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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有下一個「支付命令冤案」

各位朋友:
因支付命令核發寬鬆,近年遭廣泛濫用,受害者眾多。在上週我們召開了支付命令修法記者會,並徵求受害個案,希望集結民意推動制度的修正,不要再有下一個「支付命令冤案」。

本期電子報由林易志律師與大家說明什麼是支付命令,以及現行支付命令的種種問題。除了支持制度改革外,也學會保護自身權益。

何謂支付命令?

在說明為何要發起本次支付命令修法前,先讓我向各位說明,何謂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依現行規定,債權人得以書狀填妥債務人所積欠的金額和欠錢原因後,不用提供證據,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法院只要收到聲請後,不用審核債權人所言是否屬實,也無需聽取債務人得辯解,即可向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超過20日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該份支付命令即產生確定判決效力。換言之,就是「債務人欠錢」這件事已經三審定讞!此時,債務人如果爭執自己並無欠債,唯一的法律途徑就只有再審。然而,債務人如果提起支付命令再審,不論理由如何正當,證據如何充足,幾乎無法成功。換句話說,只要收到支付命令後,逾期提出異議,縱使債務人根本沒有欠錢,仍要依法還錢給債權人

或許,您會好奇,為何支付命令沒辦法成功再審?主因在於支付命令與我國再審制度間的不相容,我國再審制度是專為法院判決,即訴訟審判程序所設計;而支付命令雖能產生三審定讞效力,但終究非屬判決,無法相容當屬必然。支付命令與再審制度的現況就好比,法律規定「病人有權利可以看醫生,但只能看獸醫」一樣扯,法定的再審事由實際上都無法對支付命令進行救濟。

若欲解決這個難題,最簡便之法,就是透過修法,使支付命令不再有確定判決效力,只有執行力,讓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權利略為衡平。當支付命令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時,債務人就不以再審作為唯一救濟方式,而債權人在債務人逾期異議後,仍然可以持該份支付命令去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只是債務人可能會在債權人查封財產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作為救濟。而如此想法,正是本次支付命令修法律師團的修法方向。

不要再有下一個「支付命令冤案」

起初會想發起這次修法行動,是因為遇到許多沒有欠錢的債務人,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逾期提出異議,進而被債權人查封財產。這種情況,我稱之為「支付命令冤案」。在此,粗略分享兩則我曾遇過的案件。

一位30歲左右的上班族。他的母親在他9歲那年向銀行貸款,銀行要求母親必須將全部未成年子女,都列為連帶保證人(包含這名上班族),才願意放款。

母親在經濟壓力下,只好照辦。但,銀行並未因此放過這些小孩,隨即對母親及小孩們聲請支付命令,並對母親謊稱:「支付命令是法院認證的借款證明,收到後放著就好。」母親不懂法律,相信銀行的說法。數年後,小孩成年,這名才踏入社會工作的上班族,便遭到銀行聲請查封薪水…。

一位5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父親生前有巨額負債,他在父親去世後立刻辦理拋棄繼承。

數日後,銀行得知他父親去世,便主張他已繼承父親債務,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他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自認已辦妥拋棄繼承,無異議必要,便放著不管。

孰料,銀行便持該份支付命令查封他的房地。此時,他才驚覺大事不妙,卻也大勢已去。

這兩則案件,若銀行是採取民事訴訟方式追償,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銀行必然敗訴無疑,但,在支付命令中,卻是完全相反的結局。如此弔詭情況,更加凸顯支付命令的問題,現行的支付命令完全無視法律、忽略事實,不給債務人任何反駁的機會,並在債務人從未見過法官的情況下,只憑藉「債務人20日內沒有向法院異議」,就讓一個人背負「經過法院三審定讞」的債務。

並且,因一般社會大眾不諳法律,誤將支付命令產生的問題,認定為「法官被銀行收買了!」讓原本已不受人民信任的司法機關,更雪上加霜。

支付命令的修法需要您的支持

為解決現行支付命令的種種問題,民間司改會成立了支付命令修法律師團。

歷經一年的密集開會討論,支付命令的修法草案終於完成,並在今年1月13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但,司法院卻在2天後,以新聞稿的方式,表達本次支付命令的修法尚非妥適,間接表達拒絕之意。司法院此舉,若從修法後,法院業務會增加的角度而言,並不意外,但卻令人遺憾。

其實,司法院早於89年7月18日第713次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議中,就討論過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的問題,並且在該次會議中做成附帶決議:「只要支付命令改採司法事務官以電腦單一格式的方式核發,即有針對支付命令再行修法並且修改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之規定」。事實上,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務官以電腦單一格式核發之情況,距今已有數年之久,但司法院卻完全將此決議遺忘殆盡,拒絕此次修法,讓人覺得昨是今非,無言以對。

雖然修法之路漫長,但請您繼續支持我們走下去。支付命令修法不只是修法,而是藉由修法,不讓15年前就應被解決的法律制度問題,再繼續禍延下一個15年。這不僅是公平正義的問題,更是世代正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