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雞同鴨講:理與力爭—法庭通譯何去何從?

為了延續經濟競爭力,台灣於1989年起開始大量引進國際勞工,從事各種領域的勞動,其中包括製造業、營建業、家庭幫傭、監護等長時數、低薪資的工作。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的統計,截至2006年2月底,在台灣居留的國際勞工人數達到33萬1741人(參照表1),創歷年新高。此外中國人民申請來台居留的人數,到了2004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法實施後,更從前一年的8468人,一舉暴增至5萬3374人。台灣的國際色彩,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開放,變得更加多元。

多元但未融合,是族群之間產生衝突的主要原因。所謂的「大陸新娘」、「越南新娘」等外籍配偶,也成為人權團體關心的弱勢族群,原因之一便是移工、移民、國際通婚的情況已成為社會現象,其中以中國、越南籍配偶數量最多,根據2004年底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越南籍配偶達5萬5804人;而內政部境管局統計中國籍配偶自1992年1月起至2006年2月申請停居留的人數,累計更高達22萬5207人!國際勞工、外籍配偶在台灣土地長時間居留,語言、文化、生活習慣的差異過大,因衝突所引發的司法事件與人權爭議問題,也與日俱增。

語言:捆縛司法的符咒?

有關當局必須及早重視從1945年以來,再度由中國、東南亞大量入境的國際移工、婚姻移民在各種層面帶來的新衝擊。遺憾地是,我國的外語教育政策眼光僅止於國際語言「英語」,對與我國關係密切、距離甚近的東南亞國家語系,態度之冷淡,幾乎可以說到了「無視存在」的程度,當然更別說一般人民是否有能力區分出越南所使用的區域方言,或者老撾語、印尼語、菲律賓他加祿語的差異了。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闡述了人權的要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第10條也指出:「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我國在憲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等各種法律條文中皆不忘宣示「人權立國」的思想,「法院組織法」第98條明白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然而,所謂的「國語」,長久以來都只是「霸權者的語言」,根本容不得其他語言的存在。「法庭通譯人員」在法庭中的編制與身分角色,也和庭務員、法警相去無幾,更有甚者,只是一個襯托人權尊嚴的裝飾道具而已。

法庭通譯:尸位素餐之箇中翹楚?

民間司改會在2000年所作的《第6次法庭觀察報告》,曾有以下的觀察記錄:

「在詢問證人的過程裡,因其中一位證人是屬印尼籍的外勞,雙方語言不通,而且又不能確定證人是否瞭解法官問的話,證人似乎什麼都不知道就簽名具結,有些草率。」

而在2001年《第7次法庭觀察報告》中,通譯人員語言能力不足的問題仍然存在:

「除了無辯護人的被告在法庭上呈現明顯弱勢的對比之外,從法庭觀察的記錄中還可以發現,普遍觀察者都對『通譯』的存在提出質疑。由於目前通譯在法庭上完全沒有發揮『溝通、翻譯』的功能,從實際案例來看,通譯不但絕大多數不具備英語這項國際語言的能力,甚至連台、客語說得都還不如法官,反而需要法官在一旁提醒、糾正。也讓人不禁懷疑,如果遇到真正需要翻譯的當事人,目前的法院通譯究竟要如何提供協助?司法如何保障那些需要不同語言(甚至手語)的當事人?法院的通譯能豈不形同虛設?而這類當事人又如何得以享有平等的審判?

「而另一類比法官還要『威嚴』的通譯也不乏其人,讓庭下的當事人搞不清楚為什麼在法庭上有人比法官還兇?這類現象不禁令人懷疑:通譯存在的價值何在?如果只是按下錄音機或轉交證物,似乎由法警擔任即可,無須增加司法行政的人事負荷。而我們也要進一步質疑:通譯職位的資格為何?考選程序為何?考績如何評鑑?有沒有公平競爭的方式?還是淪為有權者安插私人關係的便宜位置?司法院應針對民眾對通譯的質疑提出說明,並公開透明化通譯的任用資格及考選程序,以杜絕弊端,並且應更進一步針對通譯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說明,否則明年立法院應刪減通譯所占之司法院預算,將司法預算轉往更能支援司法審判的支出項目。」

民間司改會曾向司法院要求提供最近一年的外籍人士涉案之刑事案件數、使用通譯案件數與專業通譯人數等等數據,但司法院表示並無相關統計資料。張世興律師認為,法庭應用通譯而未用通譯,或任用不適格之通譯而侵害人權之情形絕非少見。

法庭通譯怪譚

批判聲音言猶在耳,民間司改會特別走訪了數家有多次擔任義務通譯的社會服務團體,針對法庭通譯的品質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我國法院仍將法庭通譯當作「雞肋」來看待。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表示,在一宗越南新娘的性侵害案中,法庭通譯不通越南語,通譯竟然由人力仲介公司職員充當,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有意無意之間誤導受害者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法官詢問加害者的性器官有無傷口,但充任通譯的仲介不會傳達,竟向被害者說法官問加害者有無穿『尿布』,被害人心想豈無此事,於是回答『沒有』,法官最後裁定當事人敗訴。」當時旁聽的阮文雄神父回憶道。這件案子目前仍在上訴當中。

新事社會服務社指出,目前所服務的個案當中,大約有20%的比例必須循法律途徑才能解決。許多國際移工或幫傭的案件,往往在警察偵辦階段就會遇上溝通的問題,警方為了製作筆錄與辦案上的方便,往往認為社會服務團體是個麻煩,只想找人力仲介公司來充當翻譯。但仲介公司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往往和雇主站在同一陣線,迴護雇主,國際勞工幫傭往往淪為犧牲品。

新事社會服務社志工人員蕭愉珮也表示,有些個案是外籍勞工或幫傭與雇主或仲介發生糾紛而上法院,「但在偵查時,警方卻要被告反過來幫外籍勞工幫傭翻譯,筆錄的結果可想而知。此外,我們服務過的個案中,從來沒有任何法庭(或偵查庭)在開庭時,主動為外籍當事人安排通譯,即使他們早已知道當事人是外籍人士。」蕭愉珮強調:「一次也沒有。」

阮文雄神父提到有一次擔任一位長期被雇主性騷擾的個案,被害者精神上受到極大的壓力而自殺但幸運獲救,並向雇主提出控告。警方只找仲介公司擔任筆錄的通譯,在受害者與阮文雄神父的要求下,才同意讓阮神父協助翻譯。「沒想到等我暫離去上洗手間時,仲介公司竟然向警方表示受害者說她並沒有被性騷擾,而且在受害者傷勢穩定後的第二天一大早便將她從醫院帶走,並送到越南辦事處要求遣回。」

新事社會服務社韋薇修女也表示:「其實不只國際勞工,有些族群如原住民,對於使用『國語』的能力也不如漢人,這也是必須要正視的一點。」她曾經遇到一位原住民因為不諳國語,簽下對自己極為不利的契約書,造成權利的損失。這也顯示了另一個重點:通譯的語言翻譯層次,除了「語言」外,「語意」,特別是法律語言上的正確迻譯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院終於有了初步回應

法庭通譯人員是否仍然扮演法庭中尸位素餐的角色?司法院對民間司改會的質疑,終於有了明確的答覆。根據司法院於2006年3月27日回覆民間司改會的公文,未來將會具體改進的措施如下:

  1. 建立各種語言傳譯人才資料庫、育有需特殊語言通譯之案件,擬以人力外包方式因應。各法院將編列預算,俾支付擔任傳譯人員合理費用,以吸引人才加入。
  2. 通譯原則上遇缺不補,並視各法院業務需求,裁改為其他職缺。且訂定各等級現職通譯應具備之條件。
  3. 對於現職通譯人員,各法院將加強在職訓練,並視年齡、學習能力等不同狀況、選派適當人選進修外語、手語。於合理年限內仍未能達標準者,將研議轉任錄事、庭務員等職務之可行性。
  4. 法院所需各種通譯人才,將以適當管道廣為宣導,鼓勵有意願者申請加入人才資料庫。

做好新移民國家的準備

也許,在快速走向一個「新移民國家」的路上,台灣的腳步有點踉蹌。為了追求不斷的發展,我們必須面對移民、移工大量增加的現實,但這正是我們重新省思法庭通譯制度的大好時機。司法院的改革作為是否能一新耳目?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