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透視法庭萬花筒 ─愛彌亞案的法庭觀察紀實
2008-10-31
愛彌亞案,在台灣的殺人案當中,或許並非特別受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但因為愛彌亞東南亞移工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檢方所求處極刑的嚴重性,引起我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與好奇,更想要進一步瞭解關於外籍人士的司法過程,台灣司法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因此決定在2008年8月18日開庭這天南下高雄享受港都的熱情之餘,也到高雄地院好好觀察一下這個案件的開庭情形……。
正當我好整以暇的拿出筆記本準備時,忽然間有個兇狠的殺氣朝我而來……。
庭丁:「你在做什麼?你是記者嗎?」(兇)
我:「(心裡OS:要跟他說我是來作法庭觀察的嗎?……好吧!順著他的話說「是」好了,免得待會不能記錄)嗯……對啊!」
庭丁:「就算是記者你也要跟我登記,經過我同意你才能記!」(兇)
我:「(心裡OS:好大的官威!)可是法庭旁聽規則沒有規定說不能筆記啊……」
庭丁:「但是你要經過我同意!」(兇)!」
法官:「怎麼了?是記者嗎?」
我:「嗯」
法官:「你不需要對我們庭務人員的態度這麼強硬,這裡是法庭,我可以請你出去喔!
「何況法庭旁聽規則本來就有規定,法庭內不得抄錄、錄影、錄音,因為你是記者才讓你抄錄的,就算是記者也要請你遵守庭務人員的規定。」
我:「嗯!好,我瞭解,我會注意。」(心裡OS:明明旁聽規則只講不能錄音、錄影,哪來的規定說不能抄錄,算了!觀察比較重要,不要回嘴好了)
原訂9時45分開庭,因為等待翻譯的關係,實際開庭大約是從10時才開始進行,還未開庭前,就這麼樣先真實上演了上述「跟本案無關」的台灣法庭真面目,這跟賴英照院長想要拉近司法跟人民的距離恐怕還有相當的落差吧?
十點鐘開庭後,法官除了先向翻譯告知正確翻譯的義務,接著向被告解釋由於合議庭的其中一位法官有更換的關係,所以要把之前準備程序時所提的內容全部再提示一次,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表達無異議之後,隨即展開冗長的「前情提要」過程,前後大概費時超過一個半小時左右,直到11時40分。不過在這一個漫長的程序當中,法庭裡幾個角色的表現倒是我比較關心的部分。
首先是審判長的部分,我認為審判長表現得相當有耐心,對於被告的詢問都非常的和緩,也能等待翻譯者與愛彌亞完成溝通後再行下一個問題。對於辯護律師的意見也充分徵詢,「經常」地詢問被告律師有無意見要表示。合議庭裡的另兩位法官看起來也相當地投入,從頭到尾始終專注在審判長的問案過程當中,並沒有做其他事情或者打瞌睡的情況發生。
反觀檢察官的部分,我個人就覺得顯得有些誇張了。當法官詢問檢察官有無意見時,只見檢察官酷酷地說:「沒有」,要不就是看見檢察官不時地閉目養神,可以想見這位檢察官或許昨晚應該工作滿晚的,以致於睡眠不足啦!而當最後審判長要檢察官論告時,檢察官睡眼惺忪地唸完求處極刑以慰死者的起訴書內容,論告部分是「完美」的3分鐘演講。
而辯護律師有兩位,這兩位律師功課作得很足,不管是法官詢問問題或者要求論辯時,都能充分論理說明,而且口齒清晰、條理分明,換成我是被告的話,我勢必會因為有這樣的辯護律師而安心不少。
此外,法官也給予告訴代理人以及被害人家屬有論告的機會,告訴代理人大抵根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也提出幾點可疑之處,感覺對於案情的掌握有相當程度的熟悉,讓人覺得也是個認真的律師。而被害人家屬則也自行擬了一份說明作為論告時的輔助,在情感上感受到雖然家屬悲痛的情緒仍在,但在理智上,被害人家屬嘗試以理性的態度在法庭論告,令人感佩。畢竟在痛失親人的情況下,過去經常看到的是法庭上被害家屬失去理智的謾罵居多,此次被害者家屬在開庭過程能夠盡量忍住氣憤的情緒,相當不容易。
法庭上其他角色部分,則如同過去我在法庭觀察時常見的現象,書記官打字速度緩慢,通譯這次則是由替代役男所取代,但基本上也無法扮演翻譯的功能,而是必須另外請人擔任翻譯工作,我看見這替代役男不是扮演庭丁的角色收送文書,要不發呆,再不就是看自己的書,還同時拿起螢光筆在書本上註記,看來是要努力準備考試的樣子,退伍前的生涯規劃做得可真充實。
這次的開庭,耗時將近2個半小時才結束,在這個冗長的過程中,一路下來簡單就是「疲累」兩個字可形容,但是在「死刑」這件關乎一個人的生命的事情上,寧可務必在法庭上精準的求真、求實,在重大的刑案上,如何避免烏龍的判決一再發生,就是得仰賴法庭內各個角色努力的投入,確實的發揮程序正義,才有可能達成實質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