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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國安及警察濫權、檢討集會遊行法存廢~聲援野草莓學運之訴求

在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訪前後,國家安全系統及警察系統人員,在維護陳雲林等來訪人員人身安全之工作上採取前所未有的嚴密管制措施,不但對於民間集會遊行反對聲音之表達,有濫用權力過度壓制之嫌,亦不幸造成多次警民衝突之流血事件,整體社會及眾多受影響之人民,亦因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為了抗議警察濫用權力壓制人民表現自由,以及凸顯集會遊行法之違憲爭議,在自由廣場及台灣各地的ㄧ群年輕學生,自動發起「野草莓學運」,無畏風雨、義無反顧的站出來表達民眾的心聲。對於爾等學生之挺身追求法治國家之理想及溫和理性之訴求,及積極行使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我們予以高度肯定。我們除支持學生們之訴求外,同時也代表各團體提出以下幾點聲明:

  1. 任何人民之表現自由均應受到最高程度之保障,不得假借維安特勤及維持社會秩序之名,過度侵害集會遊行及其他表現自由。
  2. 切實檢討集會遊行法之修廢,如認無需廢止,至少應修正為報備制或原則報備、例外許可制之設計,避免賦予警察機關過大之裁量空間或判斷餘地。
  3. 廢止或刪除違反集會遊行法之特別刑法規定,改採行政罰之制裁手段,違反刑法之規定構成犯罪行為者,回歸適用刑法,依法訴追。
  4. 重新檢討集會遊行禁制區之必要,國安單位或警察機關執行勤務劃設管制區域,應有法律規範,不得恣意踰越必要範圍,並應考量人民表達意見之合理需要。
  5. 對於濫用職權、違法執行職務者,監察院、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應進行調查、追究責任,並公開調查及處理結果;對於遭到逮捕拘禁及其他違法之民眾,應迅速移送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6. 對和平靜坐之學生,應保障其表現自由,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不應藉故施壓、威脅、騷擾或懲處,其集會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情形下,警察機關不應僅以未申請集會遊行,便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