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場次3:民事訴訟事實審的堅實與改革方向|司法藍圖三十年研討會

 

主持人開場:黃明展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察人

黃明展律師指出,在自己長達26年的法律實務生涯中,深刻參與並見證了無數次民事審理程序的演變。在這段漫長的歲月裡,他觀察到一個基層實務最真實的現象。

「每位法官的審理風格、訴訟指揮節奏以及對爭點的掌握度,可以說是大相徑庭、各有千秋。」

正因為法官個人風格的差異性極大,如何透過制度化改革來提升審理的妥當性與可預測性,便成為司法界一項極具挑戰的課題。

民事訴訟究竟該如何走出一條既能尊重個案差異、又能兼顧程序正義與審判效能的改革之路?針對這些實務的改革重點與具體興革建議,後續的專題報告中將會有更深入、更精闢的剖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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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民事訴訟堅實事實審之重塑

報告人:徐應松/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報告人:劉玉中/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徐應松教授:以合議庭直接調查、交互詰問與鑑定制度之實質化為中心

報告人徐應松教授以「以合議庭直接調查、交互詰問與鑑定制度之實質化為中心」為題,從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角度出發,探討如何透過程序設計的調整,重建「堅實事實審」的訴訟結構。演講內容聚焦於合議制度、交互詰問以及鑑定制度三個面向,並指出三者並非彼此孤立,而應作為整體程序改革的一環共同理解。

徐應松教授首先指出,當前民事訴訟實務運作,事實審功能逐漸弱化,導致大量案件與爭點被帶入上訴審,使上級審法院負擔日益沉重。其中一項核心問題,在於合議庭制度長期由受命法官單獨進行證據調查,真正參與評議、作成裁判的法官,卻未必實際接觸證據。這使直接審理主義的精神遭到削弱。此外,當事人發問權往往流於形式,鑑定制度也缺乏有效的程序檢驗機制,因此民間版修法草案即嘗試對上述問題提出回應。

一、合議庭直接調查人證之制度強化

徐應松教授指出,事實審判斷高度依賴法官對證據的直接調查。現行制度或考量程序的效率及彈性,合議庭常由受命法官代為進行調查,然而就涉及證人信用性判斷等「高度仰賴直接觀察之證據方法」,亦由受命法官一人處理,如此導致評議法官未直接接觸證據,進而影響事實認定品質。

對此,民間版《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修正草案,嘗試限縮受命法官單獨調查的權限,將證據調查交由合議庭進行。徐應松教授認為,此一方向符合直接審理主義的本旨,但同時也提醒,若未搭配程序效率機制,可能造成合議庭審理負擔過重。他進一步說明,民間版草案是透過審理計畫與爭點整理等制度,使合議審判得以更有效率地運作。在此架構下,法官的角色也將從傳統「程序主導者」,轉變為「程序控制者」。徐應松教授總結指出,此一改革方向的核心,在於恢復直接審理主義應有內涵,並重新強化合議制度於事實認定中的功能。

二、交互詰問制度之建構與評價:轉變為英美法對抗制度

在人證調查制度方面,徐應松教授指出,現行民事訴訟中的發問模式,仍偏向法院主導,欠缺真正對抗程序所要求的證言檢驗機制。民間版草案則試圖導入較接近英美法系的交互詰問制度,期待透過雙方當事人的攻防,使證言形成過程更具可檢驗性。徐應松教授說明,此一制度設計包括數項重點:

  1. 人別訊問階段中,法官不再先行訊問證人信用性問題,而是留待交互詰問階段處理,此與美國法規範相近,避免削弱信用性問題成為攻防方法工具之作用。
  2. 草案將律師代理視為程序門檻之一,但重點並不在是否具備律師資格,而在於雙方是否具有專業對等性。
  3. 詰問程序採階段化設計,並引入與刑事訴訟相同的誘導詰問規則,使得代理人詰問策略系統化、法院妥當性控制有所依據。
  4. 「異議制度」亦援引刑事訴訟既有制度,使當事人得即時對不當詰問提出程序爭執。

徐應松教授也引用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11條,說明其對詰問順序、反詰問範圍與誘導詰問的規範,作為比較法上的參考。他認為,交互詰問制度的目的,在於建立一種「程序理性」,使證言能真正接受雙方檢驗,而法官則轉型為秩序維持者與程序裁判者。

三、鑑定制度之實質化與專業證據之程序控制

針對鑑定制度,徐應松教授指出,目前實務上大量仰賴專業鑑定意見,但往往缺乏足夠的程序檢驗機制。例如鑑定書僅提供結論,卻無法確認實際負責人,也缺乏中立性揭露與交互檢驗程序。

徐應松教授認為,鑑定制度改革的核心,在於建立科學證據的程序基礎,並引用美國法上的「Daubert三部曲」作為參考,強調法官應負起專業證據的把關責任。徐應松教授提出幾項制度方向:

  1. 鑑定人應接受交互詰問,使其專業意見得受當事人檢驗。
  2. 應建立鑑定人背景揭露制度,包括造冊與公告。
  3. 鑑定人須證明其中立性,揭露其與當事人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是否曾參與案件等可能影響獨立性的因素。
  4. 鑑定書內容必須實質化,而非僅提供抽象結論。

徐應松教授指出,美國法上專家證人制度的重要啟示,在於法官並非被動接受專業意見,而是扮演程序上的「把關者」。徐應松教授最後總結,鑑定意見應重新回到證據評價與程序檢驗的範疇,而非成為不可質疑的專業權威。

四、結論

在結論中,徐應松教授強調,「堅實事實審」並非單一制度的修補,而是程序結構的整體重塑。合議庭直接調查、交互詰問與鑑定制度三者之間具有高度關聯性,應放在同一套程序改革脈絡下理解。其共同目標,在於讓事實認定建立在可受檢驗的程序基礎上,並進一步強化訴訟程序的對抗性。

五、附論

除了上述三項制度改革外,徐應松教授也補充指出,ADR(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未來的重要性將持續提升。他表示,若鑑定制度要求愈加嚴格,鑑定成本與報酬勢必提高,因此ADR可作為節省司法資源的重要配套。此外,證據開示與審理計畫制度亦十分關鍵。徐應松教授指出,美國程序法上的相關制度,有助於法官更精確掌握程序進度,也能讓當事人更清楚評估勝訴可能性,進而提高選擇ADR解決紛爭的意願。

劉玉中教授:關於達成金字塔型審理之若干思考方向

劉玉中教授以「司法改革關於民事訴訟審理之若干思考方向」為題,針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以及司法院版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出多項反思與建議。報告內容涵蓋法庭之友制度、最高法院不同意見書公開、上訴制度嚴格化,以及仲裁庭調查證據等議題,並透過比較法觀察,分析制度改革可能帶來的效果與風險。

一、最高法院是否要引入法庭之友

劉玉中教授指出,我國《憲法訴訟法》第20條已明文允許憲法法庭採納法庭之友意見。從制度目的而言,法庭之友能協助法院廣納專業觀點,提升司法決定的正當性與妥當性,尤其在涉及高度專業或重大公共利益爭點時,更具意義。

比較法上,劉玉中教授指出日本法並沒有一般性的法庭之友制度(裁判所の友),過往僅有相類似的制度──鑑定、民事訴訟修正上創設之專門委員制度。於2022年始於日本專利法於部分訴訟類型導入「日本版法庭之友」但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特定類型案件,例如侵害專利權或專用實施權訴訟,並非全面開放。

然而,劉玉中教授也提醒,法庭之友制度同時可能帶來程序公平與訴訟效率上的疑慮。例如外部意見大量湧入,可能造成程序延滯,甚至影響當事人所採取的攻擊防禦方法與法官心證。因此,劉玉中教授認為,我國是否要廣泛採納法庭之友制度,仍有審慎思考必要。就制度考量上,可要求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許可,以避免制度遭到濫用並維持程序公平及效率。

二、最高法院是否要公開不同意見書

針對最高法院應否公開不同意見書,劉玉中教授則從我國現行制度與比較法發展切入分析。他指出,我國《憲法訴訟法》第35條已允許憲法法庭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大法庭制度下,法院組織法亦有類似規範。然而在一般法院體系中,是否應允許最高法院法官公開不同意見,仍有爭議。

劉玉中教授補充,日本下級法院並無不同意見書制度,其立法考量之一,即在避免法官承受來自同儕或外界的裁判壓力。對此,學說上亦存在正反兩種看法。反對者認為,不同意見書公開可能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要求的評議密行性,並干擾司法見解統一形成,甚至削弱最高法院權威。支持者則主張,公開少數意見能使不同法律見解獲得檢驗機會,並有助於保障人民訴訟權。

劉玉中教授則認為,第三審判決既已確定,不存在再上訴問題,若依照法院組織法精神,裁判確定後評議內容本即可公開,則最高法院公開不同意見,其實只是「順水推舟」。不過,他也進一步指出,關於公開意見的範圍,仍值得討論。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478條之1草案規定,僅「與多數意見不同且經記明者」始須公開,為第三審「得」附記不同意見之規定;但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因為需接受國民審查,甚至可能遭到罷免,強調法官對人民負責,故進一步要求各法官均「應」表明意見。劉玉中教授認為,若未來允許公開意見,為呈現真正多元的法律觀點,不應僅限於不同意見或反對意見,也應容許協同意見或補充意見的公開。

三、上訴嚴格化:效率與訴訟權保障的拉鋸

劉玉中教授接著將焦點轉向2021年司法院版《民事訴訟法》草案中「嚴格續審制」的改革方向。他指出,我國現行制度對於當事人逾期提出上訴理由、答辯狀等情形相對寬容;而草案則明顯朝向程序嚴格化發展。例如,未表明上訴理由、逾期提出答辯狀、當事人變更追加,甚至新攻防方法的提出,都可能受到失權效果限制。

其中,劉玉中教授特別關注逾期提出答辯狀的修正內容。他認為,草案實際上將促成「實質律師強制代理」。原因在於補正期間是由審判長指定,且不因當事人後續委任律師而重新起算,可能造成極短期限與嚴格失權效果,對人民訴訟權形成過度限制。

對於嚴格續審制度本身,劉玉中教授並非全盤否定。他表示,對於逾期提出攻防方法的限制,原則上仍有其合理性;但關於二審程序中變更或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草案以「無礙於當事人審級利益」作為要件,概念過於抽象,應進一步明文化新舊被告之同意權保障。至於上訴二審時新攻防方法的限制,草案要求須有「意圖規避」程序之情形始受限制,但劉玉中教授認為,此一主觀要件在舉證與認定上均相當困難,恐流於形式。

在法律適用方面,劉玉中教授則贊同原則上採「程序從新」原則,但應例外透過法律明文排除特定案件之適用。尤其對於施行前已起訴之案件,如新法將嚴重影響當事人上訴權,則應排除適用。

四、第三審上訴限制與「選案權」問題

對於司法院《民事訴訟法》草案擴大第三審許可上訴制度,劉玉中教授則抱持保留態度。他指出,草案有意擴張「許可上訴」範圍,相對弱化原本的「權利上訴」。然而,日本法上第三審駁回上訴的制度設計與我國並不相同,其判斷標準亦有差異,因此若直接移植,可能產生制度誤解。尤其草案中關於「當然違背法令」之用語,與現行法存在差異,劉玉中教授認為恐怕造成適用上的混淆。

此外,對於最高法院是否應具有「選案權」,劉玉中教授也提出質疑。他引用日本學者見解指出,即使在日本這樣法官員額較少的體制下,多數學者仍不贊成賦予法院廣泛選案權;則在我國法官員額相對較多的情況下,更應審慎看待此一制度。

五、仲裁庭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之具體可行辦法

最後,劉玉中教授也討論仲裁程序中的證據調查問題。他指出,我國仲裁法目前雖已允許仲裁庭請求法院協助調查證據,但相關規範仍不夠明確。相較之下,日本法允許仲裁人與法院協議具體調查方式,仲裁人甚至得在法院許可下實際參與證據調查程序。因此,劉玉中教授建議,我國仲裁法未來可參考日本制度,引入更具體且明確的程序設計,以提升仲裁程序的可操作性與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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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意見整理

與談:張文郁/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姜世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與談:謝良駿/寬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在兩場報告結束後,姜世明教授、張文郁教授及謝良駿律師分別就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出回應與補充。與談內容除延續兩位報告人關於堅實事實審、上訴制度與程序改革的討論外,也進一步觸及司法資源、人力不足、法院文化以及實務運作落差等問題。

一、姜世明教授:司法改革不能只談制度,也要回到人民感受

姜世明教授首先指出,民事訴訟司法改革已推動多年,但真正重要的問題是:改革後的裁判品質是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是否增加?

他表示,就其觀察而言,「法官態度」始終是司法實務的重要問題。如果司法改革有效,人民對司法的感受應該會有所改善,但目前看來,相關問題仍未真正解決。

姜教授進一步指出,近年司法實務面臨大量詐騙案件與整體訴訟量增加,人力卻長期不足,導致司法人員過勞、書記官離職、法官提前退休等現象。經驗不足的新人被迫快速承接業務,也使審判品質難以穩定。他引用主持人先前提及「法庭上有幾百種長相」的現象,指出明明《民事訴訟法》已有明文規範,實務操作卻高度分歧,顯示目前狀態並非正常法治國家應有情形。

「法官直接打電話給律師」反映司法文化問題

姜教授並分享,近期社群平台Threads上曾有律師表示接到承辦法官直接來電,感到相當錯愕;但亦有法官留言表示,法院倫理並未禁止法官打電話給律師。姜教授認為,這反映部分法官對司法倫理理解出現偏差,也顯示在人力與制度壓力下,司法運作已逐漸失序。

金字塔化改革推動多年,真正通過者有限

姜教授表示,司法院曾設有《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歷時約9年,並於去年暫時結束。研修小組的主要目標即為推動民事審級「金字塔化」;然而,歷經十年,真正完成立法的內容卻相當有限,目前實際通過者僅如當事人恆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等少數制度改革,不免令人感慨。

相較之下,姜教授認為,民間版草案在「堅實第一審」及證據制度重塑等議題上,提出許多具體且重要的構想;司法院版本則相對務實與保守。例如,若擴大合議庭功能,勢必遭遇現職法官反彈,因為現行司法體系已面臨嚴重人力不足。因此,他強調,司法改革不應只修改法律制度,也必須同步要求立法權提供相對應的人力與資源,否則制度改革終將陷入僵局。

律師強制代理與審理計畫制度仍有改革空間:關於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姜教授指出,自其返國以來,此議題已推動多年。目前司法院過去的草案僅要求500萬元以上案件強制律師代理,相對仍屬保守,未來仍可進一步討論擴張可能。

至於審理計畫制度,姜教授表示,英國早已施行多年,其內容包括證據提出期限、專家證人成本、程序時程安排等,並搭配爭點整理制度,才能真正建立「堅實第一審」。目前我國僅在智慧財產與家事事件領域部分採用類似制度,但實質內容仍相對不足。姜教授認為,未來應進一步參考英國制度,並搭配失權效果,才能真正提升審理效率。

不過,他也提醒,制度改革必須避免讓高等法院案件量過度膨脹。目前實務上常見第三審廢棄發回、一審辦案品質不穩定等問題,也導致法官不願前往高等法院服務。因此,民事三審制度如何「瘦身」,仍須整體規劃與審慎思考。

二、張文郁教授:集中審理與鑑定制度改革方向值得肯定

張文郁教授則針對兩位報告人的內容,分別提出補充意見。關於徐應松教授所提合議制度改革,張文郁教授指出,我國第一審原則上採獨任制,《民事訴訟法》第270條雖設有準備程序,但原則上僅例外允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他補充,德國法亦採類似立場,只有在「不影響法官心證形成」之前提下,才允許受命法官單獨調查證據。因此,他贊同徐應松教授所主張的集中審理方向,並認為即便在證據保全程序中,也僅能在例外情況下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證人交互詰問與鑑定制度仍須兼顧法院控制:針對證人交互詰問制度,張文郁教授表示,現行法原則上已允許交互詰問,只是實際操作高度仰賴個別法官。他認為,證人調查原則上應採連續陳述,而非單純一問一答;此外,證人陳述時,當事人原則上亦不宜在場,否則可能嚴重影響證言內容。

至於鑑定制度,張文郁教授則認為,法院雖然因欠缺專業知識而仰賴鑑定,但並不代表法院完全無法審查鑑定意見。他舉例指出,法院至少仍可審查鑑定人的專業適格性,例如外傷案件卻由家醫科醫師鑑定,便可能存在專業性問題。此外,也可檢視鑑定程序是否符合該專業領域通常採行之SOP或標準方法。張文郁教授強調,法院對鑑定結果仍保有是否採納之權限,必要時亦可重新囑託第二鑑定。他並認為,鑑定應限於自然人鑑定,不宜採取團體鑑定,而現行法其實也已朝此方向發展。

第一審是否強制律師代理?張文郁教授持保留態度:針對劉玉中教授的報告,張文郁教授則表示,其對第一審全面強制律師代理持保留立場。此外,對於失權制度,張文郁教授認為,法官仍應盡力進行闡明義務,確保當事人理解程序效果與風險。至於逾期提出上訴理由問題,張文郁教授表示,實務上其實只要簡要表明事實與法律理由,即足以符合上訴合法要件;若當事人確實無能力處理訴訟,法院通常也會建議其申請法律扶助或委任律師。

「法庭之友」制度不應影響當事人攻防權:關於法庭之友制度,張文郁教授補充指出,《行政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於專業法律問題之徵詢意見。他表示,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實務上也常委請權威學者提出法律意見,但這與正式的法庭之友制度仍不完全相同。不過,這類法律意見本質上仍屬當事人攻防方法之一。張文郁教授強調,法律適用本屬法院職權;若涉及專業問題,則應透過鑑定處理。法庭之友制度只是協助法院形成法律見解,最終判決仍由法院作成,因此原則上不致侵害當事人訴訟權。

此外,他也指出,日本最高裁判所同時兼具憲法審判功能,與我國將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分立之制度背景不同,因此兩國制度未必能完全類比。但對於確定判決後公開同意與不同意見,張文郁教授表示原則上贊同;至於事實審法院,則不宜公開評議意見。

三、謝良駿律師:沒有「鈔能力」,司法改革只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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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首先肯定第一波司法改革在程序保障上的貢獻,但也直指目前面臨「程序保障與工作負擔」以及「追求效率與犧牲權益」的兩難困境。他強調司法改革若無足夠的經費與人力配套,制度將流於空談。他特別提到應減輕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因為唯有充足的人力與資源,才能支持細緻的程序操作。

謝律師舉例部分懲戒委員會連基本經費(如撰稿費)都捉襟見肘,這反映了改革藍圖與現實資源的巨大落差。

「若第一審事實審不夠堅實,金字塔型結構將缺乏穩固地基。」

謝律師主張,「堅實事實審」的建立應優先於「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推動。針對實務上爭點整理不夠細緻、審理不堅實的問題,他提出六大重塑方向:

  • 減輕司法人員負擔:作為落實堅實事實審的必要前提。
  • 嚴格落實爭點整理程序:針對目前實務操作與《民事訴訟法》要求的落差,應強化爭點整理的細緻度。
  • 落實言詞辯論與心證公開:透過法官適時的心證公開,增加程序的透明度與可預測性。
  • 強制律師代理及其配套:透過專業律師代理,協助落實細緻的法律爭點攻防。
  • 事件類型化與證據調查:依據案件特性建立不同的證據調查標準與程序。
  • 堅實事實審為金字塔之基礎:若第一審事實審不夠堅實,金字塔型結構將缺乏穩固地基。

針對司法院推動金字塔型審理,謝律師表達了審慎的看法:

  • 反對部分改採許可上訴制:他不贊同將部分「判決違背法令」事由改為許可上訴,強調法官的法律見解應受公評。
  • 提升判決品質:改革重點應放在提升高等法院判決理由的精緻度與品質,以此自然減少上訴動機,而非透過制度限制人民上訴權。
  • 二審改革的前提:他認為二審若要採取嚴格的續審制,則應以堅實的第一審事實審作為先決條件。

謝律師最後強調,建立堅實事實審與金字塔結構,並非單一角色的責任,而需要律師、律師公會與司法人員的共同協力合作。這不僅是法律制度的修正,更是整體司法體系在操作實務上的品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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