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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就應該修正的支付命令

陳先生有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命他在期限內支付10萬元給銀行,連忙向銀行確認,才發現自己的名字被盜用申請信用卡,積欠大筆卡費。報警後,警察安慰說,等檢察官起訴後支付命令就會自動失效。未料,數日後,陳先生竟收到法院查封財產的公文。原來陳先生逾期提出「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銀行依法向法院聲請查封財產。

支付命令只要確定,就跟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陳先生唯一只能提起「再審」尋求救濟,而成功機率,從2009年至今僅有「百萬分之5.3」!

許多民眾根本沒有欠債,只因為不了解法令,加上支付命令的核發僅由「司法事務官」書面審查就核發,剝奪民眾向法官當面說明的機會,被迫永遠負債。核發時輕率容易,確定後救濟困難,使得陳先生的故事成為眾多支付命令悲劇的冰山一角。

事實上,司法院早在2000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第713次會議中決議,如果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務官以電腦統一格式大量核發,就應配套修訂嚴密之程序設計,並考量是否應有即判力。該次會議邱聯恭老師、孫森焱老師、陳榮宗老師…等委員深謀遠慮,但司法院遲遲未檢討改善,容任悲劇發生。

日前(13日)民間司改會與朝野立委在立法院舉辦《民事訴訟法》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支付命令修正草案之記者會,盼藉此次修法,讓支付命令債務人有救濟管道,包括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以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且範圍擴大到修法前的支付命令也可提出再審救濟。沒想到,司法院15日發出新聞稿說,民間的修法「尚非妥適」。至於哪裡不妥適?民眾問題如何解決?毫無說明。

支付命令或許有迅速定紛止爭的優點,但是「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逾期無異議,等同無法救濟」的缺陷禍患無窮,整體制度的檢討修正不該再拖延。司法院早在15年前意識到支付命令應該要修正,更無理由拒絕這次的修法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