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人選監督

大法官之選任,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作為憲法最終的解釋者,大法官肩負捍衛憲政、保障基本人權之職責,其人選不可不慎。然而,現行的大法官提名作業卻極不透明,且審查過程流於形式、過於草率,使得原本應受社會期待、足以引領國家法治的大法官新任人選,最終只淪為少數人茶餘飯後的閒聊話題,甚至無法獲得全民真正的信賴。

現階段訴求

對於新任大法官的提名及審查過程,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強烈呼籲,總統府應將提名的作業流程明文化,落實公開、透明等基本訴求,國會亦應就新任大法官的審查事宜,儘速訂立相關法規,落實嚴格審查的機制。

針對國會審查部分,聯盟認為至少須符合以下訴求:

  1. 應成立專門的審查委會,而非以院會方式草率進行審查。
  2. 應廣納民間與專家學者意見,並給予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充足準備時間,就各被提名人分別進行評鑑,提供國會審查時參酌。
  3. 應發出問卷予被提名人,給予被提名人至少兩週的書面答覆時間,作為審查時的核對資料。
  4. 就單一被提名人,應個別舉辦至少三日的公聽會、兩日的審查會,並於行使同意權前一個月公布審查報告,以審慎、嚴格之過程,落實監督之機制。

聯盟緣起

當代自由民主國家制訂憲法的理由,即是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保障人權可說是制定憲法的最主要目的,而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則是於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就相關國家公權力措施進行違憲審查。換言之,大法官是人民權利最後的救濟管道,其解釋不但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亦對後續法院判決具有指導的作用。大法官本身的人權理念、其對各種不同領域人權議題的開放態度與嫻熟程度,都攸關著台灣社會能否向前推展、獲致具體成果、落實「人權立國」的理想。

2003年1月,由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六個民間團體,共同發起「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並於同年4月4日首次召開「我要我的大法官--社會各界對大法官人選的期待」記者會,訴求大法官的提名應屏除政治考量,並廣徵民間意見。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自2003年成立後,分別於2003、2010、2008、2011、2015歷次大法官提名時,召開評鑑會議,就歷次被提名人之適任與否予以評鑑。2015年,聯盟新增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與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團體加入。

聯盟宗旨

聯盟成立的宗旨有三:一、監督總統提名下任司法院大法官及正副院長之程序;二、針對不適任之被提名人選,提出本聯盟意見;三、監督立法院行使相關同意權之過程。具體作法則可進一步區分為「程序監督」與「實質監督」兩部份。

程序監督包括:

  1. 公開要求總統應廣泛諮詢各界意見,提早公布擬提名大法官人選一倍以上暨正副院長人選名單,並附詳細理由,接受公評。
  2. 反對「政黨推薦」:反對各政黨以政黨推薦之方式推薦人選,亦反對總統依政黨推薦方式徵詢人選。
  3. 具體要求立法院應組成「同意權行使委員會」,舉辦公聽會,以蒐集民間對提名人選之反應。
  4. 公開呼籲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應動用「黨紀」,進行非理性杯葛。
  5. 不同意部份立法委員擬將同意權門檻由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6. 公開呼籲此次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應避免重蹈前次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提名作業之缺失,切勿以政黨屬性作為唯一考量。

實質監督包括:

  1. 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應具備之積極資格為:有足以表彰其人權理念、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之具體事蹟。
  2. 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應具備之消極資格為:不得有品德操守之污點,及不符大法官聲譽之行為。
  3. 主張提名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人選不應以省籍、地域、出身背景及意識形態作為主要依據。
  4. 為促進兩性平等,要求增加女性大法官提名人選。
  5. 本聯盟可對具體人選進行實質審查,對認為不適任者提出本聯盟意見。
  6. 強烈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人選應超越黨派利益,擔任職務期間應退出所屬政黨,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為促使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人選,能在「整合性、合理性之提名及同意程序」下產生,因此本聯盟在不主動推薦特定人選之前提下,仍認有廣徵其他民間團體及社會各界意見之必要,俾作為總統提名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參考。

現任大法官

姓名 擔任大法官前之身分 簡介(引自總統府咨文及司法院網頁) 任期
許宗力
院 長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專長為憲法類。在大學主要講授憲法、行政法、社會法、比較公法等公法學課程,受委託主持或參與政府機關專案研究及憲法法庭辯論;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委員、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以及司法院大法官。 2016.11.01--
蔡烱燉
副院長
最高法院法官 專長為民事法類。歷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長期辦理民事及刑事訴訟審判業務;曾在大學講授勞工法學;著述相關法學專書與論文。 2016.11.01--
陳碧玉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 專長為民事法及財經法。歷經審判、企業管理、會計及司法行政工作。多年從事民事審判業務,並曾以會計師身分從事會計審計、財務稅務控管及公司併購等業務。積極參與國際女法官協會事務,進行國際司法交流。91年接任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辦理編譯美國、日本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譯及大法官解釋索引等工作。 2011.10.01--2019.09.30
黃璽君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自69年起辦理民事審判工作,對民事法有相當研究及實務經驗。85年調派最高行政法院,參與行政訴訟新制之研究及實踐;93年最高行政法院設稅法專股,負責專辦稅務案件之審判,精進對於稅法之研析,具豐富之行政訴訟審判實務經驗。 2011.10.01--2019.09.30
羅昌發 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特聘教授 教學與研究領域包括國際經濟法(含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國際投資法)及國際衛生法(醫療衛生人權議題),曾撰寫有關貿易法、競爭法、國際私法、仲裁法、海事法、政府採購法等專書。在貿易與國際衛生等領域長年協助政府處理相關國際法律事務或協助參與相關重要談判。 2011.10.01--2019.09.30
湯德宗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長期致力於憲法、行政法(含環境法)之研究,任教多年以來,作育英才無數,教學及研究均著重學術與實務之融合,倡議建構「動態平衡」式的權力分立。近幾年來研究重心轉至新興人權保障及違憲審查基準建構,並參與「行政程序法」之起草作業,為協助新法施行,撰寫系列專文,在公法學上建樹良多。 2011.10.01--2019.09.30
黃虹霞 萬國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曾承辦多起公益辯護案件,如白曉燕案殉職曹警官之遺腹子認祖歸宗案、前體育國手古金水平反案、江國慶冤獄平反案,以及連江縣劉立群縣長逝世後辯護案。在公共事務上,曾參與推動多項法案修正及重大司法改革行動,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另亦積極參與國際婦女法學會事務,致力婦女權利保障工作。 2015.10.01--2023.09.30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歷任三審級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常務及政務次長等職,長期從事檢察及法務工作。擔任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期間,積極推動《行政程序法》各項配套措施;任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對違背法令之確定裁判研議提起非常上訴,除統一法律見解外,並保障刑事被告之權益;擔任法務部次長期間,襄助建立廉能政治、全力打擊犯罪、落實人權保障、推動司法互助等,另並參與各部會法制諮詢工作,涉獵各領域專業法律。 2015.10.01--2023.09.30
蔡明誠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長期研究及講授智慧財產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法物權、科技與法律,並致力培育智慧財產專業人才,推廣相關法律教育工作。在實務方面,積極擔任政府相關法律專業諮詢工作,參與研擬《科學技術基本法》、《有線電視法》等重要法案之立法工作,並曾協助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2015.10.01--2023.09.30
林俊益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歷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刑事廳廳長,長期從事刑事案件之審判及司法行政工作。任職最高法院期間,以法律審立場,從憲法保障人權之觀點,闡明刑事訴訟法之重要理念,撰有多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判決;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參與推動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刑事訴訟法》、修正《刑事補償法》及修正《提審法》等重要法案。 2015.10.01--2023.09.30
許志雄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專長為憲法類。在大學主要講授憲法、行政法等公法學課程,主要研究重點為人權、憲政體制、民主及憲法變動等議題;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公民投票委員會主任委員、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及主席團主席等相關公職,從事憲政及人權相關業務。 2016.11.01--2024.10.31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專長為行政法類、民事法類。歷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庭長,以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長期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擔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副廳長期間,參與《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重大修正之立法過程及新制之規畫籌備。 2016.11.01--2024.10.31
黃瑞明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暨所長 專長為民事法類、基礎法學類。執業律師,受委任處理民、刑事訴訟、國內外仲裁相關案件,曾擔任林山田教授「退報運動」被訴妨害名譽案辯護律師之一,並參與臺灣高鐵BOT等公共建設案;兼任教職,長期從事法律倫理學研究,講授「法律倫理與專業倫理」;致力司法改革,推動制定《法律扶助法》、《法官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 2016.11.01--2024.10.31
詹森林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暨法律學系系主任 專長為民事法類。在大學主要講授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比較民法等課程;主要研究重點為民事契約、侵權行為、德國民法、比較民法、消費者保護等議題;參與政府消費者保護及法官、檢察官評鑑工作。 2016.11.01--2024.10.31
黃昭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專長為憲法類、國際法類。在大學主要講授憲法、國際公法等課程,主要研究重點為司法違憲審查、平等權、人權理論、國際人權、國家定位等議題;參與政府人權諮詢工作,提供人權維護意見。 2016.11.01--2024.10.31

歷次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