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真相、對質、斬雞頭

照片/2000年徐自強案記者會

斬過雞頭,燒過黃紙,歃血為盟之後,韋小寶你就是我天地會的兄弟,暫時編入青木堂。我們有十大會規,二十大守則,三十大戒條,八十小戒條,如果犯了其中一條的話,就算你是我的徒弟,也要身受九九八十一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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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說話就會不誠實,要發誓保證。發生糾紛時,需要查明真相時,我們希望有人可以說實話。擔保的方式很多,古代在神明面前,斬雞頭、發毒誓。台灣早期政客愛用,人民愛看,現在逐漸沒落。

好奇為何是斬雞頭,雞倒楣?史書可溯及春秋戰國,《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記載,平原君要與楚國合縱連橫,「謂楚王之左右曰取豬、馬、狗之血來」,並「歃血為盟」。《史記索隱》註解:「盟之所用牲,貴賤不同天子用牛及馬,諸侯以犬及豭(公豬),大夫以下用雞。」這段話解釋了用雞血來獻祭,因為我們是「大夫以下」,也就是普通平民。

具結比不上斬雞頭?

血祭和血誓,是隆重或嚴重的,因此受人重視。斬雞頭文化,據說是苗族的風俗,在祭師面前,向神明發毒誓、斬雞頭。看雞頭跑向哪一邊,決定是非對錯。風俗傳入福建浙江廣東,再跟著鄭成功來到台灣。

內有神明,外有誓詞,尚有清議與鮮血,很強的「掛保證」。立誓者說出來的,應該是實話。然而,為什麼刑事訴訟法卻只使用「軟趴趴」的「具結」,不願意引進這種「既有精彩畫面、又有豐富效果」的方式?

具結卻說謊,不過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偽證罪。刑罰看似不輕,實務運作下來,會被罰到的人,如果不是說謊技巧太過拙劣,就是翻供,遭檢察官報復起訴。此外,還有林林總總的除外規定,允許某些特定人,可以不說話,把秘密藏在心中。

這表示,現代司法捨棄(或存而不論)鬼神之說,並承認自己的能力有限,無法全知全能。基於某些現實的困難,或為維護更高的價值(醫師、會計師、宗教師等得拒絕作證),無法追查全部事實,也就罷了。不再窮追猛打。這是現代司法和包青天的差別,也是現代社會除魅化之後的必然結果。

美國法庭在證人宣誓時,固然會提到上帝,不過只是形式。清教徒已經不來舊約時代殺羊獻祭這套,也知道,就算對著上帝講,有人還是可能會說謊。上帝所代表的價值,早被尼采釘在十字架上,何況還有無神論者,無拘無束。

美國法律體系認為,要能確保證人說真話、更能發現事實真相,就要讓檢察官和律師激烈攻防,進行交互詰問。每個人膽敢站上證人台,就保證會被檢察官或辯護人,剝一層皮。除非說堅固的實話,否則總會有前言不對後語的自相矛盾,或證詞與事證不符的破綻。

綿密的交互詰問,搭配繁細的證據法則,加上舉證責任的清晰規定,法庭活動看起來更合理,也是現代化的表徵。不再只是前現代的血肉模糊,血脈賁張,「嗆堵」、賭一口氣。但回頭看看我國法庭,似乎還迷失/思在現代與前現代之中。

證人不分友性敵性,訊問不管誰先誰後,舉證不管誰輕誰重,還有法官加入已夠混亂的戰局,臨場亂問、隨意問、自在問。毫無章法,簡直是法庭荒謬劇。沒有事先的準備,證人隨意講了一堆,友性證人會被設套,敵性證人可能倒戈。

大家都問得淋漓盡致,法官方便開始剪剪貼貼。所以會有證人事後反悔,認為那個根本不是他的原意。審檢辯三方也會字句必較,在更正筆錄時吵架跳腳。我們固然不斬雞頭,但是滿地雞頭。方向各有,端看法官怎麼撿拾使用。自由心證。

詰問比不上對質?

刑訴第184條第2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法條的意思是,為了釐清事實,法官可以要求證人,和其他證人或被告「對質」。

這個條文,在我國尚未實施交互詰問前,就已經存在。第一種說法,是把「對質」解讀成「交互詰問」。那麼,當然就是照著交互詰問的規矩來。檢辯雙方都可以對證人交互詰問/對質,而不是專業的檢辯袖手,旁觀素人與素人捉對廝殺。

另一種說法,其實就是被告的在場權,可以眼見且耳聽證人的證言,充實自己的辯護權。早期沒有交互詰問,筆錄至上,可以代替一切。法院若懶得傳喚,被告有時連證人都沒看過、沒問過問題就被判刑。法律於是保護被告的「對質權」。

固然,我國的交互詰問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但無論如何,不太有理由回到發毒誓、斬雞頭的前現代。把無罪推定、罪疑唯輕、被告不自證己罪、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嚴格證明法則等,刑事訴訟法所表彰的憲法訴訟權,統統丟到一邊。

「舉起菜刀是你的權利,不舉菜刀斬雞頭,就是有問題。」這除了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還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之外,面對橫豎都是死的對手,斬個雞頭又有什麼了不起。賭誓天打雷劈、全家死光、出門被撞死的政客,還不都活得好好的。

令人難過的是法院,縱算認真誠心,為了發見虛無的真實,賠上訴訟法則,賭上現代司法,把自己矮化成古代的祭司而不自覺。或許,典章制度總是表面,文化傳承才是實質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