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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二十年

高院更九審改判徐自強無罪,理由就是「無罪推定」,新聞稿內四個字鏗鏘有力打在心上,讓人激動不已。歷經20年的「徐自強案」,在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內,坐滿的民眾屏息靜氣等待判決,當審判長謝靜恆宣佈:「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肅穆的法庭霎時也抑制不住歡聲雷動。

徐自強案發生在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被害人在內湖遭黃銘泉、陳憶隆及黃春棋綁架後,隨即帶至汐止山區殺害。陳憶隆及黃春棋輪流向被害人家屬勒贖,後來兩人分別落網並緊咬徐自強參與犯案,黃銘泉則於隔年死於泰國。

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們都懂,但本案只有兩位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而且,義務律師們認為警方專案小組可證明徐自強未參與犯案的資料,均遭警方以納莉風災淹滅為由,莫名消失。反而是徐自強可以提出種種的不在場證明,但這些在更九審之前,法院矇眼不理。徐自強無奈的說,這二十年來我一直在做的,就是證明自己無罪。

86年,在那個司法還威權,人權還奢侈的時代,徐自強沒有機會與兩位共同被告對質詰問,一路判死,89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隨時都有可能被執行。民間司改會緊急展開救援,期盼槍下留人。

15年的救援過程中,這個經不起檢驗的「有罪」判決,陸續遭檢察總長提出5次非常上訴,創下司法紀錄。90年監察院調查直指判決違法;92年政治大學何賴傑教授、東吳大學黃朝義教授、台灣大學李茂生教授聯合發表判決評鑑,認為判決僅根據兩位共同被告的自白互相補強,欠缺其他證據,流於草率。直到93年,釋字582號公佈,徐自強案終露曙光,暫時免於一死。

面對著釋字582號的要求,法官該怎麼判?釋字582號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平審判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依著釋字582號及刑事訴訟法第158-3的要求,共同被告是證人,應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踐行了這個法定程序,共同被告的陳述才能夠作為證據。

我們以為釋字582救的了徐自強,然而,兩位共同被告在檢警面前不利於徐自強的供詞,如裹著毒藥的糖蜜,引誘著更六審、更七審與更八審的法官們繼續採用,結果就是釋字582號一直被架空。終於,更九審法官們回歸釋字582,認為黃春棋的證詞沒有證據能力;陳憶隆的說法,也因為有與常情違背的重大瑕疵,不被採信,徐自強才能獲判無罪。

徐自強更九審判決只是邁向正義的第一步,其他的冤案包括鄭性澤與邱和順,仍在死牢裡等待上天的眷顧。我們僅能藉此提醒著法官,謹守無罪推定依法判決。當司法謙卑的認知自己也會犯錯,並且願意改變時,才是捍衛司法尊嚴最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