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的婦女節荒謬劇!訴請監察院應對「陳鴻斌法官騷擾女助理不免職案」 提起再審記者會
2018-3-12
民間司改會於今日(3/12)上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針對陳鴻斌法官騷擾女助理的懲戒案,向監察院遞出陳訴書,訴請監察院向司法院職務法庭提起再審。司改會亦呼籲立法院應修法讓國民法官參與法官懲戒的審判。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陳鴻斌法官從原本免除法官職務的處分到改判罰款,但已婚之陳法官卻與有職務監督關係的女助理有親吻、擁抱、阻止女助理離開辦公室等不當行為,其操守品格已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的標準。自101年至今,一共有19件懲戒案件,僅2件懲戒案遭免除職務,其中一件就是陳鴻斌法官,但陳法官改判罰款後,唯一遭免職的法官是因勾結黑道才免職,難道職務法庭認為法官的品性要嚴重到勾結黑道才能免職嗎?難道法官不當言行通通不用免職?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今早8點審理本案的陳志祥法官到電台受訪,認為陳鴻斌法官不構成性騷擾,故原判太重而改判。陳雨凡對如此看法感到遺憾,婦女團體和民進黨立委亦於同日召開記者會表達相同看法。行為不檢的法官是否還可以執行審判工作,要求應該是非常高的,但職務法庭仍堅持己見。
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表示:職務法庭以陳法官考績優良為由為其開脫,卻忽略被害人處於弱勢地位,因其不敢揭露而不會呈現在法官的考績上,職務法庭以歷年考績認為陳法官素行尚佳,忽視職場不平等與壓迫。此外,職務法庭以陳法官曾為被害人介紹對象是深具悔意的行為,然而,法官適任與否與事後是否有悔意無關。
林永頌表示,依法官法規定,職務法庭審判長應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但本案卻由林文舟擔任之,顯然違法,已構成再審事由。陳雨凡亦提及對於職務法庭的再審判決再次提出再審從未有先例,希望監察院能提起再審,讓司法獲得更多信賴。
林永頌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要求職務法庭使用國民法官,由3名職業法官和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法官與檢察官的懲戒案,以避免司法體制官官相護。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強吻、性騷擾法官助理,於2016年遭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免除法官職務」,但陳鴻斌向職務法庭提再審後,職務法庭竟然以陳鴻斌的行為「尚屬輕微」、且「頗有悔意」,改判不需免除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在婦女節當日判決結果一出,引發各界一片譁然!
因本案最初是由民間司改會對陳鴻斌提出「法官評鑑」,經過監察院彈劾後送職務法庭,民間司改會於今日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說明職務法庭的再審判決在程序及實體上的違法不當,以及職務法庭官官相護的弊端,訴請監察院對本案提起「再審」,並呼籲立法院應立即修正「法官法」相關規定,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做出再審判決的職務法庭「組成」有瑕疵,依據法官法的規定,職務法庭的「審判長」應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但再審判決的審判長「林文舟」,並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雖然林文舟受訪時表示,現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到任時間點,是在認定構成再審事由後,林文舟是為了顧及當事人的想法才不更換法官,但當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在因病辭任時,為何不是由委員長「石木欽」加入合議庭,反而是由「謝靜慧」法官加入?由此可見再審合議庭刻意排除公懲會委員長加入,合議庭組成根本不符合法官法規定,因此訴請監察委員應對此案提起再審。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當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報請監察院審查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但在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的判決卻是對國人宣示「法官利用權勢對助理做出騷擾行為是小事,罰款就足夠」,司法體系對於性騷擾公開的縱容,也是對於法官性騷擾不需嚴懲的雙重標準,難怪職務法庭判決一出,民眾罵聲連連,在婦女節公布這種離譜判決,更是一大諷刺!陳雨凡表示,一位會利用權勢對下屬進行騷擾行為的法官,他的道德倫理觀念低落,很可能也會在審判的時候濫用權勢,已經不能期待會公平地執行審判職務,陳鴻斌如果因此保有法官身分退休,高額退休金可能還要由全民買單,我們要求當初提出彈劾的監察委員,既然身為再審判決的當事人之一,應對本判決提起再審,絕不能任由職務法庭姑息性騷擾。
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表示,陳鴻斌法官在助理續聘會議前一日,邀約助理出遊,甚至未經同意親吻助理嘴角,可說是利用助理對工作需求進行騷擾的鐵證,但職務法庭提出歷年考績紀錄,試圖為陳鴻斌法官開脫,卻忽略此種騷擾因權力不對等關係而常遭隱匿,根本不會反映在考績上。職務法庭判決更荒謬地以「曾為被害人介紹對象」,作為陳鴻斌法官「深具悔意」的象徵,做為輕判的理由之一,完全無視法官的適任與否,與他是否「深具悔意」完全無關。如果深具悔意即可重回法官職位,我國追訴犯罪之公職人員又何曾對犯罪者如此「仁慈」?陳昱廷表示,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發現,一個全部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無法期待能夠公正地審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職務法庭一定要有外部成員加入,才有可能擺脫法官的本位主義,做出值得國人信賴的決斷,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參考國民法官制度,讓人民可以參與職務法庭的審判。
民間司改會法務主任黃盈嘉接著表示,現行法官法規定法官的懲戒大抵有免職、撤職、罰款、申誡幾種,而在陳鴻斌這個再審判決中提到,「在沒有必要剝奪陳鴻斌法官身分之原則下,選擇較重的罰款懲戒種類」,又因為法官法規定罰款最高額是一年的薪資,職務法庭就認為罰他一年薪水「不算輕罰」,已經足夠,但陳鴻斌的行為已經損及司法形象,明顯不適任法官,黃盈嘉除了表示職務法庭的標準低落,也呼籲立法院應修正法官法,增加職務法庭的懲戒處分種類,例如如果認為某些法官的違失情形嚴重程度雖然不到要剝奪法官身份,除了罰款外,至少也應該強制「再教育」,例如可施以「性別教育」,避免往後同樣情形再度發生。
記者會最後,民間司改會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請求監察委員應立即對本案提出再審。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
陳昱廷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