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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花開,向三位勇敢的法官致敬

纏訟20年的徐自強案,歷經7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1次大法官解釋、5次非常上訴,而在昨日(9/1)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

本案發生在民國84年,建商黃春樹遭人綁架撕票,嫌犯黃春棋、陳憶隆先後落網,並供出尚有共犯徐自強。然而,除了黃、陳二人的自白外,本案無任何直接證據可證明徐自強有涉案,徐自強甚至可提出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但由於兩位共同被告一口咬定其有參與,於是徐自強遭判決死刑。

在本案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情形下,徐自強義務律師團在2003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並作成釋字582號解釋,此號解釋大略的意思是認為必須針對黃、陳兩人進行交互詰問,才能確保兩人證詞的可信度,如此也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認定,應審慎、嚴格的標準。

然而在釋字582出現之後,黃春棋並不願意在法庭上接受徐自強律師的交互詰問,而陳憶隆雖曾經在更八審接受過交互詰問,但對於關鍵的案情仍常以「不記得」作為回答。由於本案缺乏物證、人證又不充分,按理來說徐自強早該在大法官作成釋字582之後就獲得無罪,但無奈司法仍舊以不充份的人證將徐自強定罪,又再經過10多年才終於在昨日獲得第一個無罪判決。

落實無罪推定,避免冤案發生

著名的蘇建和案,經歷21年後獲得平反。徐自強案到目前為止也花了20年,而人的一生中,能有多少個20年?在兩個案件中都有類似的問題是:無罪推定原則是否落實於我國的司法體系中?要求每位審判者心中皆堅守無罪推定,坦白說,這並不容易,但正因如此,更顯得昨日三位法官的難得。這三位法官坦然面對本案證據不足的問題,勇於以「無罪推定」的精神寫出無罪判決,相信三位法官的勇敢,會在世人心目中留下深遠的印象。也期待無罪推定的精神能更加落實於司法實務上,減少下個冤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