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側記|懲罰與療癒的距離:再思MeToo受創者的正義

「司法真的能帶給受害者喘息與療癒的機會嗎?」

近年 MeToo 運動持續推動社會重新檢視性暴力議題,人們也愈來愈期待司法能夠扮演公正的第三方,透過調查、審判與刑罰回應受害者的痛苦。然而,司法是否真的能帶來受創者所期待的正義?

在本次講座中,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彭仁郁老師,以其新書《家的蜃樓》為引,憑藉長年陪伴家庭內性暴力受創者的田野現場經驗,帶領與會者重新思考司法、創傷與療癒之間的距離。

一、 體制做了很多,為何傷害未曾遠離?

講座一開始,彭仁郁便提醒大家,法律上的名詞、犯罪構成要件與程序規範,未必能完整描述一個人真正經歷的創傷。

過去 30 年來,台灣建構了相對周延的防護網:各縣市設立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諮商輔導資源逐步建立、一定規模的機關學校也都被要求設立性平與申訴機制。然而,即便制度看似愈發完善,政府一再宣示對性暴力「零容忍」,實務上的通報案件數卻依然逐年攀升。

彭老師分享了她過去擔任性平委員的觀察,即便在一個平均學歷極高的工作環境中,主導性平調查的主管仍可能嚴重缺乏「性平意識」,習於用傳統的性別意識形態去評估事件,甚至試圖將強制性騷擾的案件定調為「私人糾紛」。這說明了即便立法再嚴密,如果執行體制的人缺乏對創傷與性別權力結構的敏感度,體制依然會失靈。

當受害者發現體制無法彰顯正義,往往只能訴諸 MeToo 等大規模社會運動,動用大眾輿論來成為自己的支持。

二、 異國與本土案例:司法體制的本質限制

為說明司法制度在面對深層創傷時的局限性,彭老師詳細分享了法國與台灣的兩個典型「家內性侵」案例:

1. 法國案例:被錯置的訴訟焦點

1990 年代的一名法國少女,自幼遭父親長期性侵和強迫賣淫。12 歲那年,在接受學校性教育的啟蒙後,她逐漸意識到這段父女關係極度不正常與痛苦,於是向鄰居求救,進而啟動了法定的訴訟程序。

然而,這場跨越數年、從少女時期打到成年的漫長訴訟,最終的判決結果卻讓她感到無法接受與不公。法官與檢察官並未以「性侵罪」起訴其父親,因為「口說無憑」,在缺乏客觀物證的情況下,被害人的陳述難以單獨定罪。父親最終被判刑,是因為他涉入了一個由高知識分子組成的戀童癖網絡、販賣兒童「性服務」。

對少女而言,她最初的訴求非常微小——她沒有想摧毀這個家,只是希望父親「停手」、希望母親相信她。但司法啟動後,家庭徹底撕裂,父親出獄後,更將自己視為「被女兒害坐牢」的受害者,對她展開了長達二十多年的跟蹤與騷擾。司法不僅未能提供防禦線,反而讓受害者陷入更深的孤立。

2. 台灣案例(小汐):解離性人格與時效的高牆

另一個案例則是彭老師親自陪伴多年的小汐。小汐自 4 歲起遭父親性侵,傷害一直持續到 24 歲。長年的極端創傷導致小汐以自我人格裂解自保,在主流精神醫學框架中,可能被診斷為解離性身分疾患(DID)。

小汐曾通報過兩次。第一次通報時,司法與警政程序要求在短時間內完成做筆錄、驗傷等緊湊流程,且對造(加害父親)立刻收到通知。這對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家族壓力(父親的言語暴力與母親的親情勒索)。更艱難的是,負責面對社會、前來做筆錄的「成年人格」並不記得也不願回憶創傷細節;而真正擁有完整創傷記憶的「孩童人格」一被喚醒,便只能陷入極端的尖叫與自責,根本無法完整陳述。第一次通報最終因筆錄無法進行,且社工督導認為無法釐清精神病患所述之性暴力是否為真實,而以結案收場。

第二次通報由彭老師全程陪伴。當時的檢察官非常有創傷知情概念,理解創傷所導致的精神解離狀態,允許彭老師陪同訊問,甚至在單獨與彭老師談話時設法拼湊不同年齡人格受暴的片段。然而,即便檢察官相信性侵屬實,小汐成年後能清晰描述細節的時間點,已超過了當時的法律追訴期;而未過追訴期的近期事件,又面臨父親全盤否認、母親指稱「這孩子從小精神就有問題」的舉證困境。最終,檢察官只能以超過時效和證據不足的法理限制下,在不起訴處分書中以極具同理心的文字敘述,側面認可了性侵事實的發生,以此作為對小汐情感上的微弱支持。

這兩個案例共同指出: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務是確認犯罪事實,依據嚴格的證據裁判原則決定是否動用國家公權力剝奪被告的自由,其本質從來就不是為了照顧或療癒受害者。

三、 監所處遇的困境:防禦性的加害者

彭老師進一步將司法體制中的「加害者(或被告)」區分為三種:真正被誣告者(實務上比例極低)、證據確鑿而被判刑者、以及「實際上確實做了,但因證據不足或超越時效而被放過者」(這往往佔了極高比例)。

即便在少數成功定罪、送入矯正機關(監所)的個案中,我們也很難看到真正的反省。目前台灣矯正機關的性侵害治療目的性極強,往往流於形式。加害者為了爭取減刑、假釋點數,會流暢地配合心理諮商或宗教教誨,但內心卻處於極強的「防禦狀態」。有些人甚至在心理上發展出扭曲的防衛機制,將責任推卸給受害者(例如指稱「是那個幾歲的小孩勾引我」)。

此外,監所內輔導人員的勞動條件惡劣、缺乏針對創傷與性暴力諮商的專業訓練。當年輕的心理師抱著探索加害者心理歷程的熱忱進入監所時,往往會遭到內部資深懲教人員的潑冷水:「不用浪費力氣,這些人是不可改變的惡毒壞人。」在這種高度馴化與懷疑的環境下,加害者只求應付完十堂課,根本沒有機會展開真正的自我理解與道德反省。

四、 療癒的核心:加害者的承認與他者的見證

「加害者的承認,對受害者的修復與療癒而言,是極其重要的一環。」

彭老師指出,實務上接觸過的大多數受害者,其核心訴求往往不是要加害者死,也不是為了高額賠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當著眾人的面、看著自己的眼睛,誠實地承認:「對,我當年確實對你做了這件事,這不是你的錯。」

性暴力的本質往往發生在極度私密的空間,沒有任何目擊者,這導致受害者常年陷於「百口莫辯」的噩夢中。因此,療癒需要兩個核心條件:

  1. 加害者的承認。
  2. 第三者的見證。 讓受害者的經歷在一個相對公開、被尊重的公共場合被聽見與認納。

然而,現行的刑事司法是一套「對抗制」的系統。為了逃避法律懲罰,加害者的本能必然是全盤否認與採取防禦姿態。一旦進入防禦狀態,他就更不可能長出同理心去感受受害者的痛苦。司法的懲罰機制,在無形中切斷了加害者真誠認錯與修復的可能。

現場提問與延伸討論

有與會者提出,在 MeToo 運動中,大眾常強調「羞恥轉向(Shame Shift)」,希望把原本由受害者獨自背負的羞恥感,還給、轉向給加害者。但如果加害者感受到極強烈的社會羞恥與集體譴責,是否會反而激起更強的防衛機制,導致他們更想躲起來、更用力地否認,進而離「共感與認錯」愈來愈遠?

彭仁郁老師回應: 這個提問直指核心。受害者的「羞恥轉向」極其重要,因為在性暴力的創傷中,最具有侵蝕性的情緒往往是潛入受害者心靈的羞恥感與罪惡感。明明做錯事的是加害者,受害者卻在替他們承受這些痛苦。

然而,當社會發動集體譴責、甚至將加害者「動物化」、「獸化」(如狼師、獸父等形容)時,確實會激發加害者極端的防衛。但這並不表示不要讓加害者承擔羞恥,而是我們需要思考「如何創造一個環境,讓他們願意把責任拿回去」。

如果環境是孤立的、社會是要徹底毀滅他、判他社會性死刑,加害者為了生存,必然會反撲與否認到底。羞恥與罪惡感必須要有「終結的一天」,我們應該讓加害者知道:你感受這個痛苦、承擔這個羞恥,是為了思考如何修復你造成的傷害;當你長出尊重他人的能力並完成修復後,這個共同體依然會把你當成人類社會的一分子接納。如果缺乏這種有同伴陪伴的反思歷程,只是一味地譴責,最後只會流於報復宣洩,無法促成真正的改變。

另一個問題則是,實務上有些性暴力事件會被界定為「私人糾紛」(如麥當勞事件、或部分職場/校園性騷擾),有些則會因為涉及公眾人物(如黃子佼案)而全面公共化。當事件進入大眾視野,大眾往往期待看到強烈的懲罰與彈劾。但在這種轟轟烈烈的公共化討論中,我們該如何平衡「懲罰」與「創傷修復」?司法改革或民間團體該如何引導大眾理解這種複雜性?

彭仁郁老師回應: 當一個事件涉及大規模的體制性剝削(例如黃子佼涉嫌購買並參與跨國未成年性剝削影像網絡),這絕對是嚴重的公共事件,而非私人糾紛。

可惜的是,我們的社會在面對這類公共事件時,往往缺乏複雜思考的能力。以黃子佼事件為例,他在第一時間曾試圖透露他童年的創傷與扭曲的成長歷程,但大眾的輿論很快分裂成兩極:一邊是盲目的同情與包容,另一邊則是全盤的憤怒、將其行為簡化為不可饒恕的變態,進而錯失了去深入理解「一個加害者是如何被形塑而成」、以及「整個社會消費性剝削影像的結構性體制」的機會。

現行的體制(如家防中心)往往把社工當成「個案管理師(Case Manager)」,一個人要強行管理五、六十個個案,每天只能忙於打電話、填報表、走流程,這完全貶低與剝削了「建立關係與深層療癒」所需的時間與力氣。

療癒與修復需要多元且緩慢的歷程,它無法像在麥當勞點餐一樣,選了 A 套餐(司法定罪)或 B 套餐(心理諮商)就能立刻解決。正如台灣在面對白色恐怖等歷史創傷時一樣,我們的官僚體制往往缺乏想像力、害怕被究責,只想用最簡單的「把人關起來」或「與社會隔絕」來回應。

要創造真正的療癒空間,力量往往必須從社區與日常生活中長出來。我們需要容許更多有機的、甚至有些奇特的人際連結發生(例如台中有些地方創生團體會邀請無家者參與音樂會或釀酒活動,創造非典型的支持網絡)。只有當社會大眾願意長出容納複雜生命故事的空間,不再將所有期待寄託於單純的刑罰,受害者才能在人與人的陪伴與見證中,獲得真正喘息與重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