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第1場次:司法政策的形成過程與制度改革-兼論司法過勞及改善方案|司法藍圖三十年研討會

 

在第一場次中,由主持人黃旭田董事長引導,報告人王曉丹教授與王金壽教授,偕同兩位與談人陳惠馨教授及許菁芳教授與會來賓共同交流,圍繞司法過勞問題及其改善方案展開深入討論。

開場:黃旭田主持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主持人首先指出,司法改革討論當以審檢辯三方為觀察,惟同時特別釐清司改會非律師團體,並不代表辯方立場。另提及司改會成立至今已邁入第三十一年,除持續投入冤案救援與法案研究外,近年亦積極關注司法負擔問題。自2020年起,曾多次拜會法務部,亦與司法院進行溝通,部分建議已獲採納,然法務部方面可能有各種政策考量,回應尚不明確。

此外,隨著越來越多年輕世代加入,司改會亦發展出數位法、性別議題及國際法等熱門議題小組,持續擴展討論面向,並邀請各界共同參與別具挑戰的公共議題討論。

在此背景下,本場報告並非僅從狹義法律規範出發,側重於法律制度運作後的樣貌,以及改革推動的過程,進一步聚焦於司法過勞現象及其可能之改善方案,展開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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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司法改革的治理轉向:從制度工程到司法日常

重新定位法庭內外的案件流動、文書生產與責任分配

發表:王曉丹/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與談:陳惠馨/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退休教授

司法信任悖論與司法正當性

王曉丹教授首先提到,從學界角度觀察此一議題可提供方向或價值之參考,並以「司法信任悖論」作為討論之起點,說明近年研究所觀察到之現象,即民眾對司法之信任,並非隨著實際接觸經驗增加而提升,反而呈現相反之趨勢。

具體而言,研究顯示,親身經歷法庭者,其信任度反而大幅崩跌,「很不公正」之感受比例呈現翻倍情形;在無經驗者中,僅有8.1%認為法官很不公正,然在有法庭經驗者中,此比例則暴增至18.1%,而有法庭經驗之受訪者中,對法院整體服務持負面評價者高達67%(三分之二)。一般直覺上可能會認為具有經驗者因接觸較多、感受較深,應會對司法抱持較高之信任,然研究結果卻呈現相反之趨勢。

對於此一悖論,王曉丹教授指出,其不一定代表司法表現不佳,亦可能反映期待落差,或涉及其他因素等影響。在作出結論之前,應回過頭來思考一項更為基礎之問題,即司法之核心目的究竟為何。

傳統法學多係向內部尋求正當性,當代法理學中亦存在源自美國之相關發展,強調「外部正當性」,亦即以人民對法律之信念為基礎之正當性。人民基於自身之信念,認為應受法律統治,並願意加以遵守。據此,司法正當性不宜僅由內部加以說明,而須進一步開放至社會層次之正當性(legitimacy)。

防禦司法與關係回應

王曉丹教授接著指出,應從司法日常之微觀層次觀察問題,關注實際由誰操作、如何操作,以及其中之互動關係,強調法律實際運作之樣態,相較於制度設計本身更具重要性。並進一步說明,雖然Tyler強調程序正義之重要性,且當前制度亦已開放多元參與,使人民具有發聲機會,然司法正當性並未因此顯著提升,顯示形式理性未必能確保實質理性之實現。

王曉丹教授據此指出,上開落差將影響司法之核心任務,即是否能使人民成為具有權利並被賦予主體地位之當事人,使其感受到被尊重,並進而可能導致「防禦司法」之現象與問題。因此,應思考如何進入司法日常關係,回應人民之關係需求,進而建構關係回應型之司法。

所謂的「防禦司法」,指的並非個人的保守或官僚,而是一種在長期缺乏合理工作條件下,導致的制度姿態。當改革化為一套套精密的制度工程進入法院,單向地要求程序更透明、更細緻、絕對可受監督,卻未能給予基層相應的流程設計與行政支援時,副作用便隨之而來。司法人員不得不將寶貴的心力,大量耗費在防錯與自保上,深怕被撤銷、被申訴或面臨評鑑。法院,這個原本應該承接苦難、給予理由的公共空間,越來越像一套自我防衛的封閉系統,無形中大幅削弱了司法真正能回應人民處境的量能。

這種防禦性的姿態,絕非源於制度的匱乏,恰恰相反,它往往是制度盲目增補後,日常運作未能被妥善重構的必然苦果。如今,海量的案件、緊迫的期限、繁瑣的管考與撤銷的風險,早已層層勒緊法官的日常;而法院內部,卻遲遲長不出持續檢討流程與重新分配的工作機制。

另方面,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全部司法案件約為320萬件,至2023年十年間已增至約420萬件,增加約100萬件。在此海量案件之情況下,亦須注意如何在於司法過勞與資源有限之條件下,朝治理轉向與關係回應之方向發展。

與談人陳惠馨教授亦補充說明王曉丹教授所提出之「防禦司法」(defensive justice)概念,指出其可視為司法改革過程中產生之副作用。例如隨著不斷修法及評鑑制度導入,第一線司法官必須回應各項制度變動,進而產生自我保護機制,使其大量心力投入於應對制度要求,而未必能充分投入個案之思考與處理。

防禦司法三大痛點與改革三大支柱

王曉丹教授並提及防禦司法所帶來之三大危機與痛點,以及三大支柱,亦即流程方面、文書方面以及組織方面。

【流程面】

首先,王曉丹教授以具體案例說明程序本身即可能成為一種處罰。其指出,依媒體報導,今年曾發生一件涉及虛擬貨幣詐欺之案件,共有1,544名被害人;因被告律師主張須以道歉陳述作為證據,遂需逐一傳喚被害人到庭,書記官因而須寄發大量雙掛號通知並處理回證程序,使來自全台各地之被害人需親自至地方法院出庭。此類程序運作極為冗長,其影響不僅及於被告,亦及於被害人。

王曉丹教授據此指出,在流程設計上,應進行案件治理之調整,並可透過建立審查庭制度,依案件類型進行分流處理。對於可快速處理之案件,應避免冗長程序,使人民不致感受司法為一種懲罰;至於較為複雜之案件,則有引入其他專業並進行橫向協調之必要。王曉丹教授並強調,不同案件類型應採分類處理,而非一體適用相同程序。

【文書面】

王曉丹教授並進一步指出,防禦司法呈現另一痛點,在於程序保障逐漸與理由形成脫節,產生「斷裂的互動」現象。在部分案件中所呈現之複雜結構,例如詐欺案件中,被告本身亦可能係被集團利用之被害人,其背後涉及不平等之權力網絡,使得當事人雖在法庭中發言,卻未必獲得能理解其處境之理由回應,導致其無法理解自身經驗何以被排除於裁判理由之外。

王曉丹教授據此提出「理由治理」之概念,回歸「實質給予理由」之核心,即如何使當事人理解司法決定之依據,而非僅止於形式上之完整書寫。其強調,文書之重點不在於篇幅多寡,而在於是否能清楚傳達理由,使當事人真正理解裁判結果。在具體作法上,部分案件類型得透過簡化文書形式,以減少不必要之文字負擔;同時,應發展能以淺白方式表達之公共理由,使裁判理由能回應當事人之處境。

此一轉向,意在將「無效的文書防禦」轉化為「精準說理與公共對話」,以回應司法正當性之要求,並進一步釋放法官之認知資源,使其得以集中於高爭議性案件之處理。王曉丹教授並以醫療體系作為比擬,指出若對所有案件均採取高度複雜且耗費資源之處理方式,將導致資源配置失衡;如同急診室中所有病患皆進行高強度檢查,反而使真正急迫案件無法獲得即時處理。據此強調,司法制度目前已處於類似情境,亟需自效率與成本之觀點重新思考文書與程序之配置。

【組織面】

王曉丹教授進一步指出,在組織面上,當前司法體系所面臨之問題,在於制度持續增補,然相對應之組織支持與配套機制卻未能同步建構,致使第一線司法人員處於相對孤立承擔的狀態。

組織面之調整,應朝向建立能支撐司法運作之完整支持系統,並區分為橫向與縱向兩個面向。就橫向支持而言,需強化跨專業協作網絡及合作流程,包括書記官、法官助理與法官之間的分工與流程共治,並引入社工、心理諮商等其他專業資源,共同處理特定類型案件。以前述詐欺案件為例,被告可能為社會底層中被利用之對象,其背後涉及複雜之社會不平等與權力網絡,須透過跨專業合作方能回應其問題。此外,現有資訊系統亦存在整合不足之問題,影響整體流程運作,亦屬需改善之重點。

就縱向連結而言,王曉丹教授指出,司法負擔沉重之問題,部分源於憲政體制上之結構限制。例如人事權、統計權及會計權並未集中於司法體系內,致使人力補充及資源配置需仰賴行政與立法機關之決定,影響制度調整之彈性。此外,最高法院於裁判時,亦應兼顧基層實務之操作可能性。其以「108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為例,由於該裁定放寬相關權利之執行方式,使此類案件大量湧入司法體系,可見上級審作成重大見解時,未同步評估基層實務之承受能力,且缺乏相應之制度配套與系統支持,致加重第一線負擔,甚至可能造成體系運作之困境。

因此,王曉丹教授強調,組織治理之核心,在於透過橫向協作與縱向支持之建構,打破第一線司法之孤立承擔狀態,並形成能夠承接案件量之系統性支持,以使司法制度得以回歸其應有之功能。

與談人陳惠馨教授總結,王曉丹教授所提出之改革方向,其核心在於回應人民對司法之期待,並強調司法制度應回歸於日常運作之場域。其表示,當一名訴訟當事人進入法院時,應有可能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持續感受到司法體系對其痛苦與受傷處境之關照。其進一步強調,若未來司法改革能於此一方向上持續推進,使司法制度在日常運作中回應人民之實際感受與處境,則臺灣之司法改革,或將成為國際上可供參考之典範。

納許均衡與帕雷托最優

最後,王曉丹教授並進一步歸納指出,當前司法改革之困境為一種「納許均衡」狀態,在現行制度下,各參與者因顧慮改變可能帶來之風險與負擔,即使個別措施具有改善潛力,如簡化筆錄或文書,仍難以單獨推動,致使整體制度陷入持續內耗與僵局。在此結構下,各方均無誘因率先改變,因任何單一行動均可能增加自身負擔,而未必能立即帶來對應利益,遂形成制度停滯之情形。

為突破此一僵局,其引用博弈理論之觀點,提出應採取「帕雷托最優」(Pareto Optimality)之改革策略,即在不損及既有權益(如工作負擔、薪資或職權保障)之情況下,推動制度調整,使至少一部分資源配置或運作效率得以提升。換言之,改革之設計應避免對任一參與者造成額外損失,並藉由逐步優化,使整體制度朝更有效率之方向移動。

「司法如同一座玻璃屋,與其奮力擦拭玻璃,不如於司法日常中逐步開啟門窗,使陽光得以一點一滴灑入;惟開口之幅度與時機,仍須在實際運作中不斷調整與觀察,並透過由下而上之漸進推進,於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之間,尋求可行之平衡點。」

結語:司法改革之方向與願景

與談人陳惠馨教授指出臺灣在當前國際環境及制度轉型之脈絡下,從威權體制走向當代制度,司法改革之成果有賴眾多參與者共同努力,並呼籲在場與會者思考,於下一階段司法改革中,各自可以扮演之角色與可行之行動方向。

陳惠馨教授最終進一步指出,司法改革藍圖之建構宜區分為兩個階段:其一為宣言性階段,應清楚揭示其核心價值;其二方為系統性之制度描述。此刻應重新思考何謂具有意義之宣言,使其能面向臺灣不同社會階層,共同凝聚對司法之期待,並作為集體努力之方向,以實現一個合理且具有人性之司法制度,進而真正落實憲法所保障之人權。此一目標之達成,仍有賴持續而廣泛之努力,並對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之投入表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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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台灣司法改革的動力與侷限

發表:王金壽/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與談:許菁芳/國立暨南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

王金壽教授首先提到本篇報告,希望如同張升星法官於「司改會10週年研討會」時所扮演的角色,給予類似批判立場的建議。王金壽教授認為綜合而論,台灣司法環境是在進步的,但仍然有相當的不足。不過近年立法院的不作為導致憲法法庭的癱瘓進而衍生憲法法庭的自救,或許可以象徵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成就,而這點正是由司法改革舊時代進入新時代的開始。王金壽教授並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為例,主筆者呂太郎大法官前身即為司法改革體制內最重要推動者之一;其中更可見協同意見書有司改背景的尤伯祥大法官參與,雖然二人在諸多議題立場未同,但均在司法權、民主體制受到威脅情形下,表達相同捍衛的立場。另一方面,該號判決卻未見檢察官背景的大法官參與,王金壽教授遂進一步指出反對的大法官可能因為過往在行政體系背景下的制度意識使然,因此已經固化思維,而對於大法官就司法權在民主政治下所應扮演的角色缺乏認知。

王金壽教授首先並對過往三次全國司改會議的歷史與進程進行剖析:

第一次全國司改會議

由施啟揚任內召開第一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某種程度也成為民間司法改革運動正式成形的重要契機。然而,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對司法院始終缺乏信任。尤其在「1019為司法復活而走」大遊行之後,民間司改會與司法院之間的對立全面升高,成為台灣司法改革史上的重要分水嶺。

改革派法官的缺席與體制內改革

第一次全國司改會議中,改革派法官幾乎全面缺席,實際參與者僅有7位法官與檢察官。這不僅反映改革派法官對官方主導改革的不信任,也形成了「體制內改革」與「民間司法改革」之間的對立。

然而,王金壽教授也指出,後來許多被視為改革派的法官,其實早在當時便已開始與司法院部分高層合作,逐漸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體制內力量。包括呂太郎等人在內,後來都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推動者。

講者認為,台灣司法改革最特殊之處,在於出現了一批願意於體制內推動改革的法官與檢察官。從世界各國經驗來看,多數司法改革通常由政治人物主導,而非司法體系內部發起,因為司法體系本身往往也是既有制度的受益者。

少數體制內改革案例包括新加坡與西班牙,但其規模與全面性仍難與台灣相比。講者並引用智利作為對照案例,指出智利雖擁有形式上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在軍事威權統治時期,司法機關卻反而合法化威權統治,即使民主化後,也未真正建立積極保障人權的司法文化。

相較之下,台灣改革派法官與檢察官在民主化過程中,逐漸建立「司法必須捍衛民主政治與憲政秩序」的觀念,這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特色。

庭長制度爭議

王金壽教授首先指出,由於當時二審法院存在嚴重的「萬年庭長」現象,少數資深庭長長期掌握案件分配與行政權力,而多數重大案件又往往於二審即告確定,因此庭長制度被認為對審判獨立造成高度影響。

民間司改會因此主張「全面廢除庭長制度」,希望削弱司法行政權力對審判的控制;而司法院則認為庭長制度具有維持法院運作與審判行政的必要性,僅以措施性的「免兼庭長」作為回應,相關爭議後續甚至延伸至監察院陳情與大法官釋憲層次。

民間司改會的理想與回顧

王金壽教授回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初期的重要口號:「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其中,「反貪污」與「反干涉」在法院體系內已有相當改善,早期高度封閉與威權化的司法文化已逐漸淡化。然而,在檢察體系中,由於人事制度與升遷文化問題仍然存在,「干涉化」現象尚未完全消失。

至於「反草率」,講者認為今日司法問題已與早年不同。早期的草率源自制度混亂與專業不足;如今則更多是案件量過大與司法過勞問題,使法官與檢察官在高壓環境下不得不加速處理案件,進而影響裁判品質。

而「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這一核心目標,講者則坦言,至今仍未真正完成,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依然存在,此亦為需要繼續努力的目標。

第二次全國司改會議

因第一次司法會議無法有效達標,故而由翁岳生領導,但最終仍如第一次未能有效解決問題。

第三次全國司改會議

第三次司法改革相較以往則更明顯帶有政治主導色彩。王金壽教授首先提到,林峯正等具有民間司改背景的人物,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雖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民間」為名,但講者認為,主要核心成員其實與政治部門關係相當密切,因此在推動改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部分改革未竟的責任。

講者認為,台灣司法改革最大的侷限,其實不完全來自法律制度或司法院,而是政治人物長期對司法改革缺乏重視。在此情況下,民間司改會反而成為最接近政治核心的改革團體之一,但即使如此,也未必真正能影響政治決策。

王金壽教授亦感嘆,長期訪談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後發現,許多投入司法改革的人其實都是各專業中最有理想的人,但最後卻因三大群體各自強烈的本位主義而無法合作,以及因國家考試制度導致的專業傲慢與階層意識,最終成為各不同群體有理想抱負者中無法合作,反而促成各群體中有理想者與保守、能力不足者合作,共同維護自身體系利益,進而阻礙改革深化。

結語

王金壽教授認為,我國未來已不太可能再出現過去那種大規模司法改革,但這不代表改革已經停止。相反地,社會不應忽視體制內改革者長期累積的努力。無論是改革派法官、檢察官或法律工作者,能在既有體制內持續推動改革,其實是相當難得的經驗,也是台灣司法改革能逐步前進的重要原因。

不過,他也指出,台灣司法改革如今已進入新的階段。過去改革主要處理威權體制、司法貪腐與制度封閉等問題,而現在更明顯的挑戰,則是司法過勞、案件量過重,以及檢察體系長期存在的人事與升遷文化,特別是「升官文化」對組織運作仍有深刻影響。

講者也強調政治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他認為,社會過去往往低估政治力量對司法改革的影響,但實際上,大規模改革通常都需要政治支持。然而,台灣歷任總統對司法改革始終未真正高度重視,也使許多改革缺乏足夠動能,民間團體亦忽略與政治合作的重要,因此,司法改革仍需要掌握適當的政治時機。

「當前司法面對的新挑戰,已不只是制度改革,而是如何在民主政治與憲政危機中重新定位司法角色。」

與談:許菁芳教授

許菁芳教授首先摘要王金壽教授的報告,指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發展歷程,從早期幾乎完全官辦的型態,逐步轉為以民間立場為主體,形成明顯的形象轉變。特別是在早期仍處於黨國體制、必須透過上街頭「為司法復活而走」的時代背景下,與今日民主開放的制度環境相比,展現出極為重要的時空轉換。

許菁芳教授進一步分析,王金壽教授所強調的核心之一,在於主要法律職業者在司法改革中的關鍵角色。不同改革行動者透過各自的制度想像,共同形塑國家司法改革的藍圖,這種互動關係也可類比於政治學中行動者之間的策略性互動與制度建構。

同時,許菁芳教授指出,隨著司法改革背景的變遷,改革行動者本身也需要重新排列與組合。延續王金壽教授的觀察,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大法律職業於司法改革政策論辯過程中,出現明顯的本位立場,而這些差異並非偶然,而是源自於各自對專業角色與核心價值的不同理解,因此在特定議題上出現衝突幾乎是必然結果。例如在法官與律師之間,圍繞「法官評鑑制度」的爭議;法官與檢察官之間,則涉及檢察官「司法官定位」的問題;而檢察官與律師之間,於刑事訴訟制度上有諸多意見相左,更直接反映其制度角色的根本差異。

在此基礎上,許菁芳教授進一步提出問題:既然三大職業在身份與立場上存在差異,在民主法治環境中應如何有效合作並共同推動改革?

許菁芳教授引用 Legal Complex 的概念指出,在共同底線與制度防衛的前提下,不同法律職業仍可能形成合作關係,如司法獨立就是所有法律職業的共同底線。台灣司法改革過去的經驗亦可印證此點,例如「法官法」制定過程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即曾出現跨職域合作。此外,在面對憲政危機時,例如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案件中,也可見體制內出身的呂太郎與律師出身的尤伯祥大法官之間的合作,共同維護憲政秩序。

最後,許菁芳教授提出反思:司法改革三十年後,應重新思考改革的真正對象為何。法律人往往容易陷入「國家即改革對象」的單一想像,但實際上改革的標的未必如此單純,可能是政治行動者、市場行動者,甚至是跨國專制權力,乃至於無特定行動者的社會現象(如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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