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與社工保證人地位
司改會的參與、立場與改革主張
2026 年 4 月 16 日,剴剴社工案一審判決認定陳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並以過失致死罪判刑兩年;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則判決無罪。檢辯雙方均已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這個案件涉及的不只是個人責任,也包括社工專業、司法程序與社會安全網的制度分工。司改會持續參與,本頁彙整我們的行動歷程、觀點與改革主張。
案件背景
剴剴案發生什麼事?
2023 年,一名即將被出養的嬰兒「剴剴」(本名劉○○)在寄養於保母家期間,遭受長達三個月的凌虐,於同年 12 月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強烈震驚,是近年最受矚目的兒童保護事件之一。
本案分為兩條並行的刑事程序:保母劉姓姐妹案,一審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 18 年,二審於 2026 年 1 月 27 日維持原判;兒福聯盟訪視社工陳○○案,於 2026 年 4 月 16 日一審就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無罪。依本會 2026 年 10 月 13 日發布的〈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檢辯雙方均已上訴,社工案仍在二審審理中。
2026 年 1 月 27 日二審判決
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無罪
檢辯雙方均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社工案一審的重要爭點,在於法院認定陳社工對剴剴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再進一步認定過失及其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死。保證人地位並非單憑職業決定,也不等於當然有罪;一審判決更不是未來所有社工案件的標準答案。
法律上,多數犯罪是因為「做了什麼」(作為犯)。但某些情況下,「不做什麼」也可構成犯罪——例如父母放任孩子溺水不救。要成立這種「不作為犯」,前提是行為人對特定危險具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地位」。這裡談的是刑法上防止特定結果發生的義務,須依個案中的實際照顧、保護承擔與風險管理能力判斷;與一般的服務、通報或行政義務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即使具有保證人地位,仍須分別檢驗過失、因果關係等要件,才能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司改觀點
為什麼這是司法改革議題?
剴剴案表面上是兒童保護事件,但它觸及刑事司法的幾個根本結構問題: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監督
本案自偵查程序便有不當上銬情形,司改會立即發起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抗議連署,有超過200個社工團體參加。審理中也有出現證人反應筆錄不實、筆錄出現不明手寫字問題,因此本會持續監督本案中程序問題。
刑罰是填補社會安全網漏洞的正確工具嗎?
刑事犯罪發生後,社會十分容易導向「僅有重判才能解決問題」的思維,實則有許多社會改革必須持續討論。例如剴剴案中,走的是收出養完成前的「臨時托育」,而非正式的「安置」,導致公部門對托育現場的監管完全缺位——沒有任何政府單位直接追蹤剴剴的狀況。這個灰色地帶長期缺乏法規規範,是悲劇得以發生的關鍵漏洞之一。
司法透過判決,造成社會連鎖效應,司法與社工專業之間如何彼此理解
一審判決後,全台逾一千六百名社工走上街頭。固然司法信任之建立不僅在結果,也在透過法庭活動、法庭觀察累積的過程,一審判決書在論理上衝擊社工實務之處,仍是法律與社會學關注重點。
司改會的行動
我們如何參與這個議題
法學觀點與司改立場
這個案件,法律界怎麼看?
一審判決後,法學界出現了值得梳理的不同觀點。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讀者掌握本案真正的爭議核心。
❶ 保證人地位本身有疑問
- 王皇玉教授:社工本質是「協助者」,與案主並非控制關係,跨機構合作屬水平分工,可適用信賴原則,無須為他專業的失職負責。
- 盧映潔教授:依德國法比較,社工若未獲授予公權力、未實質進行密集照護,就不應課以等同「實際保護承擔者」的刑事責任。
- 核心主張:沒有相應的制度權限,就不應有保證人地位。
❷ 保證人地位須個案判斷,過失與因果關係仍是關鍵
- 保證人地位不能按職業一概肯定或否定,而須檢視個案中的實際保護承擔、資訊掌握與風險管理能力。
- 真正的問題是:法院對「過失」的判斷是否嚴謹?是否有充分的專業知識支撐這個判斷?
- 另一方法論問題:法院保證人地位的論證聚焦在「對保母的監督」,但更精確的基礎應是「對案主的訪視、觀察與回報義務」。
- 法院混用保證人地位與過失兩個分析層次,容易造成外界誤解。
一審判決引用「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認定社工具備辨識能力。然而此指標原是設計給醫師診視時使用,而非社工工作規範;且其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8日)晚於陳社工前幾次訪視的時間點。鑑定人呂立醫師也在庭上指出,兒虐辨識是高度專業的判斷:有傷不一定是兒虐,沒有明顯傷勢也可能有兒虐——剴剴案最終的認定,是綜合所有專家、由結果往回推論的。在保母蓄意掩蓋的情境下,要求第一線社工僅憑三次訪視即「拼湊出」真相,其合理性值得深究。
判決書中將保母定性為「危險源」,引發不少人批評,認為這是在污名化托育工作。徐偉群教授進一步說明,「危險源」在法律上只是「風險管轄」的技術用語——任何有一定風險的社會分工都可能構成危險源,法院的目的僅在界定風險管轄關係,而非在道德上譴責相關行為。就像把房客帶進自己的房子並不是壞事,但房東依然對房子的安全處於「風險管轄」地位。這個術語本身是從外國法翻譯而來,確實容易引發字義上的誤解,值得法律人在溝通時更加留意。
〈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指出,一審以危險源監督與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建構保證人地位,但仍須分別檢驗過失與因果關係。過失判斷應回到訪視當時可取得的資訊與專業工作條件,避免把事後完整資訊當成第一線當時已知的事實;因果關係則須檢視「若積極查核或通報,是否足以避免死亡」的推論。跨專業合作中能否合理信賴其他工作者,也是值得持續討論的問題。閱讀完整分析 →
司改會的核心立場
保證人地位、過失、因果關係之判斷,持續觀察二審情形
無論從哪個角度切入,一審的論理都留下了值得深究的空間。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標準是否有現實感?過失門檻的判斷是否有充分的社工專業知識為基礎?對「可避免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的審視是否足夠?期待二審進行更為嚴謹的分析,避免以「事後結果導向」推論責任。
司法信任從公平審判程序累積,不只是看判決結果
本案針對程序的監督仍有未竟之處,一審判決書針對偵查檢察官不實筆錄疑雲,認為無調查必要、簡單文字排除證據能力。本會將持續關注。
清楚的責任邊界,才能穩住社會安全網的人力,做好兒少保護工作
確保每個孩子都受到妥善保護,是國家的根本責任。案量超載、督導缺位、跨機構分工不清、出養安置的制度漏洞……這些結構問題早在剴剴案之前就存在,也不會因為對一名社工定罪而消失。社會的關注焦點,應從個人的刑事追究轉向制度的根本重建。讓第一線工作者能在清晰合理的框架下盡力服務,才是穩定社安網的根本之道。
社工實務與制度支持
除了個人小心,制度還能做什麼?
剴剴案之後,第一線的疑問從「判決說了什麼」,延伸到「如何寫紀錄、如何作證、遇到訴訟誰能協助」。〈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整理了這些問題,也提醒:保護孩子,需要讓社工能在清楚的分工與足夠的支持下繼續工作。
紀錄留下工作痕跡,分清事實、來源與評估
本案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一審無罪。紀錄的用字差異或事後補寫,不宜直接等同刻意造假;機構應訂明紀錄規範,將觀察內容、資訊來源與專業評估分欄,並保留調取資料、轉介與網絡合作的過程,讓工作當時掌握的資訊與限制可以被理解。
作證角色與保密義務,需要更清楚的保障
依文章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的職業秘密拒絕證言權尚未納入社工,但不代表社工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其他拒絕證言或隱私保護機制。制度討論應先整理服務現場的倫理兩難,釐清哪些秘密需要保護,以及與通報義務的關係;出庭時也應區分證人、鑑定人與司法詢問員的角色。
法律支援與職業安全,應成為服務制度的一部分
涉訟支持不能只靠社工個人承擔。機構、公會與主管機關應建立法律協助管道,並討論職業責任保險及將相關成本納入政府委託服務。個資保存、送達地址與安全疑慮,也需要事前規範與出庭時的具體保護。
分工、資訊共享與資源配置,才是改革能否落實的關鍵
工作流程與跨機構分工應有明文,避免第一線成為孤立的資訊持有者。參照醫療法第 82 條討論責任標準時,重點應包括當時的專業裁量與工作條件;收出養業務轉由公部門承接後,也須持續觀察人力、安置資源與服務速度,才能讓制度改變真正支持兒少與工作者。
延伸閱讀


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三)
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