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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徐來,自強無罪~無論千日萬日,總待正義花開

各位朋友:
徐自強案已走過十九個年頭,並在農曆年後第一天(2/24)進行更(九)審準備程序,討論共同被告「對質」的可能;本案更將在3/4(三)上午進入審理程序,而徐爸爸也將出庭作證,論證本案的事實依據。

本期電子報整理徐自強案的案情及爭點,邀請各位關心司法、關心徐自強案的朋友一起了解徐自強案,並參與3/4(三)的法庭旁聽。

  • 時間:03/04(三)09:30
  •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二樓)

發生什麼事?

矛盾的共同被告自白

黃春棋供詞(1995/09/28) 陳憶隆供詞(1995/10/22)
3人犯案(黃春棋、徐自強、陳憶隆) 4人犯案(增加黃銘泉)
1輛(贓車) 2輛車(贓車+陳憶隆車)
徐自強一同上山,共同埋屍 徐自強中途離開,回現場擦拭指紋
陳憶隆以刀殺人 黃銘泉以刀殺人+硫酸毀屍
(硫酸是徐自強事前購買)
犯案後,立即返家,兩、三天後才開始打勒贖電話 犯案後,三人回到徐自強龜山住所,並將徐自強找來,四人共商勒贖事宜
勒贖電話黃、陳、徐三人都有打過 勒贖電話徐自強沒有打過,因為徐自強認識被害人家屬
  • 1995.9.28 黃春棋向警方供稱

    •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山區
    •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 1995.10.22 陳憶隆的供詞

    •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害人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逃亡與面對

  • 1995.9.29

    黃春棋落網後第四天,徐自強從報紙上看到自己涉案的新聞。在與家人討論過後,因為擔心被警察刑求,展開了逃亡的生涯

  • 1995.10.6

    徐自強透過律師提出案發當天(9/1)上午的不在場證明(此時陳憶隆尚未落網);當天上午10:47,他正在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2之1號)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

    9月1日中午,徐自強回蘆竹媽媽家用餐,有證人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車送修;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 1996.5.16

    黃春棋與陳憶隆一審被判死刑,因為擔心兩人被執行後,死無對證,徐自強於6月24日,在律師的陪同下,主動投案

上沖下洗的死刑判決

從一審開始,徐自強前後經歷六次死刑判決,但都未能確定,直到2000.4.27,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裁判,確定了徐自強的死刑定讞。

法院判決死刑是根據:

  1. 共同被告的自白

    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黃、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而殺人,是唯一死罪,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

  2. 不採用不在場證明

    法院曾兩次駕車從綁架地點(大直)到徐自強龜山租屋處。第一次因為迷路,花了一個多小時,第二次由陳憶隆帶路,花了45分鐘。因此認為,徐自強在大直綁架被害人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回到現場,擦拭指紋,之後再返回龜山,前往郵局領款。

  3. 有利的證人都在維護徐自強,不可信

    徐自強岳母、妻子及母親所述,證明徐自強9月1日沒有參與犯罪的證詞,皆是維護徐自強的說法,不能作為徐自強有利之認定。

  4. 徐自強在9/18、9/21租車,取贖時使用

  5. 預謀作案

    被告等人事先準備硫酸、手銬、手套、小武士刀等犯案工具,並挖好埋屍用的洞,可見是「預謀」犯案,所以判決死刑。

監察院調查報告

2001年2月8日,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

  1.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有很大的問題
  2. 徐自強若真有涉案,不可能以自己名義於9/18、9/21兩次租車,並以妻子名義還車。一般人若明知有涉案,明顯不可能會這樣做。
  3. 綁架後,要回到現場擦指紋,再趕回龜山,時間上真的可以這麼順利嗎?
  4. 共同被告說,9月1日下午,四人一塊商議。徐自強下午的行程,怎麼會不重要?

含冤莫白

除了監察院報告中提出的疑點外,在前述的法院有罪判決中的認定,僅憑共同被告矛盾百出的自白及兩張租車單,便將徐自強判處死刑。

  1. 矛盾百出的自白:根本沒有硫酸

    除了前方表格點出的兩位被告自白的不一致外,自白內容也與科學證據不符。

    楊日松法醫於案發當時(1995年)作成的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膚「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

    但法院到更六審為止仍認定:徐自強在桃園縣龜山鄉一「不知名藥房」購買硫酸3瓶作為毀屍滅跡之用。於「不知何時」在「不知名藥房」買了「根本不存在」的「硫酸或是鹽酸」,阿強總共被判六次死刑,一度定讞、差點成為槍下亡魂。直到更七審,法院才否定了「硫酸的存在」,但仍採信自白的其他部分,認定阿強「只有」參與擄人勒贖,判處阿強無期徒刑。

  2. 證據不足

    審判過程中,沒有證明徐自強與另外兩名被告緊密聯繫的通聯紀錄、勒贖錄音沒有徐自強的聲音,由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內湖分局三個單位組成,調查黃春樹綁架案的「901專案」文件,都憑空消失。

  3. 共同被告翻供

    • 共同被告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
    • 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說好的無罪推定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1. 犯罪事實應該依照「證據」認定

    也就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2. 釋字582號要求

    共同被告的自白(1)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2)不得作為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2)還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3.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推定為無罪

    這就是證據法則的帝王條款:「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法院就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

徐案重新審判:問題解決了嗎?

  • 2005.5.26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審
  • 2009.12.8 更六審宣判,徐自強依舊被判處死刑
  • 2011.11.25 更七審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 2012.5.18 更八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 2013.4.29 徐自強案進入更九審

共同被告證詞能否採用?

釋字582號之後的審判程序,雖然共同被告被傳喚到法庭但還是沒有經過法定的詰問程序,仍不符合釋字582號的要求。

法律規定 再審後的陳述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158-3條
證人未具結者,證詞不得作為證據

更六審:黃春棋、陳憶隆當庭沉默不語

更七審:黃春棋、陳憶隆當庭拒絕回答

更八審:黃春棋當庭沉默不語
陳憶隆同意交互詰問,但面對有關徐自強的問題,都稱:忘記了、不知道、不會回答

釋字第582號解釋
證人於審判中應具結並接受被告詰問,其陳述始可採用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正義還在路上

這十六年來,我都一直在做同一件事,就是不停的證明自己無罪。

徐自強,2012/05,於司改會

徐自強案已走過十九個年頭。在第一個十年,監察院及大法官會議紛紛對本案表示了意見,而在第二個十年,我們衷心期盼法院能遵循法規、勇於作為,還給清白之人一個無罪的判決;不要再有第三個十年,徐自強案,需要你我共同的關注!

支持無罪的因素 不符法則的證據
  1. 不在場證明
    • 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在郵局提款
    • 謀議分贓時,徐自強在媽媽家、去租車
  2. 勒贖電話沒有徐自強的聲音
  3. 徐自強9/18、21以自己名義租車
    (監察院調查報告)
  4. 沒有三人之間的通聯紀錄
  5. 主動出面投案
  6. 陳憶隆:徐自強沒有參與
    • 沒有逮捕前,打電話給徐媽媽
    • 死刑確定後,寫自白書給徐媽媽
  7. 黃春棋:徐自強沒有參與
    死刑確定後,向徐媽媽表示
不符合法律的共同被告自白:
  1. 沒有可信度
    同一人前後、兩人間互相矛盾、反反覆覆,並與科學證據矛盾
  2. 交互詰問違反證據法則
    • 釋字582之前,沒有經過徐自強與律師的交互詰問
    • 釋字582之後,沒有依照證據法則具結,無法實質交互詰問
  3. 違反證據法則
    沒有補強證據(刑訴156II)
檢方沒有提出客觀科學、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