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與鄭性澤
2015-9-07
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解釋的主角徐自強,被訴共同擄人勒贖殺人案纏訟二十年,距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公布也超過十年,日前首次獲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預想檢察官不可能承認起訴錯誤,勢必提起上訴,之後還是要看最高法院法官的態度。
不久之前,倒是有件確定死刑的判決「鄭性澤殺警案」檢察總長代表偵查體系認了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指出確定判決違法採用鄭性澤遭警刑求後未久,在檢察官前同有違反自由意志的自白筆錄,希望審判體系重新考慮判決的合法性,無奈最高法院不願承認錯誤,還是駁回檢察總長的上訴。
很多人說,徐自強案是審判體系的反省,若真是如此,也僅限於高等法院的下級審,從鄭性澤非常上訴案被駁回可以看得出來,最高法院還陷在包裝成「司法威信」的面子之爭裡。最高法官腦袋想的不是刑事被告可能被冤枉的生命或自由,而是前輩或同事的確定有罪判決怎麼好意思推翻,開啟非常上訴不就承認原來的法官判錯了,尤其當初曾參與鄭案事實審的受命法官與審判長,現在可是分居一、二審法院的院長。
所以徐自強的死刑確定判決,是靠大法官解釋推翻的,即使因而重新開啟再審,法官還是曾維持死刑判決,後來雖改判無期徒刑,上訴之後,最高法官還指責事實審,怎麼可以推翻之前確定死刑的共犯被告(黃春棋、陳憶隆)之犯罪事實,以此為由撤銷發回,不是質疑事實審證據不足或違法,更沒有自為無罪判決的勇氣。
面對檢察總長對鄭性澤案違法判決的質疑,尤其是不正訊問自白的繼續效力:警察刑求鄭性澤取得自白,一個多小時後,換成檢察官到鄭性澤戒護就醫的醫院訊問,刑求的警察都在,鄭性澤不敢翻供,只能再次自白。檢察總長質疑,既然法官排除警詢自白筆錄,為何容許這份檢察官面前的自白筆錄?也就是鄭性澤被定罪的唯一一份自白筆錄。因為鄭性澤在幾個小時後,坐著輪椅被推去現場模擬時,終於鼓起勇氣,向在場的檢察官喊冤,說他沒有開槍,從此開始,鄭性澤始終否認開槍殺警,而殺警的羅武雄已在現場與警察槍戰時被擊斃。
依據媒體報導的駁回理由,最高法院不去討論檢察官製作第一份筆錄時,是否承繼了警方刑求所營造的強暴、脅迫等不正訊問氛圍,導致鄭性澤的心理強制與壓迫是否仍延續,而影響其陳述的自由意志,反而倒過來,用距離刑求更遠的檢察官第二次偵訊筆錄,因為鄭已翻供否認殺警,可見有自由陳述的能力,足見在醫院的第一次筆錄未違背其意願。這是甚麼邏輯與法理?繼續效力討論的是警詢不正訊問的效力往後延續到何時,最高法院卻用被告後來已翻供來反推先前的自白有任意性?如此所有翻供否認犯罪的被告,先前的自白筆錄豈不都有效?更別說這是在嘲笑被告意志不堅嗎?要嘛別畏懼警察報復,第一次見到檢察官就該翻供,撐到第二次偵訊才翻供,算你自己意志薄弱活該?
被王文孝不實在的「他白」牽連的蘇建和等三人,十餘年後再審無罪確定(這可不是最高法院確定的無罪判決)。蘇建和當年在汐止分局刑求逼供下,仍然不承認犯罪,但移送到檢察官訊問反而自白殺人,因為他撐不住崩潰了,他以為所謂的檢察官只是官階更高的警官,若再否認下去,不知道還要遭受甚麼凌虐折磨。
認清法院的人權保障功能
這可能才是人民認知的檢察官,甚至恐怕也是許多檢察官自許的角色。人民能否清楚分辨檢警角色的差別,以及檢察官在一般人民心中的印象是否只站在警察這邊,檢察官真的有勇氣在眾人皆曰可殺之際,反過來去調查子弟兵警察是否對被告惡形惡狀?別說檢察官了,就算是法官,真的敢於檢驗檢警偵辦案件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看鄭性澤案的確定判決,連直接認定警察構成刑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都不敢明說,只拐個彎說:「本件係屬殺警案,承辦警員與被害警員在感情上有相當密切關係,本院就警詢自白是否出自被告之自由意志有合理之懷疑,而不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反正(好在?)還有檢察官的第一份自白筆錄可以採用嗎?既不得罪警察,也能定被告的罪。
再看看徐自強案,歷經二十年、更九審,才終於有法官敢不採信共犯於檢警面前的「他白」,否定警察蒐證、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如果最高法院形塑的審判文化始終傾向檢警,以維護治安為職志,你要一個遭受國家暴力刑求的被告怎麼敢鼓起勇氣找檢察官、法官申冤?誰知道檢察官、法官會不會幫著警察,讓被告更生不如死?
法官唯有自白,數十年來,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審判體系所追求的「司法威信」,只是鞏固檢警公權力的國王新衣,而非建構在人權保障之上。如此才能明白,為何徐自強要拖過二十年才能換得無罪判決;而鄭性澤為何不敢在第一時間向檢察官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