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為搶救死刑犯徐自強的生命,今天(3日)上午再度召開記者會,分從法制面與人權保障的角度,對司法院大法官、法務部長陳定南先生,以及高等法院提出呼籲。
民間司改會表示,最高法院雖於93年5月6日駁回檢察總長為死刑犯徐自強所提第四次非常上訴,但據報載司法院大法官已於日前受理民間司改會為徐自強所提釋憲聲請案。由於本案疑點重重,再加上死刑一旦執行,將無法回復人的生命,因此民間司改會提出以下三點呼籲:
- 法務部應儘速修訂「審理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死刑犯聲請釋憲作為停止執行死刑的事由:現行「審理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並未將死刑犯聲請釋憲列為停止執行死刑的事由【詳附件】,如此可能造成司法院大法官在受理死刑犯釋憲案的同時,該名死刑犯已遭槍決的不合理現象。因此,民間司改會呼籲法務部應立即修正該要點,明定聲請釋憲應列為停止執行死刑的事由,並據以停止徐自強的死刑執行。
- 司法院大法官應創設暫時性權利保護的機制,讓聲請釋憲的人民,權利受到保障:目前,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雖無類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關假處分制度的規定,以至於對人民權利無法回復的損害,欠缺暫時性權利保護的功能。但有鑑於人命關天,且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亦曾創下「補充立法、創設權利」的先例,因此,民間司改會呼籲大法官在受理徐自強案的同時,亦能一併考量創設暫時性權利保護的機制(以本案而言,即為停止死刑的執行),讓聲請釋憲的人民,權利得以受到保障,以免遭致無法回復的危害。
- 高等法院應儘速審理徐自強的聲請再審案,讓司法發揮自我審查、救濟的功能:民間司改會義務辯護律師為徐自強聲請再審業已半年有餘,但高等法院迄未作出准駁的裁判,令人憂心司法的救濟功能對於命在旦夕的徐自強來說,恐將緩不濟急。因此,民間司改會呼籲高等法院應儘速審理徐自強的聲請再審案,讓司法發揮自我審查、救濟的功能。
附件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出席
民間司改會董事 林永頌律師
輔仁大學和平研究中心主任 吳志光教授
民間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召集人 尤伯祥律師
徐自強案義務辯護律師 陳建宏律師
徐自強的媽媽 徐陳秀琴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