語言,只有被壓迫的份;當常民不會說法官、律師的語言,就不能在法庭上說出他們的痛苦(通常是權利受到侵害所引發)和希望(希望如何解決問題或如何賠償的訴求),這些文字與語言所造成的社會原因原本就是社會上弱勢族群之所以容易遭受壓迫的關鍵因素,理論上,法院是個權利遭侵害可開始請求救濟的好地方,然而這些因素將隨著實務上法庭通譯制度之形同虛設,更加深這些相對弱勢族群的弱勢處境。通譯制度不彰問題相較於其他刑事、民事訴訟制度看似瑣碎,其實除了涉及人民最根本之訴訟權利,更涉及法律體系背後政治、語言、文化霸權的傲慢心態。本期專題希望能藉由通譯問題多方面的探討,喚起台灣人在重新面對多元文化的社會現實的同時,來要求我們的司法體系與法曹專業社群更敏感地面對一向不受重視的「語言上的少數」(linguistic minorities)的權益。

誰是「語言上的少數」(linguistic minorities)呢?「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是誰不通國語呢?「國語」意即全國統一使用的標準語,目前規定是中文(也有人稱華語),由台灣長期的被殖民歷史看來,國語並不是一直都是中文,之前是日語,1930年台灣人會講日語的有22.7%,1940年有51%,到了1944年,有71%的人能使用日語。

占多數的弱勢語言族群

台灣的官方語言在國民黨政府時由日文變成中文,而大多數的居民講的其實是非中文的語言,可能是台灣的閩南語、14種原住民語言、客語或其他來自各國家的不同語言。「台語」(或稱台灣的閩台語)則是台灣約四分之三人口所實際使用的語言。這個歷史淵源可以用來解釋在國民黨政府下,當中文成為國語,國語為法院體系統一使用的標準語。而面對實務上大多數的台語人口,台語成為大多數通譯人員主要精通的語言。

台語人口雖然在實際數目上為多數,但是在法院使用中文的法庭活動中遂成為「語言上的少數」。客語、其他原住民語言或近年來許多新興移民所使用的語言,其相較於法院通常使用的中文其弱勢地位自不在話下。

原來大部分的台灣居民第一語言並不是中文,所以當法院以中文為唯一通用語言時,我們應當正確地去了解,通譯制度不是單為「新移民」所創設的,通譯制度不彰、對語言上少數社群權益之漠視,是台灣社會自始以來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分種族、語言、文化,其乃關乎所有進行法庭活動的台灣人民之基本權益。只是我們習慣了統一標準語的制定,習慣了單一語言主導所有政治活動、沒有正視這個問題而已。

台灣是個移民的社會,而這個移民的活動還是正在進行式,雖然只有2300萬的人口,但是語言複雜,每個語言都有其特有的文化歷史,也有其個別的語用習慣,多元多種的語言文化系統使得台灣的生活豐富、多元、混亂、極具挑戰性。法律規範與司法體系最終是要為人民而存在,這個人民包括所有居住生活在台灣的人民,無分種族、國籍、階級、語言文化,當務之急,法院、法庭活動必須先確保所有人民其平等聽審的機會。

現階段在法庭活動時常發生的雞同鴨講、片段翻譯、隨便混過去的現象,不容忽視;在個案上,由負責處理紛爭之外事警察或由仲介公司暨當事人一方代為翻譯所可能引發之利益衝突,必須被正視;在個案上,情商社工人員兼為翻譯所造成其諮商、語言翻譯角色衝突所導致社工人員之本身之負擔和焦慮,必須解決。而以上礙於現實的替代方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疑慮,即法律語言不似一般生活用語,有其獨特的價值體系和語言規範,如果沒有基礎的法律專業訓練,會造成法律活動立即的障礙,最大的輸家當然是不懂中文的弱勢當事人。其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憲法保障即無法落實,法律,只是擺著好看的。

法律人必須具備多元語言能力

近期改革重點將在促成法院體系對通譯制度的落實改善,進而檢視語言少數者當事人與律師間的溝通是不是有類似的障礙;另外,因為所有法庭活動資料都是以中文紀錄,屬語言少數的當事人,其上訴權是否較一般當事人更難獲得保障?

長期來看,法律專業社群無法置身事外,必須重新檢視其專業倫理,努力思考擴大其法律服務於非中文的社群,其中一項可以從語言開始,建議各大學法學院開始培養具不同語言專長的法律人,從承認學生選修各種語言課程之學分著手,不要只限於英文、德文與日文,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們就有會說不同原住民語言、泰語、越語或其他語言的律師。台灣的法律專業社群例如律師公會或法學教育者,必須更批判性地思考其為所有人民服務的公益角色,積極擴展法律人的服務對象,先從自己的語言能力開始,培養對不同語言文化的敏感度。

在更遠的美好將來,等台灣人願意面對現實了,比較有自信了,也許我們可以開始思考「雙語法院」或「三語法院」的可行性,通譯制度是一個開始,讓我們「深入肌膚底層」,開始探索通譯制度背後隱藏的對語言少數者權益的漠視,讓我們邀請、煽動、鼓勵所有關心台灣司法制度改革的人民來改錯,指出光擺著好看的法律,指出「只愛戴皇冠卻裸身的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