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時,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導致右小腿嚴重腫脹出現「腔室症候群」的急診患者做「筋膜切開術」,患者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因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患者家屬因此對黃慧夫醫師提告,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黃慧夫無醫療疏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院則推認脫臼於轉院前發生,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改判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在義務律師團的努力下,提出了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共三份醫學鑑定作為新事證,終於在2018年開啟再審,2019年12月19日判決無罪。
時間 | 事件 |
2008年8月7日 | 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的「單純腔室症候群」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手術,病患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卻發現右小腿因血管阻塞壞死,被迫截肢。病患家屬對黃慧夫提起刑事告訴。 |
2014年1月27日 一審判決 |
一審法官認為,X光檢查顯示無脫臼,且沒有證據證明病患右膝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等症狀在轉院時就已存在;根據護理紀錄,病患在住院期間血液循環並無異狀,黃慧夫未做血管攝影,並無過失;醫療團隊在病患術後確實有照顧觀察病患的血液循環狀況。因此認定黃慧夫無醫療疏失而判無罪。 |
2014年10月7日 二審判決定讞 |
雖鑑定意見認為黃慧夫的診斷及手術均無疏失,但二審法官卻自行臆測,病患接受截肢手術係因組織壞死,可推知轉院前即已發生脫臼壓迫膕動脈等症狀,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病患,病歷也沒記載患者血液循環狀況,違反醫療常規。因此改判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
2017年7月28日 |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就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不得上訴三審為違憲。 |
2017年11月07日 | 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但新法自公布日生效,並未設定過渡期間。 |
2019年12月19日 | 再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
2020年03月10日 | 台灣高等法院做成刑事補償決定書 |
專家證人交互詰問,不要再有下個黃慧夫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