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的同案被告們說了什麼?
2015-7-15
攝影/蔡名修
《徐自強案》更九審在7月8日進行第二次的證據調查程序,合議庭繼續提示共同被告黃春棋及陳憶隆歷次的筆錄,由辯護律師針對證據能力及證明力表示意見。由於歷審判決徐自強有罪的證據,是共同被告緊咬徐自強涉案的陳述。當記載著兩位共同被告陳述的筆錄,在法庭上,一頁頁被攤開檢驗時,自我矛盾、互相衝突盡顯,窘態畢露。
我以當日法庭觀察筆記為基礎,整理如下: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堅定的要求法官的判決書裡要詳細交代犯罪動機。因為犯罪必有故意,而故意的形成,又必緣於犯罪動機,這是犯罪心理的必然過程。所以,「動機為何」,法官均應於判決書內詳加記載,才足以作為認定犯罪故意的依據。
事出必有因。擄人勒贖殺人在民國84年是唯一死罪(依據91年前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若非出於極強烈的動機,不會鋌而走險。如果法院認定徐自強真有犯案,應該要詳加交代他的犯罪動機。
歷來判決認定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與徐自強四人都是因為需錢孔急而犯下這一票,但是:
黃春棋確實有積欠賭債,賭債金額,他自己說法前後不一,也跟證人證詞不符。但無論是一千多萬或者是兩百多萬,高額負債,都使得他有最強烈的犯罪動機。
徐自強在84年案發時不缺錢,無負債,沒有經濟問題,反而是其他共犯黃銘泉、陳憶隆有欠徐自強錢:
徐自強說他在82年時,以一百多萬購入大卡車,開大卡車維生,每月約有十多萬元進帳,後來因開車的風險較高,約七、八個月後賣掉。同年也有買一台小客車花了四十六萬,後來賣掉換雪弗蘭轎車。83年,徐自強與哥哥還共買了兩戶預售屋。案發當時,他也與妻子共同經營檳榔攤生意。為此,徐自強向法院提出包括土地、房屋、大貨車及小客車的買賣契約書,證明其有財力購買房屋及汽車。
雖然,陳憶隆在84.10.22落網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說:我們四人(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與徐自強)都缺錢用,徐自強稱有向岳家借錢,及貸款要還。但是,徐自強的岳母張喜妹在8.28高等法院更四審審理時,作證說:徐自強沒有向她借錢。
歷審判決無視客觀證據,只相信共同被告的陳述,認定徐自強經濟不順遂,草率推論徐自強有犯罪動機。
黃春棋與陳憶隆承認犯下這起擄人勒贖殺人案,依照合理的經驗法則,這兩人對於案情細節可能因為記憶而有些微出入,但對於「重要關鍵事實」,應該不至於差距太大。
對於「是誰提議要幹下這一票?」、目的是「討債」還是「勒贖」的關鍵問題,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說法,非常驚人:
在法庭裡聽到這個複雜的排列組合,我心裡想的就是:鬼話連篇!
歷審法院原則上認定的事實都有這一段:84年8月下旬起(84年8月29日前),共犯們前往被害人黃春樹住處附近守候,觀察被害人黃春樹上下班之作息時間。
那到底有誰曾經參與這一段的「場勘」?
歷審判決認定,擄人當天,9月1日早上7點多,黃銘泉、黃春樹、陳憶隆及徐自強四人,開兩台車到被害人黃春樹住處後,然後持刀將被害人黃春樹車輛的左前輪刺破。
後來,8時40分時,被害人黃春樹從家中出門,發現左前車輪破了沒氣,準備從車後行李箱拿出備胎更換時,黃春棋、徐自強、陳憶隆一擁而上,由陳憶隆拿小長刀抵住黃春樹頸部,黃春棋拿手銬銬住黃春樹,徐自強在旁幫忙推拉,一起將被害人押上黃銘泉所駕駛的贓車後座中間,徐自強、黃春棋分別坐在被害人左、右兩邊,黃春棋銬緊被害人雙手並以膠帶貼住被害人雙眼,避免他脫逃。
關於「究竟是誰刺破輪胎?」的問題,整理兩位共同被告的說法是:
到底擄人時,是持刀押上車再銬手銬,還是先銬手銬?究竟有沒有使用手銬?當時是請被害人上車,還是押上車?一團迷霧!黃春棋與陳憶隆推來推去,想到就拉徐自強下水,他們的陳述真的可信嗎?
為何8.30、8.31會擔心被發現,何以9.1就不會擔心被發現?押人時,有持刀、手銬押制被害人, 9月1日早上8點40分是上班上學交通顛峰時間,地點在北安路人車出入的地方,說反而不會讓人起疑,是神邏輯!
「連」偵查的檢察官都提出疑問,陳憶隆卻沒有合理的說明,代表他的說詞有可能是亂編的。已死去的黃銘泉,從來沒有在訴訟過程中說話,沒有客觀證據支持黃、陳兩人的說法,但起訴書及歷審判決書卻可以照抄兩人的陳述絲毫不覺有疑。
有一件事情值得探究,被害人太太黃玉燕在84.09.02知道先生被擄走後,特地到住處附近的巷弄尋找先生的車子,在附近「植福宮」前的路邊發現車子還停在那裡,於是打電話給公公黃健雲,黃健雲轉告當時在其住處協助處理的警員,並將後續均交由警員處理。(參黃玉燕在100.8.19高等法院更七審審理時作證證詞)
被害人父親黃健雲在84.11.08檢察官偵訊時作證說:「這幾天我們領回我兒子的車,駕駛座及左後座的安全帶都被割下。」,但同一天檢察官訊問陳憶隆時,他說:(有無將死著車子上的安全帶割下?)沒有。
如果,押人上車的方式是如同黃春棋、陳憶隆兩人的陳述,說被害人是在取備胎時被押上共犯的車子,那被害人車子的安全帶不會,也不需要被割下。反之,從「被害人車子的安全帶被割下」,黃春棋、陳憶隆陳述押被害人上車的方式,就有疑問。
讀到這,「鍵盤柯南」們是否看出什麼端倪?
當年,為了偵查此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簡稱臺北市刑大)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三個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在案發後,專案小組只有這輛車的情況下,一定會想從車子挖出所有可能的蛛絲馬跡,對車輛進行搜索、扣押及指紋、DNA採證。
結果呢?更七審判決這樣寫的:卷內查無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有對之作任何勘查、搜索等作為,經函詢相關機關是否檢送相關資料,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覆稱:因90年9 月份遭受納莉風災緣故,針對本案已無留存相關案卷。
義務律師團得知後,調取大台北地區納莉颱風淹水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與臺北市警察局辦公室位址都不在淹水地區範圍內。義務律師團向更九審合議庭聲請傳喚相關員警說明,至今仍未獲同意!
警察單位是不是在隱匿什麼?檢察官舉不出客觀證據也沒關係嗎?還要多離譜,才能撼動黃春棋與陳憶隆的陳述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
徐自強案中,共同被告陳述矛盾,簡直可稱為「傳奇」的地方有二:《擦指紋傳奇》與《硫酸傳奇》。
《擦指紋傳奇》,要從「殺人時,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在場」,開始說起。
歷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大致是, 84年9月1日案發當日早上7點多,共犯們開著兩部車到被害人黃春樹大直北安路的家,在擄到並將被害人押上車之後,在將近早上10點多時,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然後在下午2點多到4點多,返回徐自強桃園的住處,瓜分從被害人身上取得的財物,並討論向被害人家屬勒贖事宜。
關於「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在場」這問題,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說法,整理成表格。
共同被告說法 | 按照時間排序,小結與質疑 |
黃春棋在84.9.27警詢、9.28警詢及84.9.28偵訊時都說:徐自強有上山參與殺被害人 | 黃春棋在警詢與偵訊時說:徐自強「有」在殺人現場。 |
徐自強84.10.6提出09.01早上的不在場證明(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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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憶隆在84.10.22落網當天的警詢時說:9.1(擄人上車)開動了一段路程後,徐自強便在附近加油站附近先下車,返回綁架現場查看動靜並且負責清理,擦淨黃春樹車上我們可能留下的指紋 | 陳憶隆警詢時說:徐自強「沒有」在殺人現場,因為徐自強先下車,回去被害人車子那邊擦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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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憶隆在84.10.23偵詢時說:9.1開了一二分鐘,黃銘泉叫徐自強下車擦指紋,並叫他清理後直接回龜山他家裡等我們。 檢察官追問:此等如此重大,為何讓徐自強半途而廢? 陳憶隆回答:因為當時好像被人看到我們綁黃春樹,我們二部車不宜在那裏等他,他沒有交通工具,所以就叫他先回去 |
陳憶隆偵訊時說:徐自強「沒有」在殺人現場,因為徐自強先下車,回去被害人車子那邊擦指紋
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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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在陳憶隆落網後,84.10.26偵訊時,仍然說徐自強有上山參與殺人。 但是當檢察官問黃春棋:徐自強提出不在場證明,有何意見時?黃春棋竟回答:我不知道。 |
黃春棋還是說:徐自強「有」在殺人現場 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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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在84.11.2寫給士林地檢署的自白書,改口說「...見被害人出來,我哥和徐自強、陳憶隆就下車和被害人說話,不久我哥和陳憶隆和被害人就一起上車,徐自強並沒上車,我哥告訴我說:『徐自強有事要先走不用等他,被害人車子壞了不能開,我們載他去公司上班。』」 |
黃春棋改口說:徐自強「沒有」在殺人現場 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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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在陳憶隆落網後,84.11.8接受檢察官偵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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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說:徐自強「沒有」在殺人現場,並堅持說他不知道理由。 |
黃春棋在85.7.1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說:黃銘泉要徐自強回被害人停車處擦指紋,所以徐自強沒有跟著其他人去埋屍的地方 |
黃春棋說:徐自強「沒有」在殺人現場,因為徐自強要先回去被害人車子那邊擦指紋 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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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在85.8.30高等法院審理時說:我哥哥叫徐自強回到被害人車上,擦被害人車上的指紋,我們就先走了 |
黃春棋說:徐自強沒有在殺人現場,因為徐自強要先回去被害人車子那邊擦指紋 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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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徐自強到底有沒有跟著到汐止山區殺人這麼關鍵的事實,黃春棋自己前後說詞不一,跟陳憶隆的說法也不相同,法院相信他們而不願意相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在85年10月11日的上午,親自模擬,從擄人的地點大直(北安路),開車到徐自強領錢的郵局,大約一小時左右抵達。另外,合議庭還請內湖分局的員警,模擬走了另一條路線,也只花了四十五分鐘。
根據這兩次的模擬,法院認定,徐自強參與綁架黃春樹,在早上九點時下車擦拭指紋,有從容的時間在當天的十點四十七分左右,出現在郵局。因此陳憶隆的《擦指紋說》是可信的,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什麼都無法證明。
此外,陳憶隆在84.10.23偵詢時也說,徐自強下車去擦指紋時,「沒有交通工具」,為何法院採用「開車」的結果來認定交通時間?又法院為何可以決定走哪一條路線?
最後,法院必須面對的是,如何解釋黃春棋與陳憶隆陳述矛盾之處?如果法院相信陳憶隆,那表示黃春棋說謊,法院又不斷採用黃春棋的陳述做為論斷徐自強有罪的證據,這種判決如何使人信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